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一定能代表未成年人意愿么?

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一定能代表未成年人意愿么?

撰文/周羚敏

前不久,关于某地检察院在一起强奸案中,积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疏导,促成其对被害方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后,双方“冰释前嫌”的报道在网上引起了渲染大波:有质疑由于法宣措辞和后续表述等不专业导致“好心办坏事”的,有探讨公诉案件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也有担忧取得被害方谅解是否意味着“以钱买刑”的。各家所言好不热闹、甚嚣尘上。

可能我关注的点有些不一样,在加害和被害双方都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其意愿如何表达、利益如何保护亟待重视。

目前在刑事犯罪中,尤其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中,在侦查、公诉、审理阶段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确是影响法院量刑的因素。有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抱着“反正要判刑,赔偿分文没有”的态度,假如能积极促成其对被害人物质上的一定赔偿,对大多数被害人是有益的。

但是单单赔钱并不等于认罪态度良好,如何将这种取得被害人谅解真正体现到保护被害人利益身上需要综合考量。加害方积极赔偿后,对量刑能影响多少,在一些敏感性、暴力性案件中,相关处理尺度的把握需要特别谨慎,尤其是如涉及到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案子,一方面确实存在未成年人案件的一些特殊性,另一方面,法宣等更要注重双方隐私、权益的保护。

此类案件中,很多时候不排除是未成年被害人父母代替其作出相关意思表示,可能法定代理人的想法并非能真正代表未成年人意愿,甚至与其内心态度相左。

本案的宣传信息中,有一点是积极可取的,即检察机关对被害人及时的心理帮扶,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除了对未成年人罪犯实行“保护”外,对社会法益的防护和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也尤其重要,更需要注重比例原则,否则“双向保护”很容易导致舆论“顾此失彼”、“保护变纵容”的责问。

我想我们怀揣“恶意”,担忧有的家长因为钱不顾受害子女感受而简单谅解加害方甚至代替子女出具谅解和要求从宽处罚意见是很有必要的。法定代理人并非一味会完全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民事诉讼中也会出现类似问题。

上半年,在我跟办的一起“巨额”抚养费案件中就出现了法定代理人表面上为未成年子女争取抚养费利益,实则另有隐情的情况。

刘某男与李某女1989年结婚,男方2000年到上海做建筑工程生意,2009年小儿子出生,在上海生活,为解决户口和上学问题,刘某与李某“假”离婚,回老家办理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男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万元,若一次性无法支付,每年支付50万元;夫妻财产全部归女方。

诉讼中,男方称其实当初是“假”离婚,2015年9月1日协议离婚,李某9月5日与拥有户籍的汪某结婚。实际上之后,刘某与李某和小儿子仍生活在一起。2018年3月,李某突然出走,后起诉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巨额抚养费。女方出走后,由刘某接送儿子上学,平日寄宿学校。

“假”离婚背景和小儿子实际生活学习情况,刘某与李某的成年大女儿和二儿子都出庭进行了作证,邻居和学校老师也可以证明相关情况。后经询问了解,离婚协议之所以约定巨额抚养费和是为了以此保障女方的利益。

审理中,在法院专门的工作室对9周岁的小儿子行了询问,孩子本人陈述也印证了自己父亲及自己兄姐和相关人员的陈述。孩子也早就在兄姐口中知道母亲要与父亲打官司。

可以想象,这场诉讼对这孩子有多大的内心冲击。此案中,孩子父母最初的初衷是为了孩子更好地接受教育从而登记离婚,结果女方在登记离婚后,以孩子的名义起诉父方。

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一定能代表未成年人意愿么?

大多数父母都会为了孩子利益义无反顾,但我们仍然不能排除有侵害孩子利益的父母或成人,他们以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用“爱”的名义忽视和变相侵害未成年人利益。诉讼中,未成年人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法律假设其父母等监护人是“天然”全心全意维护其财产人身名誉等利益的,但是这种假设会被“突破”。

目前,我们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了合适成年人(目前仅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且是法定代理人缺位时介入)、民事诉讼中引入诉讼监护人、权益代表人制度(仍在个别法院探索,缺少相关法律支撑规范),目的是更好为诉讼中的未成年人发声,代表未成年人真正的意愿和态度。对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恶意”能更好地督促我们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去真正保护孩子们的利益。

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一定能代表未成年人意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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