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我》(六)

【憲法述評】“國家憲法日”讓我們重溫敬畏和權利

“憲法者,政府之構成法,人民之保證書也。”列寧也說過,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國家憲法日”已定,但要讓憲法真正成為“人民之保證書”和“寫著人民權利的紙”,尚需繼續努力。不管怎樣,“國家憲法日”都不能僅僅成為一個節日。“國家憲法日”要在改變中實至名歸,在“國家憲法日”裡,讓我們重溫敬畏和權利,守憲應該成為一種篤定的生活方式。(來源:光明網)

【法條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四條 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

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詳解]本條是關於國家發展社會生產力,厲行節約,逐步改善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的規定。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力之間的矛盾。國家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根本目的是,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法律常識】父母有權不讓孩子上學嗎?

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我國《未成年保護法》的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同時,我國《義務教育法》也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因此,父母有義務讓達到入學年齡的兒童在校接受教育,並且應該提供必要的條件。父母不許子女上學的行為是違法的。

【漲知識】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憲法宣誓制度在國外由來已久。自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首次確認國家公職人員就職宣誓制度以後,很多國家如德國、意大利、新加坡、芬蘭、希臘、荷蘭、葡萄牙、南非等國的憲法中都明確規定,官員任職前要進行忠於憲法的宣誓。在142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規定相關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宣誓擁護或效忠憲法的有97個。

2014年10月28日發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擬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培養領導幹部對憲法的忠誠。

【法眼辣評】維護國家榮譽

[案情介紹]蔣有為是一名愛國留學生,在橫濱大學攻讀碩士研究生。針對日本右翼勢力肆意歪曲歷史的行為,蔣有為經常給周圍同學講述日本侵華史,使他們對那段歷史有了新的認識。

2012年5月,橫濱大學部分右翼學生在校園內焚燒五星紅旗,並將印有中國領導人頭像的海報在腳下踩踏。蔣有為看到後,搶奪國旗,遭到右翼學生的毆打。蔣有為被打成重傷,送往醫院救治。在醫院裡,蔣有為說:“國旗代表一個國家的榮譽,我是中國人,不能讓別人焚燒我們的國旗。”一番樸素的話語,讓所有在場的人肅然起敬。事後,橫濱大學校方處理了肇事的右翼學生。校長赤名完治對蔣有為說:“雖然我是日本人,但非常欣賞你的愛國熱情。”

[案例評析]《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本則案例中,蔣有為的行為維護了國家榮譽,體現了一個學子的拳拳愛國之心。

【法律名言】

我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是我願意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法]伏爾泰

倘若世上沒有壞人,也就不會有好的律師。——[英]狄更斯

如果我們國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種神靈,而不是殫精竭慮將神靈揉進憲法,總體上來說,法律就會更好。——[美]馬克·吐溫

【笑破肚皮】

“法官先生,有人把我說成犀牛,我可以告他惡意中傷罪嗎?”

“當然可以。他什麼時候把你當成犀牛的?”

“三年前。”

“什麼?三年前的事,你怎麼到今天才想起要起訴呢?”

“是這樣,法官先生,以前我從未見過犀牛,直到昨天我才知到犀牛是什麼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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