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哪些符合政府安置工作,你必須了解知道

根據《兵役法》的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各當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如當地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壓力大的,可由上級部門安置工作,那麼哪些情況符合政府安置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上述條件的退役士兵中如有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可由政府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政府給予妥善的安置。

友情提示:對於在服役其榮立二等的戰友需要謹慎考慮退役,依據部隊的章程,榮立二等功的可以提幹成為軍官,如果以士兵退伍則為其安置為事業或企業員工,如提幹以後選擇轉業話則是按公務員進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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