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区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近日,杜集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鑫龙公司诉被告远东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原告诉求产生租金收益的土地经淮北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该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依《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第五条:“未经市、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之规定,原告鑫龙公司无权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之规定,杜集区法院立即向淮北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鑫龙公司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近年来,杜集区法院通过延伸审判职能,针对案件审判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工作上所存在的漏洞与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及完善管理的工作建议和司法建议。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杜集区法院依法履行好司法建议职责,积极促进有关单位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规范行为,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争取在服务大局,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王波、魏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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