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成果解读丨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建造商直租业务允许享受现有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创新成果解读丨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建造商直租业务允许享受现有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浙江省落实服务国家战略的新载体、新机遇,肩负着改革创新的重任。目前,浙江自贸试验区已初步总结出保税燃料油操作规范创新等40项制度创新成果,并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相关评估,以浙江特色和实践效果创造浙江改革新模式。

浙江自贸试验区已启动40项制度创新中的一项: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建造商直租业务允许享受现有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创新成果解读丨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建造商直租业务允许享受现有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属性的融资租赁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发挥着独特和重要的作用。为持续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不断创新。针对于建造行业普遍面临的银行融资门槛较高、资金紧张的问题,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租赁)创新性的设计出建造商直租业务模式。

浙银租赁成立于2017年1月,是舟山唯一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也是浙江省注册资金规模最大的租赁公司。该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亿元,其中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5.3亿元,占51%;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出资8.7亿元,占29%;舟山海洋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出资6亿元,占20%。

一、主要做法

(一)积极了解市场需求,创新业务模式

浙银租赁在筹建初期,调研一些建造、造船行业企业,发现银行对一些建造、船舶企业的授信要求比较多、条件比较高,使得建造企业向银行融资的门槛较高、资金紧张。以船舶建造业为例,在常规业务模式下,因船舶建造完成后才租赁给船东使用,使得建造商在船舶建造过程中的资金比较紧张。如果租赁公司可以提前介入,即在船舶建造环节对建造商进行融资租赁,可有效缓解建造商的资金压力。为此,浙银租赁在筹建期创新性地设计出建造商直租业务模式,并作为未来重点发展的业务领域。

创新成果解读丨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建造商直租业务允许享受现有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建造商直租业务,是指浙银租赁作为出租人,以在建项目为租赁标的物,与作为承租人的建造商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其与传统融资租赁的区别在于,租赁公司的角色向产业链上游延伸,从为业主提供融资向为建造商提供融资转变。

(二)深入剖析政策难点,解决企业需求

根据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融资租赁标的物仅限于有形动产和不动产,并未明确是否包括在建项目。为此,舟山国税局从应用场景、交易结构、产权交割等各环节着手,对建造商直租业务进行深入剖析。多次向省国税局汇报、沟通,为浙银租赁争取到全国首创的税收政策,即对浙银租赁试点开展建造商直租业务允许享受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征收17%的增值税;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征收11%的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征收6%的增值税;对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实践成效

建造商直租业务税收政策的试点,解决了此种创新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最大的政策障碍,使建造商直租业务可以顺利开展。

(一)有助于浙银租赁拓业务范围,扩大经营规模

浙银租赁的业务范围能由原先单一的业主,拓展为业主和建造商,有利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据浙银租赁预计,2017年约能产生直租业务40亿元,其中制造业50%,海洋产业(船舶建造)25%,新能源产业25%。

(二)有助于建造商减轻资金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浙银租赁公司在建造环节的资金提前介入,使建造商获取浙银租赁的直接注资,缓解建造商贷款难、贷款贵的压力,减轻借款费用,降低建造成本,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三)有助于自贸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创新产业发展

建造商直租业务能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桥梁、隧道、港口等大型基础工程的建设方,以及船舶的建造方取得更便利的资金支持,为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利,吸引更多企业到区内投资创业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促进浙江自贸试验区的发展。

三、第三方机构评估意见

评估项目: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建造商直租业务允许享受现有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总体评估意见:

该创新案例内容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浙江自贸区的市场发展需求的相关性等级为高。

此种业务模式及其税收政策的试点使租赁公司的资金注入向产业链上游延伸,为全国首创。可有效环节建造商的资金压力,同时使租赁公司的服务对象由传统的业主方拓展为业主方和建造商,在工期较长的工程领域应用广泛,但该模式属于商业模式创新,其中风险未经检验,尚不适于全国大面积推广试点。

评估详解

相关性: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均提出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建造商直租业务及其税收政策的试点,有效缓解建造商资金银行贷款难、压力大的困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评估认为,该创新案例内容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浙江自贸试验区的市场发展需求的相关性等级为高。

创新性:

以在建工程作为租赁标的物在基础设施建设租赁领域开展已久,但业务模式为租赁公司从建造商购买在建工程,再租赁给业主方,或由建造商回租再转租给业主方为主。如渤海租赁在2009年向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天津空客飞机总装线厂房15年的产权,厂房转让后再由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整体回租,然后转租给天津空客公司。

建造商直租业务将租赁公司的资金注入向产业链上游延伸,使租赁公司和建造商由传统的买卖关系变为租赁关系,此种业务模式及其税收政策的试点为全国首创。

复制推广性:

建造商直租业务可有效环节建造商的资金压力,在工期较长的工程领域,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应用广泛;同时使租赁公司的服务对象由传统的业主方拓展为业主方和建造商,建造商、租赁公司均可收益,但该模式具备一定风险,尚处于探索模式阶段,目前全国范围内可复制推广性较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