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挺烈士名譽侵權案一審宣判:涉事公司公開道歉,賠償10萬元

葉挺烈士名譽侵權案一審宣判:涉事公司公開道歉,賠償10萬元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8日對葉挺烈士近親屬葉正光、葉大鷹、葉鐵軍、葉曉梅、葉小燕、葉文、葉敏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西安摩摩公司在國家新聞媒體上予以公開道歉,消除其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並判決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

葉挺烈士名譽侵權案一審宣判:涉事公司公開道歉,賠償10萬元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對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據人民日報微博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過其自媒體賬號“暴走漫畫”,在“今日頭條”上發佈了時長1分09秒的短視頻。該視頻的內容將葉挺烈士《囚歌》中“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給你自由!”篡改為“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無痛人流!”。該視頻於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6日在互聯網平臺上發佈傳播後,多家新聞媒體對此予以轉載報道,引起了公眾關注和網絡熱議,在一定範圍內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

法院認為,葉挺烈士在皖南事變後在獄中創作的《囚歌》充分體現了葉挺烈士百折不撓的革命意志和堅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表現出的崇高革命氣節和偉大愛國精神已經獲得了全民族的廣泛認同,已成為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葉挺烈士享有崇高聲譽的基礎。西安摩摩公司製作的該視頻篡改了《囚歌》內容,褻瀆了葉挺烈士的大無畏革命精神,損害了葉挺烈士的名譽,不僅給葉挺烈士親屬造成精神痛苦,也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被告西安摩摩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

法院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依法維護英烈光輝形象

——葉挺烈士近親屬訴西安摩摩公司名譽侵權糾紛案審判長答記者問

葉挺烈士近親屬葉正光等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糾紛一案一審宣判後,記者就社會各界關注的相關問題採訪了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長王娜娜。

記者:此案中,七原告與葉挺是什麼關係? 被告的主要訴辯主張有哪些?

審判長:原告葉正光系葉挺之子,原告葉大鷹、葉鐵軍均系葉挺之孫,原告葉曉梅、葉小燕、葉文、葉敏均系葉挺之孫女。2018年5月24日,原告以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葉挺名譽為由,將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起訴至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其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葉挺英雄事蹟和精神的行為;2.判令被告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對原告進行書面賠禮道歉;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共100萬元。

記者:法院認定被告存在哪些主觀過錯?

審判長:本案中,被告作為自媒體運營商,尤其是作為具有一定網絡創作能力和能夠熟練使用互聯網工具的信息科技公司,理應充分認識到《囚歌》所體現的精神價值,更應預見到案涉視頻的製作及傳播將會損害葉挺的名譽,也會對其近親屬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傷害。在此情形下,被告有能力控制視頻可能產生的損害後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狀態發佈並上傳,其在主觀上顯然具有過錯。

記者:為何要判決被告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對原告進行書面賠禮道歉?

審判長:葉挺烈士在皖南事變後在獄中創作的《囚歌》充分體現了葉挺百折不撓的革命意志和堅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該詩表現出的崇高革命氣節和偉大愛國精神已經獲得了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已經成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同時也是葉挺享有崇高聲譽的基礎。在此意義上,案涉視頻侵害的不僅僅是葉挺個人的名譽,實際上也侵害了由英雄人物的名譽融入的社會公共利益。

被告侵犯死者尤其是英雄烈士名譽的行為,根據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法律通過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等方式,彌補因侵權行為導致的死者社會評價降低以及其近親屬遭受的精神痛苦。

對於本案中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葉挺烈士英雄事蹟和精神行為的訴訟請求,經查,在七原告起訴前,“今日頭條”平臺下架了被告發布的涉案視頻並對“暴走漫畫”賬號進行了封禁,該侵權行為已停止。

對於七原告要求被告在中央新聞媒體上公開進行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雖被告發布的涉案視頻已經下架,且被告也通過《致葉挺將軍家人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原告致歉,但其客觀上實施的侵害葉挺名譽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被告應當在國家級媒體上予以正式公開道歉,消除其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

對於七原告要求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賠償100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酌情認定被告向七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

記者:判決被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的依據是什麼?

審判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本案中,被告主觀過錯明顯。同時,被告在訴前發佈的涉案視頻已經下架,且通過《致葉挺將軍家人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原告致歉,當庭對侵權事實亦如實承認,並當庭表達歉意。

法院結合本案具體情況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同時為了體現對被告的侵權行為的懲罰與警示,酌情認定被告向七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

記者:該案判決有哪些啟示?

審判長:英雄烈士名譽不容褻瀆。網絡創作不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應以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為前提,這是任何一個公民以及市場主體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公正高效地審理本案,對於依法維護英雄烈士光輝形象,崇尚英雄,敬仰先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的示範引導作用。

本案中,被告雖然辯稱創作案涉視頻的初衷是反諷社會中大量存在的廣告植入中小學課本的不良現象,但其作為網絡媒體運營商,更應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在網絡創作時應心存敬畏、嚴守底線、尊重歷史、弘揚正氣。

作為人民法院,在辦理此類侵犯名譽糾紛案件時,應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準確適用法律,對違法侵害革命先烈人格利益的行為加以懲罰和制止,在彰顯司法公信力的同時維護好社會公共利益,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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