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18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公布

重磅!2018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公佈

“我市錄取工作將於7月上旬開始,其中本科批次錄取將在7月10日至15日之間開始,8月1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錄取工作將在8月上旬結束。”

為做好2018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8〕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報名

1.符合教育部及本市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可以申請報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

2.符合條件的報考者須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報名手續,逾期不再補報。應屆高中畢業生在其學籍所在中學報名,接收報名的中學到所在區招辦集體辦理報名手續;符合條件的其他報考者在其戶口所在地的區招辦指定的地點報名。

3.報考者按文史、藝術(文)、體育(文)、理工、藝術(理)、體育(理)六個科類履行報名手續,報名參加高考的所有考生須進行電子攝像,並按規定繳納報名考務費。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中學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鑑定內容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綜合素質評價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三、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根據教育部規定,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2.天津市招生委員會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高招辦)會同天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有關部門制定體檢工作規定。區招辦根據實際制定本區體檢工作實施細則,並積極配合衛計部門對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檢查。考生的體檢應在區招辦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非指定的體檢醫院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主檢醫師須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醫院應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對考生體檢做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是我市高考考生體檢的終檢醫院,負責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體檢結束後,各有關單位要及時將體檢結果反饋至每位考生,以便考生有針對性地填報志願。

3.軍隊、武警、公安、司法類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考試

1.高考工作在市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各區招生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由區招生委員會報經市招生委員會批准。考生的準考號以區為單位按照文史類、理工類隨機編排。各區招生委員會須按照教育部及本市有關規定實施考試管理,考點主考、應考單位負責人、所有監考教師及考務工作人員均須簽訂考試安全和考風考紀責任書,所有考生均應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

2.高考各科目考試均以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課程標準(實驗)》中必修模塊和部分選修模塊為主要考核內容;命題遵循《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大綱》和《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天津卷說明》。

3.高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參考答案和評分參考在啟用前屬國家絕密級事項;評分參考在啟用後5年內屬國家秘密級事項;考生答題卡在成績公佈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學科在評卷時制定的評分細則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4.高考科目設置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3”是指語文、數學、外語。數學科目分為文史類與理工類,外語科目考試包括聽力測試,文科綜合科目包括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理科綜合科目包括物理、化學、生物。

5.高考各科目考試成績均以原始分數的方式呈現。全部科目試卷的總分值為750分,其中語文、數學、外語科目的分值分別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的分值分別為300分;文科綜合中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科目試題的分值各為100分,理科綜合中物理、化學、生物科目試題的分值分別為120分、100分、80分。

6.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實行同場分科考試,考生在同一場次、同一考試時間內參加文科綜合或理科綜合科目的考試。

高考各科目均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考生須在答題卡規定的區域內答題,在試卷上或草稿紙上答題無效。

7.高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高考英語科目考試實行“一年兩考”。第一次筆試與兩次聽力考試在3月份同場舉行,第二次筆試在6月份全國統一高考時舉行。英語聽力考試分值為20分,筆試分值為130分。高考英語科目成績取筆試和聽力各兩次考試中較高的分數,計入考生的英語科目考試總分。

報考本科批A階段及以上批次高校英語專業或有口試要求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語測試,測試結果分為“合格”與“不合格”。

報考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語種的考生,其高考外語科目考試時間為6月8日下午,先進行聽力考試,再進行筆試。

8.根據《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的通知》(教學〔2017〕4號)要求,將為殘疾人考生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9.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高考評卷工作在市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由市高招辦統一組織,評卷點設在我市有關高校,採取分科定點、集中評閱的辦法。各評卷點成立評卷領導小組,由高校主管領導任組長。各學科評卷領導小組須嚴格執行我市制定的評卷實施細則,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切實做好考生答卷的保密保管和評閱工作,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10.高考各學科評卷計算分數時,對每題和各小題中小數點以後的分數不作四捨五入。每科積分時才作四捨五入處理。高考成績公佈後,考生可以到報名所在單位查詢本人高考成績,也可自願通過郵政速遞、招考資訊網等途徑獲知本人高考成績。考生如對本人高考成績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複核成績申請。複核成績的科目、範圍及程序另文規定。

依據教育部規定,考生答卷、評卷情況等考試信息以及未授權公佈的考試信息,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未經教育部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個人提供。

五、招生章程

1.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2.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高校的招生章程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後方能向社會公佈。一經公佈,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本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高校須在教育部規定日期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佈及管理平臺。

3.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培養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對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的使用辦法,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4.在津招生的高校應在5月15日前,將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及本校公佈招生章程的網址寄送至市高招辦,市高招辦將對在津招生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進行彙總後向社會公佈。

六、填報志願

1.實行公佈高考成績後填報志願方式。考生填報志願均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逾期不再補報(填報志願的時間和辦法另文規定)。

市招生委員會根據招生計劃數和考試成績情況,分別劃定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本科批次(含A、B階段)原則上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0%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範圍的考生可以依次填報本科批A階段和B階段志願,可參加本科批A階段和B階段的志願徵詢

高職(專科)批次原則上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0%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範圍的考生可以填報本高職(專科)批次志願。

2.填報志願工作由區招辦指定的報名單位組織實施。各報名單位要加強對考生填報志願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並按規定組織好考生志願信息的反饋確認工作。考生填報志願結束前,各級招辦不得將考生高考成績提供給高校。

考生應在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及我市公佈的招生規定後,參考高校公佈的招生計劃,按規定和要求選擇填報高校和專業志願,並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填報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七、考生檔案

1.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其主要內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願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志願表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市高招辦根據教育部規定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制定考生電子檔案信息採集辦法。各區招辦、中學按照教育部信息標準和我市有關規定採集考生報考信息,並做好信息的校驗確認、彙總整理和異地備份工作,確保考生信息的完整、準確、真實、規範。

2.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組建工作由各區招辦按照我市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應屆高中畢業生的紙介質檔案由考生報名所在中學負責組建,其他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由各區招辦負責組建。符合我市加分項目考生的證明材料應裝入考生紙介質檔案。

考生電子檔案庫和紙介質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八、錄取

1.在津招生高校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市招生委員會組織實施。各高校在津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2.高校在津招生錄取順序依次為:藝術類及體育類本科批次,提前本科批次,天津市“農村專項計劃”批次,普通類本科批次(含A、B階段),藝術類及體育類高職(專科)批次,普通類高職(專科)批次(含高職提前批次、高職批次)。

藝術類及體育類本科批次為招收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的本科高校或專業;提前本科批次為軍隊、武警、公安等有特殊要求的本科高校或專業;天津市“農村專項計劃”批次為承擔農村專項計劃試點招生工作的市屬高校或專業;本科批A階段為公辦本科高校及經批准在本批次錄取的高校,本科批B階段為民辦本科高校和獨立學院。藝術類及體育類高職(專科)批次為招收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的高職(專科)學校或專業;高職(專科)提前批次為有特殊要求的高職(專科)學校或專業;高職(專科)批次為其他高職(專科)學校或專業。

3.高校在津錄取新生要認真執行教育部制定的錄取政策和有關規定。高校應結合生源分佈情況,確定調閱考生檔案要求。在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高校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並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

4.藝術類本科和藝術類高職(專科)批次中的市級統考類專業,體育類本科和體育類高職(專科)批次,天津市“農村專項計劃”批次、本科批次(含A、B階段)、高職(專科)批次錄取高校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的辦法;其他批次錄取高校實行順序志願投檔錄取的辦法。

平行志願投檔規則:計算機投檔系統先對同一科類、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符合條件的考生,按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依次檢索每位考生填報的高校志願;若考生符合其中一所以上高校的投檔條件時,則投檔到序號在前的高校;若考生只符合其中一所高校的投檔條件,則直接投檔到該高校。當若干名考生高考成績總分相同但單科分數不同時,計算機投檔系統分文理、按規定的科目順序分數進行排序投檔,文史類的科目順序依次為“語文、數學、文科綜合、外語”,理工類的科目順序依次為“語文、數學、理科綜合、外語”。

順序志願投檔規則:第一志願錄取時,計算機系統先依次檢索各個招生院校的一志願生源,將選報同一招生院校的一志願考生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招生院校的招生計劃和投檔比例進行投檔。如果招生院校在第一志願錄取時生源不足未完成招生計劃,可以招收第二志願的考生,第二志願投檔規則與第一志願相同。

5.在津招生的高校應構建對學生的多元評價體系,選拔符合本校培養要求的學生,為學生多方面展示自己提供空間。高校招生多元評價體系的內涵主要包括高校對學生的學業多元評價和非學業多元評價。錄取時,高校依據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員會有關政策規定以及本校招生章程中公佈的錄取規則,以高考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根據考生志願,依據考生電子檔案中呈現的學業評價和非學業評價內容,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6.在津招生的普通本科高校,以高考總成績為主要依據,參考考生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實施錄取。普通高職院校,以語文、數學、外語三門高考成績為主要依據,參考考生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實施錄取。藝術類、體育類高校(專業),分別按照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相應的招生辦法實施錄取(相關招生辦法另文規定)。

7.各批次高校在津招生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高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民辦高職學校可以自主確定錄取控制分數線。市高招辦為在津招生高校提供符合條件考生的相關信息和服務,組織管理招生錄取工作,監督在津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和招生章程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8.各批次錄取時,市高招辦按照考生志願順序依次投檔,由高校審查錄取。高校要尊重考生的學校志願和專業志願,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願的關係,當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第一志願的考生電子檔案不足時,不得拒錄非第一志願報考的考生。

考生在填報志願後但未被錄取前,如申請放棄提前本科批次院校志願,只能參加本科批次B階段及以下批次的錄取;如申請放棄本科批次院校志願,只能參加高職(專科)批次的錄取;如放棄高職(專科)批次院校志願,可到報名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區招辦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可允許其放棄。

9.根據教育部和天津市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分數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

(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檔。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增加20分投檔。

(3)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檔。

(4)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檔。

(5)少數民族考生,報考天津市屬高校時,增加5分投檔。

凡符合加分投檔條件的考生,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審核、市區校三級公示後方能予以認可,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並使用;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交驗相應的獲獎證書和證明材料,並將證書和證明材料複印,由區招辦負責將複印件裝入考生紙介質檔案。

10.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及其他符合天津市同等優先條件的考生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現役軍人子女報考軍隊院校和國防生的,可以由高校在投檔比例範圍內優先錄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報考高校,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年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11.高水平大學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及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資格考生均在普通本科批次投檔錄取,未經高校測試合格並經“陽光高考”平臺公示的考生一律不予投檔。高水平大學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資格考生最低錄取控制參考線原則上分別按照文、理科高考總成績排名全市前30%的成績劃定。高水平運動隊考生高考成績,一般不低於我市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對於少數體育測試成績特別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適度降低文化成績錄取要求,但不得低於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5%。

12.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市高招辦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願擇優錄取;經降分仍未完成的計劃,可採取徵詢志願方式或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13.本科批A階段的高校在平行志願投檔後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市高招辦將面向社會公佈尚有招生計劃的高校和專業,由高考成績達到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且未被錄取的考生自主選擇填報。

市高招辦將向相關高校提供徵詢志願考生電子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本科批B階段的高校在平行志願投檔後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市高招辦將面向社會公佈尚有招生計劃的高校和專業,由尚未被錄取的考生先自主填報徵詢志願,市高招辦根據志願填報情況,再劃定B階段徵詢志願錄取控制分數線。如招生高校在徵詢志願錄取控制分數線上仍未完成招生計劃,經高校同意,可適當降低分數提供考生電子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4.高職(專科)批次的高校,如在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經高校同意,可適當降低分數提供考生電子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5.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16.我市錄取工作將於7月上旬開始,其中本科批次錄取將在7月10日至15日之間開始,8月1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錄取工作將在8月上旬結束。

17.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信息外,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18.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在教育部規定日期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臺。市招辦將在“陽光高考”平臺上審核確認後下載數據並辦理錄取審批手續,4月30日前將保送生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於6月30日之前向市招辦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九、信息公開公示

1.市高招辦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要求,適時公佈本市有關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本市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2.各區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公示期至少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要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在津招生高校在其網站上公佈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十、新生入學

1.被高校錄取的新生,應在收到錄取通知書後2周內,憑本人錄取通知書、考生證、身份證到報名單位領取紙介質檔案,報名單位根據市高招辦下發的新生錄取信息核實無誤後,將密封的紙介質檔案移交考生。檔案移交過程中,報名單位須認真審核領取檔案考生的資格,履行簽字交接手續。考生領取本人檔案後,須嚴格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保管攜帶檔案到被錄取高校報到。

考生憑錄取通知書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2.高校根據經市高招辦核准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和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在津錄取考生名單彙總,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內傳報市高招辦,市高招辦根據高校傳報的考生名單對其錄取資格予以註銷,並報教育部備案。

3.新生入學後,高校要認真按照有關規定對新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其入學資格。對於徇私舞弊以及違反有關法紀的考生,高校要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和紀律檢查部門,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1.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國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務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教育部授權我市招委會組織的市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取消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3年內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2.根據《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辦法》,在津招生高校與考生髮生爭議的可依法申請仲裁,裁決委員會將依法公正、及時裁決,維護考生和高等學校的合法權益。

十二、附則

部分高校單獨考試錄取、自主選拔錄取和軍事、公安、藝術、體育類招生,以及高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飛行員,港澳高校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我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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