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規:《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部分條款有修改

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部分条款有修改

資料圖:李克強總理看望殘疾孤兒。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決定》提出,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對機構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10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也在修改之列,修改的內容包括以下條款:

一、第十二條修改為:“衛生主管部門在開展孕前和孕產期保健、產前篩查、產前診斷以及新生兒疾病篩查,傳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心理保健指導等工作時,應當做好殘疾預防工作,針對遺傳、疾病、藥物等致殘因素,採取相應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殘風險,加強臨床早期康復介入,減少殘疾的發生。”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防災減災救災等部門在開展交通安全、生產安全、食品安全、藥品安全、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救災等工作時,應當針對事故、環境汙染、災害等致殘因素,採取相應措施,減少殘疾的發生。”

二、第十三條中的“國務院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民政等有關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衛生、教育、民政等有關部門”。

三、第十四條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主管部門”。

四、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民政等部門”修改為“衛生、教育、民政等部門”。

五、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知識、技能納入衛生、教育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部分条款有修改
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部分条款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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