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比賽受傷 起訴對方球員未獲賠

在籃球競技中一方隊員劉某在搶球過程中稱被對方隊員蘇某撞到臉部,造成上頜骨骨折,產生醫療費等損失,且從事模特職業的劉某現在做微表情受影響,收入減半,遂起訴蘇某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通州法院經開庭審結此案,最終判決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在北京市通州區某籃球館,劉某和蘇某分別代表兩個隊參加同一場籃球比賽,比賽進行到高潮,雙方几名隊員在籃板下搶球,劉某陳述其在搶奪空中的籃球,恰逢對方隊員蘇某全身躍起也在搶球,蘇某動作較快,率先搶到了籃球,在下落過程中,胳膊肘撞擊到了劉某面部,劉某左臉頓時疼痛腫脹,劉某受傷後退出比賽,他聽從大家的建議用冰塊冷敷左臉,本想著只是腫了,養兩天就沒事了,沒想到第二天去醫院拍CT,被醫生告知其臉部上頜骨骨折,必須馬上進行手術。劉某在全麻下行上頜骨骨折復位手術,又於9個月後行鈦板鈦釘取出術。為治療,共花費醫療費2萬餘元,併產生了營養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劉某從事平面模特職業,此次事故造成其臉部神經損傷,微表情受影響,收入減半。因此次事件其精神亦受到損害,遂要求對方承擔精神撫慰金。而蘇某對事發經過則描述為“當時是一堆人在搶球,我搶到球后自然下落,然後看到有人摔倒,當時我也被推、摔倒,不清楚有沒有碰到劉某。”事發時,裁判並沒有吹任何一方犯規。蘇某還向法院提交了國家二級運動員證書,證明自己具有較高的籃球技術,有能力在籃球比賽中做到保護自己和他人的謹慎注意義務。

後劉某和組織此次比賽的籃球館老闆達成了《籃球比賽受傷私了協議》,籃球館老闆一次性賠償劉某 1.5萬元。劉某認為自己是在比賽中被對方球員蘇某撞傷的,蘇某還應該承擔侵權責任,遂將蘇某訴至法院,要求蘇某賠償上述損失共計7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關於事發時的事實情況,雙方參加的籃球比賽沒有留存相應的錄像,無法客觀地確認比賽過程中的具體情況,劉某提供的本隊其他球員的證人證言及和與籃球館達成的私了協議書記載的事項證明力不足,也無其他證據佐證,難以採信。其次,關於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事發時裁判並沒有吹犯規,並未有證據顯示蘇某在比賽中存在過錯行為,體育競技過程中勢必會發生肢體接觸,尤其如籃球、足球比賽中,肢體接觸是進攻與防守所必須採取的行為,體育競技活動參與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的風險,在比賽中也應有防範意識。除非故意犯規等惡意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不應對體育競技活動參與者的行為進行苛刻要求,否則會有損體育運動所蘊含的競爭、冒險和拼搏精神。結合本案的事實,劉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蘇某在比賽中採取了故意犯規等行為對其身體造成侵害,其所應承擔的舉證責任沒有完成。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的原告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體育競技侵權並非法律規定的特殊侵權,故應當依照一般侵權案件的處理原則分配雙方的舉證責任,一方球員在比賽中受傷,除非對方球員有超過合理限度的惡意犯規、故意傷害對方球員其身體的行為,否則對方是不構成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正是因為球類運動中體現出的競爭、拼搏精神以及隊員在運動中的肢體技巧,球類運動因其觀賞性和情感、激情的帶入性而受到大家的推崇。如果法院判決對體育競技活動參與者的行為進行苛刻要求,動輒承擔侵權責任,則有損體育事業的發展。球員在比賽中要有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球員所在的俱樂部也應積極為球員通過保險方式來降低身體損害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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