捂紧你的钱袋子!扬州市检察院发布五起金融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全是糖衣炮弹!

为严厉打击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维护金融经济秩序,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类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2018年9月26日下午,扬州市检察院召开金融安全犯罪惩防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扬州市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并发布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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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6年以来,扬州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79件215人,批准逮捕155件185人;审查起诉案件216件449人,提起公诉172件374人

此类案件以非法集资案件为主,受理审查逮捕案件中,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15件304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中,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15件30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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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市民在投资过程中该如何识别非法集资、如果落入非法集资陷阱该如何维权、检察机关下一步工作重点等问题,扬州市检察院有关同志表示,将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持之以恒加大对金融犯罪,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坚决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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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发布了五起扬州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一,徐某、王某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徐某先后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吴桥镇设立扬州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其未经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为虚构的扬州某某投资管理公司、某某财富管理公司对外借款进行担保,通过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购买理财产品的形式向60余名群众非法集资,集资款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支付利息及日常开支,共吸收本金人民币 260余万元,实际骗得23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7月至12月间,借助曾在邮政储蓄银行工作的经历,帮助被告人徐某向30余名群众非法集资13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21余万元。

二,宋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15日间,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告人宋某在扬州注册成立上海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由孟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宋某负责经营管理,对外以土地承包流转项目并代为管理的名义非法集资,以承诺每投资1万元承包1亩土地为1单,按具体的投资金额可分别获得18%,21%和24%的年利率的方式为诱饵向社会积极、广泛进行宣传,先后向被害人赵某某等6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770万元人民币。其中,孟某某涉案179万元人民币,宋某涉案770万元人民币。

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23日间,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扬州注册成立吉林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宋某负责经营管理,其虚构集资用途,对外以吉林乡绅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借款、签订认购股权协议书、农产品经营项目进行非法集资,以承诺投资不同的经营项目,可获得不同的高额回报率的方式为诱饵向社会积极、广泛地进行宣传,先后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郭某某等130余名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998万元,所得款项大部分被其用于给付其余投资者的本金、利息,实际未用于相关投资,至案发仍有770万余元未能归还。

三,宝应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5年9月至2015年10月间,被告单位宝应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月息一分至三分不等的利率,先后向董某某、邵某某等327户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开发房地产项目资金,收取本金总计191676725元,宝应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上述327户退还本金76544651.5元,兑付利息42019618.46元,该327户目前在宝应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资余额为149866822.5元。

四,汤某某票据诈骗案

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汤某某通过互联网以6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面值为76.6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并将该票交给陈贵祥在兴化市某材料有限公司使用。2017年1月23日,陈某某用该假银行承兑汇票从兴化市某材料有限公司支取30万元后告诉汤某某支取20万元,并于当日汇给汤某某10万元。该假银行承兑汇票经数次背书后转给高邮某某不锈钢制品厂持有,高邮市某某不锈钢制品厂于2017年4月6日到银行办理贴现时案发。

五,胡某信用卡诈骗案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胡某信用卡诈骗作案16起,其多次借用王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自己使用,透支后无法归还; 或恶意透支信用卡,在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变换手机号逃避银行催收。合计骗得人民129214.7元(其中恶意透本金合计人民币22347.6元;冒用他人信用卡本金合计人民币106867.1元)。

敲黑板!!!划重点!!!

非法集资类案件基本特点

1、非法集资多以成立合法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为掩护,投资名目多样,但运作模式趋同。

为获取社会公众信任,犯罪嫌疑人通常主动办理手续成立合法公司,实行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经营管理模式,编造各种名目的“投资项目”,如酒业销售(华诚酒业、金口酒业、力翔酒业等)、高效农业项目(驴养殖、阿胶项目、中药巴戟天种植、秸秆回收等)、理财期货产品(天天银行原始股等)、化妆品销售、医疗产品销售等,通过宣传经营项目、签订投资协议等“合法”方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极具欺骗性。但是,不同的名目具有基本一致的运作模式。一般来说,公司总部多在外地,业务内容多为不具有真实商品消费内容的订单消费,公司运营呈专业化、职业化、规模化,涉案资金多流往外地,案发后可供查扣的涉案财产较少。对外宣传的方式基本为召开酒会、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册、口口相传等。

2、非法集资资金链断难发现,损失巨大难挽回。

此类案件往往批着民间融资的合法外衣,对外宣传也是经营着合法的业务,且为了吸引投资者,行为人往往精心编造符合政府产业导向、投资回报率高的经济热点作为投资项目进行虚假包装、宣传,造成资信良好的表象,为掩盖经营不善、投资亏损等事实,避免资金链断裂,有的犯罪嫌疑人以新吸收资金支付前期利息的方式欺骗更多社会公众,极易形成资金“黑洞”,而投资者为高利所迷惑,有的人为了获取所谓的高额回报,不惜举全家之力,甚至借高利贷来投资,金额动辄上百甚至上千万,一旦资金链断被害人资金势必无法追偿。

检察机关提醒

民众在有投资愿望时,要仔细甄别,选择正规的投资理财途径,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为高利诱惑,谨防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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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扬州新闻广播 扬州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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