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学校未调整岗位 员工起诉要求“给个说法”

“我就是翠花,我就是要一个说法!”赵先生义愤填膺地向法庭陈述。赵先生是一所高校的事业编在岗职工,主要负责全校的户籍管理工作,在学校工作多年不满学校未调整岗位故诉至法院。

赵先生遭遇了一件烦心事,这要追溯到五年前他所在的学校将所有的教职工工作岗位划分成了三个岗位,即“一般岗”、“骨干岗”、“重点岗”,不同的岗位对应的职级不同,相应的福利待遇也不同。赵先生所在的岗位被定为“一般岗”,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学校从未进行过调整,办公室的人换了一拨又一拨,只唯独赵先生原地踏步,一开始他还安慰自己是要发扬老黄牛精神,踏实干好工作,时间长了,他就真成了同事口口相传的“老黄牛”了,每当同事私下里这样称呼他时,他心里总是觉得不是滋味,终于有一天,他找到了校领导,询问自己岗位调整情况,校领导答复过段时间会对其进行提拔,可过了一段时间又一段时间,还是不见调岗的信儿。赵先生坐不住了,开始频繁找校领导,无果,又开始到教委申诉,依然不满意教委答复。为此,他一纸诉状将学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学校解释不将其岗位定为“重点岗”的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系事业编制员工,与学校形成了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与用人单位因人事关系产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而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案件范围为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现赵先生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解释不将其岗位定为“重点岗”的理由,不属于上述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案件范围,法院无法受理,故依法驳回了赵先生的起诉。赵先生不服一审裁定后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法官提示劳动者,并非所有因人事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均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处理。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是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只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才能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经由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法院受理案件要遵循法定的受案范围,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法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即使在受理案件后,法院经审理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同样要依法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在劳动者寻求司法帮助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否则,可能会出现“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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