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4641号上诉状

上 诉 状

上诉人:贾成涛,男,汉族,

家住地址: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花园

被上诉人:马海清,男,汉族,

家住地址:徐州市泉山区媒建西村

徐州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4641号上诉状

上诉请求:

撤回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4641号判决书:

从新审理一审被上诉人马海清和上诉人贾成涛民事借贷案件。

一、 二审起诉费由被上诉人马海清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贾成涛认为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4641号判决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1、单凭一张欠条和单方面说词去判决有失法律公平,泉山区人民法院应该让被上诉人马海清出具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诉人通过什么途径、时间、地点将欠条上所指的钱财给了上诉人贾成涛。

2、上诉人贾成涛可以提供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自2017年7月起至今被上诉人马海清通过微信给予上诉人贾成涛只给了10105元人民币,并且自2017年7月至今起上诉人贾成涛通过微信转给了被上诉人马海清共计37676元人民币。

3、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是再2018年9月23日才接到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4641号传票,通知9月26号开庭,仅仅3天时间还包含了中秋节假日,虽然上诉人贾成涛因个人原因没能到庭,而在9月29日泉山区人民法院就

作出了判决,并没有给上诉人贾成涛提供足够时间提供应诉材料和请律师的时间。上诉人贾成涛收到应诉通知书第二条我方应当在收到诉讼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而泉山区人民法院是在上诉人收到传票日起第6天就草草作出了判决,本人认为此流程不合理也不合法,严重侵犯了上诉人贾成涛合法权益。

4、上诉人贾成涛和被上诉人马海清非民事借贷纠纷。上诉人贾成涛和被上诉人马海清合伙开公司,公司所有开销被上诉人马海清并未出资,全有上诉人贾成涛一方垫付,当公司运营期间遇到资金困难时,被上诉人马海清提出拿出资金来周转公司运营,因为他也是公司股东,所以提出让本人已个人名义给他写下欠条,而资金用于公司开销,上诉人贾成涛被逼无奈的情况写下了欠条。所以上诉人贾成涛认为公司合伙期间欠下资金,将有上诉人贾成涛和被上诉人马海清共同承担。

徐州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4641号上诉状

本案基本事实:

2017年7月被上诉人马海清与上诉人贾成涛合伙再徐州云龙区开公司,同年8月份工商申请注册了“江苏合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贾成涛为公司法人,被上诉人马海清为公司监事。并在徐州市云龙区大巷口天成国贸中心9049室建立了办公室。公司运营期间共亏损二十三万元人民币左右,被上诉人马海清作为股东一直不愿出资,全有上诉人贾成涛一人垫付。再公司面临资金困难时,被上诉人马海清已私人名义借给公司周转,因被上诉人马海清本人也是公司股东,所以要求已公司的法人的上诉人贾成涛名义签下欠条,欠条加利息共计五万六千元人民币,但上诉人贾成涛只收到被上诉人马海清一小部分钱,另外一部分资金被上诉人马海清已种种公司各项不正当的理由开销扣掉公报私囊,例如:被上诉人马海清雇佣员工从事和公司无关的业务,虚报由公司开工资,据最后了解该名雇佣的员工也未拿到工资,被上诉人马海清将其款项也叠加再上诉人贾成涛欠条中。2018年5月被上诉人马海清见状公司亏损债务压身,果断脱离公司,同年7月份向法院起诉。

根据以上事实,不难判断该如何判决,上诉人贾成涛认为法院应该已公平公正的原则,让被上诉人马海清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真实的给了上诉人贾成涛多少钱,由上诉人贾成涛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真实的给了被上诉人马海清多少钱。双方证据一对比此案就一目了然。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日凌晨5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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