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发生重刑犯逃狱案,其中一人为死缓犯,他被抓回后会被执行死刑吗?

蓝色空间号2018


最后的处罚要根据二人采取的越狱方法和潜逃期间有无暴力犯罪来判断。

如果单看他们越狱又被抓回的话,应该不会被执行死刑。前提是他们没有采取暴力越狱,没有对其他人造成伤害。就目前的信息来看,他们的逃脱应该没有采取暴力形式。

如果他们越狱后仅仅是潜逃,没有再造成其他的暴力犯罪,最终被抓回大概也是罪上加罪判无期不得减刑了。如果他们在潜逃期间实施了新的犯罪,而且威胁到了其他公民的生命安全,例如期间又抢劫杀人,那么他们被抓获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就很大了。

不过,现在到处都是监控,购票需要身份证,还有无所不在的“天眼”,这两位被抓获应该仅仅是时间问题。

站在个人的立场上,我更想了解两位重型犯是怎么越狱的。监狱的安全系统是有好几层的,高墙电网是不可能靠人力翻越的。如果他们没有采取暴力行为,那么很大程度上就是监狱方面的监管出问题了,相关责任人估计要为此付出代价了。

最后,还是希望当地的居民能够提高警惕,毕竟我们无法预知敢于越狱的罪犯有多危险,希望能够早点抓到这两名罪犯。


夜雨如书


据监狱里的工作人员说,如果他在外没有重大的犯罪行为,那么被抓回去之后基本还是判为无期徒刑。


这两个重刑犯一个是因为绑架罪被判死缓,一个是抢劫被判无期。在我国死刑基本就是最高量刑了,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罪大恶极的也很少判处死刑,因此死缓其实和无期徒刑差不多,如果被判为死缓,缓刑几年执行,在这几年内你没有什么其他的行为,基本就是无期徒刑。而无期徒刑如果再执行期间表现好,那还可能减刑,就如同这两个犯罪嫌疑人一样。


但对于这两人来说,他们在服刑期间,竟然逃跑了。那么第一个被判死缓的人基本就是不可能减刑了,或者说他就算减刑也不会减刑到有期徒刑,一辈子无期了。而第二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因为在服刑期间也触犯了不法行为,因此他也没有希望被判处有期徒刑,两个人都在监狱里呆一辈子吧。


其实这样的人,他们被判处无期徒刑之后,内心是很崩溃的。尤其是在服刑了一段时间之后,每天过着一样的生活,虽然有人管吃住,但是不自由,他们内心渴望自由,就出现了这样的越狱行为。


但是,渴望自由那就别犯罪啊,时间没有后悔药,在监狱里度过余生吧。


老王侦查记


看到这个案件,我脑子里首先想到了2017年云南越狱者张林仓,他也是在被无期的情况下成功越狱,在逃亡八天之后再次被擒,最终的判决还是获刑无期。

凌源的这两名重刑越狱罪犯,一个是死刑缓二,一个是无期徒刑,可以说是除了死刑之外的最高处罚。如果这两名逃犯在越狱期间没有发生凶杀致死或者其它重大伤害案的话,我认为他俩被抓回后判决死刑的可能性并不大。具体的判决可以参考云南张林仓案,他们的性质有很大的相似性,都没有采取暴力越狱,未造成监狱人员的伤亡。当然,这还要看他们俩在后期逃亡中是否会再次犯罪。

能够干出越狱这种事儿的人,往往都是被判重刑的人,因为在他们的心中已经对未来彻底丧失信心,反正已经是最底谷了也就不怕了,不妨提着脑袋赌一把,能跑出去算捡条命,跑不出去被逮回来大不了也是一死。

辽宁这两名越狱犯,如果他们不越狱,在监狱好好表现的话,缓刑慢慢会改为无期,无期也有可能减为有期,有生之年还有走出牢门的希望。但是越狱之后,他们被判极刑的可能性很小,但在现行的法律判决下,他们俩以后减刑的希望我认为几乎破灭了,虽然判不了死刑,但会终死监狱。


元芳有看法


大实话:这种情况下被判死刑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首先我们先来看这两个越狱的犯罪分子之前是什么的罪名,其中一个是因为绑架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一个人则是因为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也就是说,两个人的罪名都不轻,基本上可以说是说仅次于死刑。

然后,我们分别来对这两个人的罪名进行分析,就死缓来说,其实也就是死刑,但是,为什么会缓期两年执行呢,这主要就是因为感觉这个人还有被原谅的可能性,比如说,如果这两年内表现良好,那么就可能减刑为无期徒刑,然后再减刑为有期徒刑。

而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那个人来说,其实就相当于到死之前都是有减刑机会的,并且很大程度上来说,只要在监狱表现良好,无期被减刑为有期徒刑都是正常的。

而所谓的表现良好其实就是遵守监狱的规章管理制度,不找事,不闹事,服从监狱的安排,当然,不越狱也很重要的一个考核指标,甚至可以说是关键性考核标准。说现实一点,就算是监狱的大门开着,那你也不能私自跑出去。一旦你跑出去了,就要按照越狱处理,这就是认罪态度不好。毕竟,监狱的宗旨就是真的悔过了,能做个好人了再放出去,而现在说白了,这两个人就是没有悔过态度,这种情况下是肯定不会减刑的,并且现在因为这两个人已经是越狱逃跑了,那就更是罪加一等了。

所以,那个之前被判死缓的犯人应该会在被抓之后判死刑,而那个之前被判无期徒刑的,应该就会被判死缓。

因为,从现实角度来说,如果越狱后不在之前的基础上加重惩罚,那么对于其他犯人来说就起不到震慑作用,势必会引起破窗效应。说现实一点,既然越狱不受惩罚,为什么不博一把呢,弄不好就出去自由了。

当然,现实情况下也会根据犯罪分子越狱的手段做实际考量,比如说他是通过暴力手段威胁狱警那么罪名肯定就更重了,而如果是监狱里面有人配合其越狱那么还会追究内部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如果是因为监狱本身的管理疏忽造成犯人逃跑,那么这种情况下越狱相对来说惩罚最轻。但是,就算是最轻的处罚,放到这两个人身上,那估计也离死刑不远了。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会不会死刑呢?只能说可能性很大,因为越狱本身根据其越狱的手段会增加惩处,越狱后连带的系列行为,都很可能衍生出新的犯罪行为。

首先这两名罪犯越狱的行为,就可能面临暴动越狱罪和逃脱罪这二个罪名,如果当时采取了暴力,是公然越狱,那么面临的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严重的甚至死刑。

如果没有暴力,仅仅是个人逃脱,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说这两人越狱后,身份,吃,穿,住,钱什么都没有,除非有人接应,因此很容易带来的是二次犯罪,比如抢劫,杀人,威胁等。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获取到逃跑的钱财。

没有身份也不可能做其他正常工作,只能做各种违法勾当。

因此如果真的再被抓住,各种数罪并罚加起来,死刑的可能行真的很大。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公安机关强调的一直都是提供线索,希望大家如果真的遇见了犯人,千万不要见义勇为,对方是亡命之徒,还说两个人,身上可以说绝对有杀伤性武器,至少刀具是肯定有的

如果遇见,请及时的报警提供线索即可,亡命之徒你们是打不过的,尤其本身已经有命债的人,凡事安全第一。

另外也希望监狱方面能够自己查处下犯罪人员是如何逃脱的,有没有涉及到里应外合等。防止这样的事件再次出现。


廖彩琳律师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喜欢的话可以关注我哦。

这起案件然我想起了2014年的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延寿看守所杀人越狱案。

越狱前高玉伦被判处死刑,羁押在延寿看守所,王大民和李海伟也分别因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被羁押。2014年,9月1日,高玉伦提出要给家人打电话,要求管教段宝仁提审,段宝仁在独自将高玉伦带到值班室后,王大民和李海伟尾随进入,从后面勒住段宝仁的脖子,杀死了段宝仁。

三人换上提前准备好的警服,并从段宝仁的衣服中取到大门钥匙,之后在武警的眼皮子底下,大摇大摆走出了延寿看守所。

三人的越狱震惊了全国,因为当时是秋季,茂密的玉米地里很容易藏人,延寿当地只好动用了大批武警,在可以区域,展开了拉网式排查,各大媒体也对抓捕过程做了直播。9月3号晚上,李海伟在玉米地里烤土豆被村民发现,警方赶到将其抓获。

9月4号凌晨,警方又在延寿县青川乡新胜村将王大民抓获。

李海伟和王大民相继落网后,案件的主犯高玉伦依然在逃,警方提高悬赏到了20万。高玉伦早年经常进山,对当地的地形很熟悉,所以抓捕难度很大。越狱后,高玉伦一直躲藏在玉米地里,有一次他走出苞米地,在道上碰上了一位老人,俩人擦肩而过,老人觉得他眼熟,就回头多看了一眼,高玉伦看到老人有异常立刻就又钻进了苞米地里,等到武警赶到拉网排查时,他早已没了踪影。后来,附近有一个小卖店在夜里失窃了,丢了许多面包和酒,还有一些御寒的棉衣,警方赶到时,在小卖店里发现了一百二十块钱,高玉伦被抓后承认小卖店是他偷的,钱也是她留下的。

高玉伦是在他亲家办喜事时被抓的,据说当时他在山里躲了好几天,也知道悬赏自己的价码涨到了20万,就在亲家办喜事的时候出现了,对亲家说你现在报警,这份赏钱让你领,之后他又在警察赶到前,吃了不少酒菜。

2015年11月,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杀人越狱一案在哈尔滨中院开庭,高玉伦、王大民被判处死刑,李海伟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延寿看守所所长张阁群则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刑6年,副所长范德延、张秀利因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五年和三年。

分析当年的延寿看守所和这次辽宁越狱案,显然延寿看守所一案的性质更为恶劣。而在后期的量刑过程中,原本是死刑的高玉伦仍为死刑,而原本有可能被判处无期或者死缓的王大民则是升格为死刑,原本因故意杀人入狱,也有可能判处无期的李海伟则没有加重量刑,仍为无期。

所以这次辽宁越狱案的犯人被抓捕后,判死的可能性其实并不大,相反地,监狱方面,监区长和管教应该会被追究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杨过的大仙


首先被判处死缓的脱逃罪犯叫王磊,该犯因绑架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

2017年12月减为无期徒刑。碍于篇幅,我仅就王磊被抓回之后是否可能被执行死刑做个分析,供各位参考:

王磊犯有脱逃罪并不属于死缓执行期间,所以可能无法按照死缓期间故意犯罪对其进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

首先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基于这段表述可以看得出来,在死缓期间可能被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是: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最高院核准。而本案中王磊已经于2017年12月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故而本案中王磊犯有脱逃罪时并不属于死缓执行期间!

所以在已经依法核减为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对于王磊自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中关于死缓并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定来进行惩处。

王磊归案后可能出现的结果是:数罪并罚还是执行无期徒刑但是肯定限制其减刑!

目前得知的信息是王磊被核减为无期徒刑,很多人肯定疑问,如果抓回来还是无期徒刑,那么不就是相当与王磊并没有收到惩处,其实并不是如此。

按照《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知晓,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而本案中王磊犯有脱逃罪的刑罚如何,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t

据此我推测,王磊到案之后因为其犯有脱逃罪目前了解到的信息是王磊身穿狱警制服逃出监狱并未出现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王磊的脱逃罪惩处可能并不会导致其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即使还是新罪加上之前的武器徒刑可能还是判处无期徒刑,只是肯定会严格限制其减刑。

因为通过王磊越狱的事件至少可以看得出来,王磊本身在死刑缓期改为无期徒刑之后,其并没有改过自新的态度,据此对于其今后的刑罚过程当中应当慎用减刑甚至是不予减刑才是。

后言,本案当中关于两名服刑人员的脱逃细节并未做过多披露,例如如何取得狱警的制服?如何成功脱离监狱,路线是什么?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麋鹿说法


辽宁越狱的两名重刑犯,一个之前被判无期徒刑,一个之前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已经过了缓期两年的安全期,因此就算二人被抓获,在脱逃期间没有伤害他人生命再次犯罪的情况下,二人最终的判决依然是无期徒刑并且限制减刑,这是大概率结果。


如果二人在逃跑期间,为了更稳妥而再次犯罪,比如抢劫杀人等行为,那被抓住后会根据他们再次犯罪的恶劣程度再次判决,加上脱逃罪数罪并罚,就很有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这取决于他们在逃跑期间的行为来决定。

而因为监狱的管理疏忽导致二人逃跑,从小到看守犯人的狱警,大到分管监狱安全的一连串的领导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被免职等处理行为这是跑不了了。所谓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以此为鉴堵住监狱各个环节的安全漏洞是下一任领导的当务之急必须要去做的。


诗词公寓


有些案犯之所以成为囚犯,是因为内心的罪恶已经成为了他做事的基础,即便是在监狱里也是时刻想着违法。

辽宁监狱逃脱的两名重刑犯,一个死缓改判无期徒刑,另一个是无期徒刑。从刑期就可以看出这两名逃犯社会危害性特别大,还是希望早日尽快抓捕归案。


根据两名越狱人员的行为和性质,应该认定为逃脱罪。根据《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大家要明白,逃脱罪只是单纯的对于逃脱行为而言的,如果这两名越狱人员在抓捕归案之前没有实施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是犯罪事实比较轻微,应该是对新罪进行定罪量刑,在原有刑期基础上在加上新的刑期,但对于这两位无期徒刑的刑期来说体现不出来,因此很有可能就是下次减刑期限延长,或者不予减刑。

如果两名犯罪嫌疑人在逃脱过程中又犯了新的严重暴力犯罪,比如抢劫、故意杀人等案件,估计被抓捕归案后根据案件性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大。

两名重刑犯的越狱,我认为与监狱的管理漏洞和值班人员关系重大,虽然现在对于罪犯如何逃脱还没有官方报道,但是一旦罪犯归案,下一步对于监狱管理人员的处理也会随之而来,也有可能内部人员的处理已经在与追捕罪犯同步进行着。

对于这两名社会危害性重大的罪犯越狱已经通报社会,希望大家特别是妇女儿童尽量小心,注意自身安全,一旦发现可疑行踪,请立即报警。


非常感谢您的耐心阅读,欢迎关注并参与讨论。


东升华帝


罪犯越狱,罪上加罪,肯定会加重自己的罪责,辽宁重刑犯逃狱案,其中一人被死缓,他被抓回后有很大的概率执行死刑,但是,当前最为重要的不是讨论他们抓回该不该执行死刑,而是要考虑他们越狱后会不会二次犯罪,会不会伤害无辜的人,这是关键,希望对于这两名重刑犯能立即抓获,免得造成其他不必要的犯罪,对于他们的逃狱,假如发现拘捕,可以立即击毙,因为他们是特别危险的犯罪分子,这种人现在就是一个潜在的定时炸弹。稍有不慎都可能造成其他无辜的伤害。



今日凌晨时分,辽宁凌源第三监狱两名重刑犯逃脱。其中一人是因绑架罪被判死缓,另一个人此前因逃脱罪被判刑。公安机关正在追捕二人。根据凌源第三监狱的协查通报称:逃脱罪犯王磊以及逃脱罪犯张贵林。王磊因绑架罪判处死缓缓期两年执行,张贵林因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目前为止,二人逃狱,正在搜捕中,公安机关称,如有群众发现二人线索,立即联系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二犯凌源第三监狱将给予奖励。具体通报详见下图通报。



希望大家有发现二人踪迹的,立即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家属及亲友且不可包庇,如有联系一定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

该二犯的逃狱行为,明显是有预谋的行为,可是监狱管理应该很严格,此二人又是如何逃脱的,第三监狱的管理还是存在漏洞,希望加强罪犯的管理,他们的逃狱,有可能造成二次犯罪。当然此次的逃狱事件,该监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相信此事件会有一个详细的调查,相信法律的公正无私。

最后,希望有相关信息的人,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且莫私自做主,避免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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