曝光|天津处罚4家定点医疗机构和1名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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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蓟州区中医医院等四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蒋桂亮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及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2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6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09354.29元。

2

存在办理虚假住院、使用过期试剂进行检验的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2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7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7536.13元。

3

天津滨海福安康中医门诊部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以及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1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7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9862.36元。

4

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1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7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43.76元。

5

参保人员蒋桂亮

(12010219630505XXXX)

存在无故未按要求时限办理复查鉴定的违规行为,依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71号),取消偏瘫门特登记资格。

来源 | 天津医保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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