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定必備條款的勞務協議可認定爲勞動合同

【案情】

何某與某公司簽訂一份勞務用工協議,協議約定,用工期限一年;何某從事鍋爐工作;報酬支付標準為固定工資1850元+計價單價0.45元/噸;何某應當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服從公司工作安排;公司須為何某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協議簽訂後,何某即開始工作。半年後,何某以工資低為由提出辭職申請,公司表示同意。後何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並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委裁決駁回其雙倍工資的請求,何某遂訴至法院。公司抗辯認為,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務用工協議應視為雙方之間的書面勞動合同。何某稱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無事實依據,應駁回何某的訴訟請求。

【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何某與某公司簽訂的是勞務用工協議,並未明確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為勞動關係,不能認為雙方之間已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何某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於法有據。

另一種觀點認為,何某與某公司簽訂的勞務用工協議中包含了勞動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內容,明確了雙方的主要勞動權利義務,具備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應當認定雙方已經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何某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能成立。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和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均強調,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且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法律並不承認口頭勞動合同,達成口頭勞動合同的,視為尚未訂立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應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才生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何某與某公司簽訂了勞務用工協議,書面形式已經具備,但還需要結合勞動合同內容進行分析認定。

2.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認定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指法律要求勞動合同必須包括的條款。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雖然為勞務用工協議,但協議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等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作了明確約定,該協議可視為雙方實際已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在此基礎上,何某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依據不足。

(作者單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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