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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來說,公司是不得直接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的。那也就是說,如果股東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下,股東是可以向公司可以借款的。但是我國法律不允許法人(非金融企業)之間的相互借貸,也就是說如果公司股東為法人企業,則不能向公司借款。
如果股東不是法人企業而為自然人,那麼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應當認定為無效:
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所以說如果你是自然人股東,是可以向公司借款的。但是不代表你的借款行為就是合理合法的,只有股東與公司之間“合法的”借貸關係才會受到法律保護。
那什麼叫“合法”呢?“合法”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內容、借款用途、債權債務關係合法等等。如果違反法律規定,股東借款的方式被認定為抽逃出資,股東就要因為該行為不合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所以股東是可以向公司借款的,但是首先身份要是自然人,其次借款要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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