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1012”长江安徽铜陵段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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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上午,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10·12”长江安徽铜陵段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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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宝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李长红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万元罚金不等,同时追缴所有涉案违法所得。

判处被告单位宝勋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等人赔偿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660余万元。判处所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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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6日,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该案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于2018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传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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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公诉人、镜湖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磊与本案的公益诉讼起诉人、镜湖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汤恒明接受央视采访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5月22日期间,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长红等三人进行处置。被告人李长红等人明知自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的公文、证件,非法处置酸洗污泥。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与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酸洗污泥共计1071.61吨。法院还查明部分被告人非法处置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及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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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在本案中作用大小、是否未遂、是否自首、认罪态度、有无前科等量刑情节后,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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