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是三方主體,發生勞動糾紛由誰管轄?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法》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用人單位所在地一般指註冊地,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經常營業地不一致的,以營業地為主。
一般勞動合同履行地即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如果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在一地,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仲委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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