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院發布10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发布10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发布10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1.被告人吳學佔等15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基本情況】

被告人15名,分別是吳學佔、趙榮榮、李忠、郭樹林、郭彥剛、吳風志、吳洪豔、吳風磊、林飛、杜建崗、張博、嚴建軍、程學賀、張書森、麼傳行。

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吳學佔以泰昌公司或泰和公司為依託,為謀取非法利益,組織領導被告人趙榮榮、李忠、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豔、杜建崗、吳風志,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以被告人吳學佔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趙榮榮、李忠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郭樹林、郭彥剛、吳風志、吳洪豔、吳風磊、林飛、杜建崗為其他參加者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為維護自身利益,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高利放貸、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方法收取貸款本息;為催還高利貸款,非法侵入蘇銀霞住宅,非法拘禁蘇銀霞、於歡;為爭奪建築工程,強迫華豐公司、金誠公司出讓已中標的建設工程;為非作惡,橫行鄉里,非法拘禁、強制侮辱王某某,隨意毆打焦某某、郎某某;為洩私憤,砸壞劉某奧迪A6轎車;以威脅手段,干擾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冠縣交通局等機關工作秩序;向銀行惡意舉報,到銀行滋事,干擾銀行正常開展信貸業務,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活生產秩序,破壞公司、企業、國家機關正常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在冠縣東古城鎮區域內造成嚴重影響。

吳學佔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4月,實施強迫交易犯罪2起,故意毀壞財物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非法入侵住宅犯罪1起,強制侮辱婦女、非法拘禁犯罪1起,故意傷害犯罪2起,吳學佔個人實施故意傷害犯罪1起,李忠夥同他人實施強姦犯罪1起。

【裁判結果】

被告人吳學佔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趙榮榮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李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姦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郭樹林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被告人郭彥剛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吳風磊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林飛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被告人吳洪豔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被告人杜建崗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吳風志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張博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被告人嚴建軍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程學賀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張書森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麼傳行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該案經聊城市東昌府區法院一審、聊城中院二審,判決已經生效。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有重大影響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以吳學佔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非作惡,橫行鄉里,大肆實施高利放貸、強攬工程、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威脅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到銀行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聚斂鉅額經濟財富,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活生產秩序,破壞公司、企業、國家機關正常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在冠縣東古城鎮區域內造成嚴重影響。

2.被告人滿宇然等17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基本情況】

被告人17名,分別是滿宇然、朱國棟、劉志剛、王文龍、徐振、仇利磊、張嚴、王陽、周福生、楊士利、姚路恆、李超、張利君、杜傳富、鞏延利、鍾家旭、楊寅。

2012年9月以來,被告人滿宇然拉攏刑滿釋放、社會閒雜人員在其周圍,並籠絡已成名的王正義(另案處理)、朱國棟、劉志剛等人,以“各拉隊伍、抱團發展、相互幫襯”的方式在滕州市迅速形成了以其為首,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13年初至2015年初,滿宇然帶領組織部分成員在滕州市開設賭場累計100餘場次;被告人劉志剛出獄後在被告人滿宇然的默許下帶領被告人張嚴等人在滕州市開設賭場40餘場次。同時該組織多次採用暴力手段或者利用組織強勢地位,尋釁滋事,無故採取毆打、刀砍、棍砸等方式,致高某某、孔某等數十人輕傷或輕微傷,並砸壞現代牌伊蘭特轎車、捷達牌轎車、途觀汽車各一輛。為洩私憤,約戰鬥毆,駕駛車輛相互追逐,並持槍互相射擊,致張某、鞏某某等多人輕傷或輕微傷,損毀馬自達汽車,沃爾沃轎車、奧迪汽車、三菱牌小型越野客車各一輛,並損毀路燈等公共設施。滿宇然為開脫罪責,安排賀開洪、代永剛、馬西勝等人向司法機關作偽證。劉志剛以黨某某影響其開設賭場為由,向黨某某敲詐勒索人民幣8萬元。

滿宇然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09年8月至2016年初,實施尋釁滋事犯罪12起,聚眾鬥毆犯罪5起,開設賭場犯罪6起,妨害作證犯罪1起,敲詐勒索犯罪1起。

【裁判結果】

被告人滿宇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被告人朱國棟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劉志剛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被告人王文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被告人徐振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被告人仇利磊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張嚴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王陽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周福生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楊士利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姚路恆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李超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張利君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杜傳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鞏延利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鍾家旭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楊寅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棗莊市嶧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滿宇然等人不服,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在賭場非法行業形成非法控制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被告人滿宇然糾集多名具有違法犯罪前科以及社會閒散人員,形成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組織在滕州市大肆開設賭場、抽頭漁利,並對參賭人員放高利貸,謀取非法利益,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打壓、排擠其他開設賭場的人員、控制參賭人員,形成對滕州市範圍內牌九形式賭博的非法控制,造成多人賣房賣車、傾家蕩產、妻離子散、引發惡性案件等嚴重後果。而且,該組織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干預和插手他人矛盾糾紛,隨意毆打他人,持槍駕車作案,持械公然鬥毆,在滕州市城區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嚴重影響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3.被告人王海龍等10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基本情況】

被告人10名,分別是王海龍、王蕾、王群、宋衛波、胡文橋、朱丙峰、王志明、陳新全、李常瑞、劉成諾。

2014年春節前後,被告人王海龍、王蕾、王群結成團伙,並先後聚集被告人宋衛波、胡文橋、朱丙峰、王志明、劉成諾等社會閒散人員,為謀取非法經濟利益,開始有組織地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為爭奪平邑縣流峪鎮南申莊沙場尋釁滋事,致楊某某重傷;在平邑縣流峪鎮開設賭場,並非法拘禁借高利貸賭博輸錢的姚某、張某某;為索取非法債務非法拘禁郭某某、胡某某;在平邑縣鄭城鎮大魏莊村非法採礦。通過上述行為,在社會上逐漸有了一定惡名,初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海龍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王蕾、王群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宋衛波、胡文橋、朱丙峰、王志明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劉成諾為參加者的相對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5年初,王群利用其組織威力,先後插手夏某某與陳某某、沈某之間的經濟糾紛,帶領多人多次到平邑縣邑博園對業主夏某某實施訛詐,且逞強耍橫毆打夏某某的朋友鮑某某。同年11月,王海龍、王群指使手下毆打、恐嚇為維護群眾利益找其理論的平邑縣仲村鎮峽玕村支部書記張某某,在當地群眾中造成了惡劣影響;在東公利村越界採礦,肆意放炮,震壞百餘戶村民房屋;在仲村一帶盜挖粘土,任意佔用村民土地,打擊排擠對手實施壟斷;懾於該組織的淫威,當地幹部群眾無人敢反對,在平邑縣溫水鎮東公利村周邊、仲村鎮岐山一帶形成了重大影響和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群眾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形成了稱霸一方的黑惡勢力。

王海龍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14年至2017年4月,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故意傷害犯罪6起,多次開設賭場犯罪,非法拘禁犯罪6起,非法採礦犯罪4起,其他違法行為4起。自2011年春天起,王海龍、王群、王蕾、宋衛波、王志明等被告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外實施搶劫犯罪1起,交通肇事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故意傷害犯罪1起,詐騙犯罪1起,窩藏犯罪1起。

【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海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搶劫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被告人王群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交通肇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宋衛波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被告人王蕾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窩藏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朱丙峰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五萬元;被告人王志明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胡文橋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李常瑞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八萬元,同時撤銷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2012)臨河刑初字第298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李常瑞宣告緩刑四年的執行部分;被告人陳新全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被告人劉成諾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平邑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被告人王海龍等人不服,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在礦產資源領域形成重大影響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王海龍黑社會性質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形成了稱霸一方的黑惡勢力。該組織通過非法採礦獲取巨大經濟利益,通過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開設賭場、非法拘禁、毆打恐嚇基層幹部等違法犯罪活動,在平邑縣溫水鎮東公利村周邊、仲村鎮岐山一帶形成了重大影響和非法控制,致使當地群眾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不敢通過正當渠道舉報、控告,嚴重破壞了當地群眾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山东高院发布10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4.被告人吳長偉等29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基本情況】

被告人二十九名,分別是吳長偉、康新城、李亞輝、喬海濤、徐飛、吳萍、閆兆霞、楊曉亮、張雷、劉陽陽、王國亭、楊洋、慄田宇、王雷、韓玉龍、穆恩龍、張恆瑞、史亮銀、於國軍、吳傑、楊鑫、王凱鑫、劉磊、張玉文、馬壯壯、耿強、王凱、陳仁波、苟金學。

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吳長偉刑滿釋放後,先後糾集被告人喬海濤、王雷、韓玉龍及王寶林等社會閒散人員為餘某在東營市零午思留慢搖酒吧(以下簡稱0546慢搖吧)看場子收費,其間多次糾集上述人員及被告人劉磊、張玉文、楊洋等人實施搶劫、尋釁滋事等暴力違法犯罪活動。2012年4月,被告人吳長偉因看場子費用問題與0546慢搖吧經營者餘某發生矛盾,被告人吳長偉組織部分團伙成員持械打砸0546慢搖吧物品及餘軍的車輛並毆打店員,形成了以被告人吳長偉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在被告人吳長偉的統一組織、領導下,陸續向賭博等非法行業以及物業管理、建築工程等行業延伸,擴張勢力範圍。2012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吳長偉夥同被告人康新城在東營市東營區利用賭博機開設多處賭場,組織多人參與賭博,並安排被告人李亞輝、楊曉亮、王凱、張雷、穆恩龍、閆兆霞、張恆瑞及趙曉偉等人交叉在上述地點從事記賬、上分等業務;2014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吳長偉、康新城在東營市東營區多地利用撲克、麻將等賭具開設賭場組織多人參與賭博,並安排被告人李亞輝、楊曉亮、王凱、穆恩龍及趙曉偉等人交叉在上述地點從事記賬、抽頭、放貸等業務;2012年6月以來,被告人吳長偉安排楊洋、韓玉龍及劉團結等人先後在東營市東營區勝凱小區、東利名城小區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壟斷上料、降水等工程;2014年3月,被告人吳長偉成立金成煒業公司,先後承攬東營市東營區唐正麗日四季花園部分建築工程、金湖銀河部分綠化工程、萬達廣場部分降水工程,安排被告人喬海濤、張雷、王國亭、吳傑等人進行管理,聚斂了大量財富;2014年7月,被告人吳長偉成立飛躍物業公司,承攬東營市東營區西城利群停車場收費業務,並安排張雷、徐飛、劉陽陽、於國軍等糾集多人以該公司名義分別在東營市東營區東城清風小區、府前小區、陽光100小區附近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向個體商販強行收取物業費,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吳長偉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以來,多次組織上述涉案人員等有組織地以暴力、威脅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大肆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23起,欺壓殘害群眾,其中尋釁滋事犯罪11起、故意傷害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敲詐勒索犯罪1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起、開設賭場犯罪1起、非法持有槍支犯罪1起、強迫交易犯罪2起,實施尋釁滋事違法行為4次,並通過違法犯罪行為攫取非法利益,在東營市東營區一定區域和行業內稱霸一方,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大。

【裁判結果】

被告人吳長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康新城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二十四萬元;被告人李亞輝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十七萬元;被告人喬海濤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十二萬元;被告人徐飛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吳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閆兆霞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七萬元;被告人楊曉亮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二萬元;被告人張雷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八萬元;被告人劉陽陽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王國亭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楊洋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慄田宇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王雷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韓玉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七萬元;被告人穆恩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七萬元;被告人張恆瑞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史亮銀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於國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吳傑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楊鑫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王凱鑫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劉磊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並與前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六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張玉文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並與前罪盜竊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七萬元;被告人馬壯壯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耿強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王凱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陳仁波犯尋釁滋事罪,與前罪故意傷害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一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苟金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前罪未執行完畢的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三日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東營市東營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吳長偉等人不服,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人數眾多、在賭博、物業管理、建築工程等多個行業有重大影響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被告人吳長偉刑滿釋放後,糾集多名社會閒散人員多次實施搶劫、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通過賭博機開設賭場,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壟斷建設工程、強行收取物業費等方式,聚斂大量財富。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大肆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在東營市東營區一定區域和行業內稱霸一方,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5.被告人趙紅等14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基本情況】

被告人14名,分別是趙紅、於瀛寰、劉聰、李晨輝、王顯波、李喜霞、嚴光輝、金保坤、許宏林、蔣亞東、張東明、刁玉民、王世凱、梁吉禮。

被告人趙紅夥同其二弟趙海山、丈夫於瀛寰等人自2001年起在青島市黃島區武夷山市場網點房經營“洗頭房”,進行組織賣淫違法犯罪活動,並逐步發展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為維護擴張勢力範圍、樹立非法權威、獲取經濟利益,先後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組織賣淫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被告人趙紅、於瀛寰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劉聰、李晨輝、李喜霞、王顯波、嚴光輝為骨幹成員和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金保坤、許宏林、蔣亞東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趙紅、於瀛寰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07年開始,通過在青島市黃島區武夷山市場一期網點房等地經營“洗頭房”,組織賣淫違法犯罪活動,自2009年年末至2010年上半年期間,被告人趙紅共組織婦女賣淫數百次,通過抽頭共計獲利約人民幣70 000餘元。趙紅、於瀛寰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手段,多次有組織地進行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對於不服從管理或者不交納“保護費”的“洗頭房”店主通過打砸店鋪等形式排除異己,敲詐勒索數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因嫖資糾紛、口角等,毆打蒲某某、吳某某致輕傷。

趙紅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07年底至2013年4月,實施組織賣淫犯罪1起,協助組織賣淫犯罪2起,故意傷害犯罪1起,尋釁滋事犯罪1起,敲詐勒索犯罪2起。2002年起,黑社會性質組織外容留賣淫罪犯罪1起,強迫交易犯罪1起,聚眾鬥毆犯罪1起。

【裁判結果】

被告人趙紅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於瀛寰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劉聰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李晨輝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王顯波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李喜霞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容留賣淫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三千元;被告人嚴光輝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容留賣淫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四千元,不得假釋;被告人金保坤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許宏林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被告人蔣亞東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被告人張東明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刁玉民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王世凱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梁吉禮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青島市黃島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趙紅等人不服,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在非法行業賣淫業中形成非法控制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趙紅、於瀛寰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強迫“洗頭房”店主交納“保護費”“打點費”等手段對武夷山市場賣淫行業進行管理,實現對武夷山市場賣淫行業的非法控制,大肆進行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

6.被告人王桐、趙明洋等24人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犯罪案

【基本情況】

被告人24名,分別是王桐、趙明洋、曹先平、宮志強、賈學良、孫建傑、王欣徵、劉海明、張元濤、孫豐斌、王軍建、董超、段文越、冀建新、張振海、張建坤、孫華偉、高永強、冀溫成、程美濤、李強、呂鵬、陳世朋、張昌偉。

被告人王桐於2004年9月、2006年8月先後因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後又與被告人趙明洋、宮志強、曹先平、賈學良、董超、及趙志凱、劉廣雷、時樂棟等社會閒散人員,交叉結夥繼續從事違法犯罪行為。2011年11月份,被告人王桐、宮志強、趙明洋、曹先平、賈學良及劉廣雷、時樂棟等人再次因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刑罰。2013年,上述人員陸續刑滿釋放。被告人王桐利用多次被打擊處理對群眾造成的恐慌心理,通過獄友、鄉情等關係重新籠絡以上人員,在青州城鎮範圍內,大量從事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開設賭場、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2014年,被告人孫建傑、王欣徵及張五一等人陸續加入,組織成員基本固定,形成以被告人王桐、趙明洋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曹先平、宮志強、賈學良、孫建傑、王欣徵為主犯,被告人劉海明、張元濤、孫豐斌、王軍建、董超、段文越、冀建新積極參加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王桐惡勢力犯罪集團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9月,實施聚眾鬥毆犯罪4起,尋釁滋事犯罪14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開設賭場犯罪2起,敲詐勒索犯罪1起。犯罪集團外的個人實施的尋釁滋事犯罪3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1起,強姦犯罪2起,強迫賣淫犯罪1起,幫助毀滅證據犯罪1起。

【裁判結果】

被告人趙明洋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強姦罪、強迫賣淫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王桐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被告人宮志強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曹先平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賈學良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王欣徵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陳世朋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張昌偉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張元濤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孫豐斌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冀建新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董超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王軍建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被告人段文越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冀溫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張振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被告人張建坤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程美濤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李強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呂鵬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高永強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孫建傑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劉海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被告人孫華偉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該案經青州法院一審、濰坊中院二審,現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典型的惡勢力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桐、趙明洋糾集曹先平、宮志強、賈學良、王欣徵、劉海明、張元濤、董超、孫建傑、王軍建、段文越、冀建新為實施共同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糾集者和參加人員基本固定,分工明確,是典型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多次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容留他人吸毒、強姦、強迫賣淫、幫助毀滅證據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7.被告人鍾士峰等5人尋釁滋事、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案

【基本情況】

被告人五名,分別是鍾士峰、鍾志、鍾廣輝、鍾瑞睿、牛洪利。

2016年六七月份被告人鍾士峰在開設“世峰沙場”開始經營沙場。自2016年8月開始,被告人鍾士峰糾集鍾志、鍾瑞睿(鍾士峰的胞妹)等人在經營的濟寧市任城區李營街道辦事處何崗村東日東高速入口南2公里處“世峰沙場”門口生產路上,多次採取威脅、逼迫、辱罵的方式向途徑此地的拉沙車輛及附近過往車輛強行索要過路費,截止2017年8月份,被告人鍾士峰等人共強行索要過路費73 320元。

2016年12月被告人鍾士峰夥同被告人牛洪利等人開始著手在租賃基本農田上取土挖沙進行銷售。經鑑定造成的耕地原有耕作層受到嚴重破壞,道路及排灌設施損壞,喪失農作物種植條件,涉及面積基本農用田4962平方米、林地623平方米,破壞行為屬於挖損破壞。

【裁判結果】

被告人鍾士峰犯尋釁滋事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鍾志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鍾廣輝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鍾瑞睿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牛洪利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濟寧市任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上訴期內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強收過路費的惡勢力犯罪案件。被告人鍾士峰糾集鍾志、鍾瑞睿、鍾廣輝、張鵬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組成以鍾士峰、鍾志是為首要分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經常糾集在一起,採用公開設點手段,以威脅、辱罵等方式長期強行收取過往車輛的過路費,數額巨大,嚴重影響道路通行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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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告人胥英傑等7人尋釁滋事犯罪案

【基本情況】

被告人7名,分別是胥英傑、王兵、王發鑑、張濤、張少周、陳大勇、張建。

被告人胥英傑在爭取OPPO手機代理權未果後,為了報復而糾集人員,形成了以胥英傑、王兵為糾集者,以被告人王發鑑為骨幹成員,被告人張濤、張少周、陳大勇、張建為積極參加者的惡勢力團伙,多次針對辦事處及其員工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在當地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中胥英傑指使王兵、王發鑑堵辦事處門鎖鎖眼多次;打砸辦事處員工的車輛4輛,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6793元;多次威脅、恐嚇辦事處員工不得繼續在辦事處工作,嚴重影響員工的工作、生活及辦事處的經營;持木棍、橡膠棒毆打、威脅辦事處員工2人3次,致使被害人楊效凱2次輕微傷。被告人張濤、張少周、陳大勇、張建2次參與持橡膠棒隨意毆打他人,致使被害人楊效凱2次輕微傷。

【裁判結果】

被告人胥英傑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王兵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王發鑑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被告人張濤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被告人張少周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陳大勇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張建尋犯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商河縣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後, 被告人胥英傑等人不服,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因爭取手機代理權引發惡勢力犯罪案件。被告人胥英傑因未取得OPPO手機代理權心生怨恨,為洩憤報復,與王兵共同糾集多人,實施堵鎖眼、砸車、毆打、威脅恐嚇等方式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9.被告人季先法等10人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犯罪案

【基本情況】

被告人10名,分別是季先法、尚長坤、季振偉、胡宗華、胡德尚、張波、李先明、崔洋、張彬、季強。

被告人季先法經營沂南縣蒙山道路清障服務中心,尹海濤(另案處理)經營沂南縣宏順停車場。2017年以來,兩企業為爭奪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事故車輛修理等業務,被告人季先法組織、糾集被告人張波、季強、季振偉、崔洋、張彬等餘人,尹海濤(另案處理)組織被告人胡德尚、尚長坤、胡宗華、李先明等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形成兩個惡勢力犯罪團伙。兩團伙在高速公路上相互駕車追逐、競駛;衝撞打砸對方車輛、辦公場所;聚眾鬥毆,造成雙方多名人員受傷、財產毀損、高速公路擁堵等嚴重後果。在案件偵查過程中,被告人季先法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多次故意作虛假供述,妨害偵查活動。

【裁判結果】

被告人季先法犯聚眾鬥毆罪、偽證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被告人尚長坤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被告人季振偉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被告人胡宗華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被告人胡德尚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被告人張波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先明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崔洋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張彬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季強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沂南縣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後, 被告人季先法等人不服,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因惡性商業競爭而的形成兩個惡勢力團伙的案件。兩個惡勢力團伙因爭奪清障救援、事故車輛修理等業務而形成,為爭奪上述業務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社會影響惡劣。

10.被告人王廣文等10人強迫交易犯罪案

【基本情況】

被告人10名,分別是王廣文、耿紀泉、趙中軍、趙中峰、趙中棟、趙中五、劉玉全、付相榮、趙廷林、李元波。

2014年11月,濟南市國土資源局歷城分局、濟南市歷城區財政局、濟南市歷城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與濟南市歷城區唐冶街道章靈丘一村、二村、三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擬徵收上述三個村的土地為建設用地。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王廣文以王寶瑞名義申請註冊成立山東振旺機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系王寶瑞,王廣文是公司的實際控制者。被告人耿紀泉、趙中軍與孔令成、王道元(以上2人在逃)、劉玉軍、黃志強、張學忠(以上3人另案處理)系章靈丘一村、二村、三村的村民、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希望借章靈丘地區開發的機會承攬該地區的土石方等工程,經與王廣文商議,合夥以振旺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上述八人為此還達成協議:公司盈利按八點五個股分配,孔令成佔一點五個股,其餘七人每人各佔一股,八人定期開會研究相關業務。在具體承攬土石方工程過程中,八人共同商定採取以下強攬方式:章靈丘村地區的土石方工程都要由其八人承攬,如果承包給他人,就以補償款未到位的名義,組織村民阻撓施工,迫使發包方將工程發包給其八人。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孔令成、王道元、耿紀泉、趙中軍、劉玉軍、黃志強、張學忠每人投資3萬元。自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在濟南市歷城區唐冶街道章靈丘村區域承攬土石方等工程過程中,上述人員多次組織實施以靜坐、語言威脅、圍堵施工機械等暴力威脅手段,強行阻止“中新國際城項目”“中建錦繡天地項目”“龍湖春江酈城項目”“蔣山東路市政道路項目施工”,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廣文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十二萬元;被告人趙中軍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耿紀泉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趙中峰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被告人趙中棟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被告人趙中五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被告人劉玉全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被告人付相榮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被告人趙廷林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被告人李元波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後,被告人王廣文等人沒有 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強攬工程的惡勢力犯罪案件。被告人王廣文為實施犯罪活動組成了人員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有多名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是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為強攬工程多次阻撓建設項目施工,嚴重擾亂了工程建設秩序,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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