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號公告:銷售設備帶安裝屬於兼營還能簡易?看解讀

國稅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42號公告),明確了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或外購機器設備並提供安裝服務的增值稅問題,徹底打破了混合銷售的理念,也杜絕了用混合銷售籌劃避稅的思路。

如何理解和應用這個政策對我們財務人員來說確是擺在面前的難題。為此,我們就一起來分析一下。


42號公告:銷售設備帶安裝屬於兼營還能簡易?看解讀



一、新舊政策比對

(一)新政策

42號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原政策

1、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政策對比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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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

42號公告:銷售設備帶安裝屬於兼營還能簡易?看解讀

案例1:自產+安裝

A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工業企業,主營生產設備,同時兼營安裝和設備保養。2018年8月銷售設備不含稅金額500萬元,同時提供安裝服務200萬元,保養費用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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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外購+安裝

B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商貿企業,主營銷售設備,同時兼營安裝和設備保養。2018年8月銷售設備不含稅金額500萬元,同時提供安裝服務200萬元,保養費用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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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8年42號規定,部分地區(河北、湖北等地)在該文件出臺前已按分別核算兼營處理的,本案例中:應交增值稅=500*16%+200*10%+50*6%%=103。分別核算安裝按簡易比混合銷售少交31萬,比部分地區適用的兼營少14萬。

案例3:適當降低銷售設備售價,提高安裝金額

C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商貿企業,主營銷售設備,同時兼營安裝和設備保養。2018年8月銷售設備不含稅金額450萬元,同時提供安裝服務250萬元,保養費用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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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可知:從增值稅計算稅額的角度,將設備價款適當降低後,分別核算安裝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可以比混合銷售節稅37.5萬元,與案例2計算的稅額相比少6.5萬元(89-82.5)。

但是,該案例中安裝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安裝服務對應項的進項稅額也不能抵扣(實際中也沒有什麼進項可抵扣了)。而且給下游企業只能開具3%徵稅率的專用發票用於抵扣。因此,安裝服務是選擇一般計稅還是簡易計稅,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業務情況來確定,不能單單以稅額多少來衡量。而且,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選擇簡易徵收的還要去稅務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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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簽訂

在實際工作中,一般納稅人銷售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時應分別核算,分別適用稅率或徵收率,就要求在合同中明確區分貨物、設備和服務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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