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農村宅基地確權,是不是可以去農村買塊宅基地,蓋個大別墅?

關於宅基地確權,進行了多方面的解讀,但是最近還是有讀者,對於宅基地的認知有一定的差異。

現在農村宅基地確權,是不是可以去農村買塊宅基地,蓋個大別墅?

如題,某位讀者來請教筆者,這個問題如何解讀?

首先來講,在中國,土地是屬於國家的,國家禁止個人進行的一切的土地買賣。

不過在農村,卻經常可以聽到土地買賣的事情,從法律層面上,這些的現象是不是合法呢?有哪些條件才可以進行土地買賣呢?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在司法界和學術界一直是一個困擾多時而又歷久彌新的研究課題,我們曾寄希望於《物權法》的出臺能為這場效力之爭作出最終裁判,但2007年3月16日最終審定通過的《物權法》卻仍留給我們一個未盡的結論。

涉及到農村宅基地已的問題複雜的成因,有幾個方面,

第一點,也是最根本的一點,中國的農村,整個社會架構的機制,與秩序的維護,除了有國家劃定的,以鄉鎮、自然村行政村、生產隊這樣的組織劃分以外。還有姓氏、宗族、大家庭這樣極為複雜的人員組織劃分情況。

在社會秩序的維護上,除去有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還有極多的村規、鄉規對中國農村的大宗事物進行約束和評判。

第二點,中國的土地法規及政策,與國際主流存在一定的差異,中國是全球來講,極少有的土地國有及土地集體所有制。這就導致了一種情況,在中國,個人是不擁有哪怕一塊土地的所有權的,但是土地的實際承包及經營權、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實際又歸個人所有。這極大限制了中國農村土地市場的流轉,以及農村宅基地市場的活躍性。

第三點,國人的思維觀念依舊傳統。絕多數的人,對於土地還是有一種與生俱來的不捨感。在多數農民的心中,落葉歸根的想法,依舊根深蒂固。而老來回家,在老家得有棟房子、又塊地。這才是自己在這個根上,賴以生存的根本。

再回到問題本身:

在我國,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集體都只能出讓土地使用權,不能買賣土地所有權。而集體土地使用權只能在村集體成員內部流轉,因為您也是村集體成員,所以您購買該土地的使用權是被法律承認的。只需要您能夠拿出當初的買賣協議合同等證明,法律會給您公證的判決的。

農村宅基地買賣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對於由此引發的糾紛,應當綜合考慮出賣人出售房屋是否經過審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畢以及買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具體如下:

第一,對於發生在本鄉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

第二,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第三,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第四,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對合同效力暫不表態,實際處理中應本著尊重現狀、維護穩定的原則,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佔有、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對此類案件進行處理時,亦區分不同情況:

第一,按上述第三種情況處理的,雙方當事人應各自返還房屋及購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種情況處理的,如果係爭房屋已經拆遷或者已納入拆遷範圍的,應在扣除購房人的購房款後,充分考慮購房人重新購房的合理支出,由購房人與出賣人按比例取得補償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慮在7:3左右。

對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應當是允許的,也是法律沒有禁止的。但是隻能轉讓給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並且村民將房屋轉讓他人後,將不能再申請宅基地。這種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有效合同。

現在農村宅基地確權,是不是可以去農村買塊宅基地,蓋個大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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