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權重要比例匯總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它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收購。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4.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它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6.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7.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規定,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採用累積投票制。採用累積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裡規定該制度的實施細則。

8.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9.法定公積金:10%/50%/25%

法定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當年稅後利潤(當年淨利潤)的10%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25%。

10.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11.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之間應當保持適當、合理的比例。

(1)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含3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 000萬(含1 0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 000萬美元以上至3 000萬(含3 0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 25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 000萬美元以上的,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 6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 200萬美元。

【注意】合資企業中的“投資總額決定註冊資本比例”與外資併購中的“註冊資本決定投資總額比例”恰好是倒數關係。

11.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

12.關於25%的特別規定

(1)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於25%時:

①上市公司應在1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並辦理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相關手續。

②上市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營業執照上企業類型調整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併購)”。

(2)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審批機關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時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的字樣。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加註“外資比例低於 25%”的字樣。

(3)外國投資者在併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

(4)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企業註冊資本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5)外國投資者在併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

(6) 各方投資者在合併後的公司中的股權比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投資者之間協商或根據資產評估機構對其在原公司股權價值的評估結果,在合併後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確定,但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於合併後公司註冊資本的25%。各方投資者在分立後的公司中的股權比例,由投資者在分立後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確定,但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於分立後公司註冊資本的25% 。

(7)合作企業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達到25%的,應當申請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受25%限制。

13.關於10%的特別規定

(1)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的,投資可分期進行,首次投資完成後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2)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於10%,且該投資者非為單一最大股東

①上市公司在10日內向審批機關備案並辦理註銷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相關手續

②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註銷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企業類型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14.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