捂緊你的錢袋子!揚州市檢察院發布五起金融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全是糖衣炮彈!

為嚴厲打擊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維護金融經濟秩序,提高社會公眾對金融類犯罪社會危害性的認識,2018年9月26日下午,揚州市檢察院召開金融安全犯罪懲防工作新聞發佈會,通報揚州市檢察機關辦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情況併發布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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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2016年以來,揚州市檢察機關共受理各類金融犯罪審查逮捕案件179件215人,批准逮捕155件185人;審查起訴案件216件449人,提起公訴172件374人

此類案件以非法集資案件為主,受理審查逮捕案件中,非法集資犯罪案件115件304人;受理審查起訴案件中,非法集資犯罪案件115件30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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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市民在投資過程中該如何識別非法集資、如果落入非法集資陷阱該如何維權、檢察機關下一步工作重點等問題,揚州市檢察院有關同志表示,將積極發揮檢察職能,持之以恆加大對金融犯罪,特別是涉眾型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在始終堅持“嚴”字當頭,加強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強化法律監督,堅決維護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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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上,發佈了五起揚州檢察機關辦理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一,徐某、王某某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間,被告人徐某先後在揚州市江都區大橋鎮、吳橋鎮設立揚州某某資產管理公司。其未經金融主管部門依法批准,為虛構的揚州某某投資管理公司、某某財富管理公司對外借款進行擔保,通過發傳單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以購買理財產品的形式向60餘名群眾非法集資,集資款主要用於歸還個人債務、支付利息及日常開支,共吸收本金人民幣 260餘萬元,實際騙得230餘萬元。被告人王某某於2016年7月至12月間,藉助曾在郵政儲蓄銀行工作的經歷,幫助被告人徐某向30餘名群眾非法集資130餘萬元,造成實際損失121餘萬元。

二,宋某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15日間,被告人孟某某與被告人宋某在揚州註冊成立上海某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揚州分公司,由孟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宋某負責經營管理,對外以土地承包流轉項目並代為管理的名義非法集資,以承諾每投資1萬元承包1畝土地為1單,按具體的投資金額可分別獲得18%,21%和24%的年利率的方式為誘餌向社會積極、廣泛進行宣傳,先後向被害人趙某某等60餘名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存款770萬元人民幣。其中,孟某某涉案179萬元人民幣,宋某涉案770萬元人民幣。

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23日間,被告人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在揚州註冊成立吉林某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揚州分公司,宋某負責經營管理,其虛構集資用途,對外以吉林鄉紳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開展借款、簽訂認購股權協議書、農產品經營項目進行非法集資,以承諾投資不同的經營項目,可獲得不同的高額回報率的方式為誘餌向社會積極、廣泛地進行宣傳,先後騙取社會不特定對象郭某某等130餘名的投資款共計人民幣998萬元,所得款項大部分被其用於給付其餘投資者的本金、利息,實際未用於相關投資,至案發仍有770萬餘元未能歸還。

三,寶應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何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05年9月至2015年10月間,被告單位寶應縣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採用口口相傳的方式,以月息一分至三分不等的利率,先後向董某某、邵某某等327戶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開發房地產項目資金,收取本金總計191676725元,寶應縣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向上述327戶退還本金76544651.5元,兌付利息42019618.46元,該327戶目前在寶應縣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集資餘額為149866822.5元。

四,湯某某票據詐騙案

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湯某某通過互聯網以68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張面值為76.6萬元的假銀行承兌匯票,並將該票交給陳貴祥在興化市某材料有限公司使用。2017年1月23日,陳某某用該假銀行承兌匯票從興化市某材料有限公司支取30萬元後告訴湯某某支取20萬元,並於當日匯給湯某某10萬元。該假銀行承兌匯票經數次背書後轉給高郵某某不鏽鋼製品廠持有,高郵市某某不鏽鋼製品廠於2017年4月6日到銀行辦理貼現時案發。

五,胡某信用卡詐騙案

2012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胡某信用卡詐騙作案16起,其多次借用王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辦理信用卡自己使用,透支後無法歸還; 或惡意透支信用卡,在無法歸還的情況下,變換手機號逃避銀行催收。合計騙得人民129214.7元(其中惡意透本金合計人民幣22347.6元;冒用他人信用卡本金合計人民幣106867.1元)。

敲黑板!!!劃重點!!!

非法集資類案件基本特點

1、非法集資多以成立合法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為掩護,投資名目多樣,但運作模式趨同。

為獲取社會公眾信任,犯罪嫌疑人通常主動辦理手續成立合法公司,實行層級分明、分工明確的經營管理模式,編造各種名目的“投資項目”,如酒業銷售(華誠酒業、金口酒業、力翔酒業等)、高效農業項目(驢養殖、阿膠項目、中藥巴戟天種植、秸稈回收等)、理財期貨產品(天天銀行原始股等)、化妝品銷售、醫療產品銷售等,通過宣傳經營項目、簽訂投資協議等“合法”方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極具欺騙性。但是,不同的名目具有基本一致的運作模式。一般來說,公司總部多在外地,業務內容多為不具有真實商品消費內容的訂單消費,公司運營呈專業化、職業化、規模化,涉案資金多流往外地,案發後可供查扣的涉案財產較少。對外宣傳的方式基本為召開酒會、播放宣傳片、發放宣傳冊、口口相傳等。

2、非法集資資金鍊斷難發現,損失巨大難挽回。

此類案件往往批著民間融資的合法外衣,對外宣傳也是經營著合法的業務,且為了吸引投資者,行為人往往精心編造符合政府產業導向、投資回報率高的經濟熱點作為投資項目進行虛假包裝、宣傳,造成資信良好的表象,為掩蓋經營不善、投資虧損等事實,避免資金鍊斷裂,有的犯罪嫌疑人以新吸收資金支付前期利息的方式欺騙更多社會公眾,極易形成資金“黑洞”,而投資者為高利所迷惑,有的人為了獲取所謂的高額回報,不惜舉全家之力,甚至借高利貸來投資,金額動輒上百甚至上千萬,一旦資金鍊斷被害人資金勢必無法追償。

檢察機關提醒

民眾在有投資願望時,要仔細甄別,選擇正規的投資理財途徑,謹記“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一夜暴富”的所謂投資項目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為高利誘惑,謹防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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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揚州新聞廣播 揚州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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