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比赛受伤 起诉对方球员未获赔

在篮球竞技中一方队员刘某在抢球过程中称被对方队员苏某撞到脸部,造成上颌骨骨折,产生医疗费等损失,且从事模特职业的刘某现在做微表情受影响,收入减半,遂起诉苏某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通州法院经开庭审结此案,最终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在北京市通州区某篮球馆,刘某和苏某分别代表两个队参加同一场篮球比赛,比赛进行到高潮,双方几名队员在篮板下抢球,刘某陈述其在抢夺空中的篮球,恰逢对方队员苏某全身跃起也在抢球,苏某动作较快,率先抢到了篮球,在下落过程中,胳膊肘撞击到了刘某面部,刘某左脸顿时疼痛肿胀,刘某受伤后退出比赛,他听从大家的建议用冰块冷敷左脸,本想着只是肿了,养两天就没事了,没想到第二天去医院拍CT,被医生告知其脸部上颌骨骨折,必须马上进行手术。刘某在全麻下行上颌骨骨折复位手术,又于9个月后行钛板钛钉取出术。为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并产生了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刘某从事平面模特职业,此次事故造成其脸部神经损伤,微表情受影响,收入减半。因此次事件其精神亦受到损害,遂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抚慰金。而苏某对事发经过则描述为“当时是一堆人在抢球,我抢到球后自然下落,然后看到有人摔倒,当时我也被推、摔倒,不清楚有没有碰到刘某。”事发时,裁判并没有吹任何一方犯规。苏某还向法院提交了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证明自己具有较高的篮球技术,有能力在篮球比赛中做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谨慎注意义务。

后刘某和组织此次比赛的篮球馆老板达成了《篮球比赛受伤私了协议》,篮球馆老板一次性赔偿刘某 1.5万元。刘某认为自己是在比赛中被对方球员苏某撞伤的,苏某还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遂将苏某诉至法院,要求苏某赔偿上述损失共计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事发时的事实情况,双方参加的篮球比赛没有留存相应的录像,无法客观地确认比赛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刘某提供的本队其他球员的证人证言及和与篮球馆达成的私了协议书记载的事项证明力不足,也无其他证据佐证,难以采信。其次,关于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事发时裁判并没有吹犯规,并未有证据显示苏某在比赛中存在过错行为,体育竞技过程中势必会发生肢体接触,尤其如篮球、足球比赛中,肢体接触是进攻与防守所必须采取的行为,体育竞技活动参与者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风险,在比赛中也应有防范意识。除非故意犯规等恶意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应对体育竞技活动参与者的行为进行苛刻要求,否则会有损体育运动所蕴含的竞争、冒险和拼搏精神。结合本案的事实,刘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苏某在比赛中采取了故意犯规等行为对其身体造成侵害,其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没有完成。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的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体育竞技侵权并非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故应当依照一般侵权案件的处理原则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一方球员在比赛中受伤,除非对方球员有超过合理限度的恶意犯规、故意伤害对方球员其身体的行为,否则对方是不构成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正是因为球类运动中体现出的竞争、拼搏精神以及队员在运动中的肢体技巧,球类运动因其观赏性和情感、激情的带入性而受到大家的推崇。如果法院判决对体育竞技活动参与者的行为进行苛刻要求,动辄承担侵权责任,则有损体育事业的发展。球员在比赛中要有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球员所在的俱乐部也应积极为球员通过保险方式来降低身体损害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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