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二次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一般會有什麼結果?

霖54035547


公安機關將案件偵查終結以後,便會把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審查起訴以後,如果發現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便會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但是,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那麼公安機關第二次補充偵查後會有什麼結果呢?公安機關第三次偵查終結以後,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後,如果檢察院認為終於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標準,那麼就會做出起訴決定;如果檢察院認為案件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那麼就會做出不起訴決定,同時案件的案卷將不會再退回公安機關。

如果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如果不服可以提出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但是,如果最終檢察院仍然維持不起訴決定,那麼公安機關也只能做結案處理。只有當發現新的證據時,公安機關才可以重新立案偵查,再次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高檢規則》第四百零五條 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冰焰


檢察院二次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重新查明一些事實情況和證據,認為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清楚,證據已經確實充分的,將會再次移送到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

檢察院在再次接到公安機關的補充偵查結果和相關證據材料後,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如下的處理:

1. 對嫌疑人提起公訴。如果說在經過二次補充偵查後,檢察機關認為現有的事實和證據對於認定嫌疑人的犯罪行為能夠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就會針對該嫌疑人提起公訴。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對於事實和證據已經沒有異議了,僅僅是具體罪名不相符合的,檢察機關可以進行罪民變更再行起訴。

2. 案件事實存疑,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如果二次補充偵查之後據以定罪的證據仍然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或者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又或者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那麼檢察機關就會做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當然,如果之後出現性的徵集能夠補足上述證據和事實存在的缺陷,可以重新提起公訴。

3. 相對不起訴。檢察機關經過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免除刑罰的,可以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

4. 絕對不起訴。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決定。

5.建議撤案。如果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嫌疑人根本就沒有犯罪事實的,那麼就會建議公安機關撤案處理,並將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題主。


劉輝律師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督,人民法院負責案件審判。

檢察機關作為刑事案件提起公訴的唯一法定機關,為保證案件提出公訴和經審判後訴得出、審得了、有罪判得了,經得住歷史檢驗。怎麼才能做得到訴得出丶判得了呢?《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要做到案件犯罪‘’事實清楚丶證據確實充分。‘’並以此作為刑事公訴案件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所謂‘’證據確實充分‘就是要求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做到指控的事實要有證據,無論是犯罪主體的責任能力丶主觀動機目的丶犯罪的準備或共謀、手段方式、被損害對象的有關情況、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立功賠償、…等等事實必須有‘’充分‘’的證據,涉及關健環節還須既有主要證據真接證據,還須有間接證據,既要有傳聞證據更要有直接補強證據,使證據形成強有力證據鎖連,對於可能的‘’非法證據‘’還須從審訊的現場錄音錄像和嫌疑人的控告、陳述,入所身體檢查等進行全面詳細審查,通過審查發現證明案件構成犯罪的‘’構成要件‘’,有的是主體身份存疑、責任年齡不清、主觀犯罪不明、客觀行為不清丶損害結果不確定等涉及定罪量刑的證據不足並存在疑點沒有排除。對上述"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不符合起訴的條件的問題,怎麼辦?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根據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的規定在退回公安機關同時應列出補查提剛或清單,同時刑訴法還退回補充偵查不得超過二次。對於經過二次補充偵查後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經再次審查將會依法作出如下處理:

A,公安兩次補充偵查結束移送審查後,檢察官經再次審查認為補查清單提綱要求的內容均已補查清楚,這些證據的補查對案件的犯罪構成要件缺一不可的問題、這些證據的補查到位對排除合理懷疑問題的解決、這些補查的證據對薄弱證據的補強…總之,經兩次後達到了‘’犯事實清楚、定罪量刑證據確實充分、合理懷疑己徹底排除‘’的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檢察機關會據此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公訴。

B,對於公安機關經兩次補查後再次移送審查的證據材料,如經審查檢察官認為涉及補查清單或提綱提出的問題仍沒有查清,無論是定罪還是量證據均仍存在疑問,證據形不成鎖連,…總之,補查後仍達不到‘’犯罪事實清楚、定罪量刑證據確實充分、合理懷疑已徹底排除‘’的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承辦檢察官會提請院檢察委員會討論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綜上所析: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檢察機關會對刑事案件作提起公訴或存疑‘’不起訴決定‘’。


唐先明75443043


檢察院二次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一般會是三種結果。

檢察院接到公安局的刑事案件後,經審查後,認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可以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檢察院第二次退回公安局公安局補充偵查,會出現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檢察院經審查公安局補充偵查提供的新材料後,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就會決定起訴,移送法院審理。

第二種情況,檢察院經審查經公安局補充偵查提供的新材料後,仍然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被告人有罪,就會決定不起訴,也就是存疑不起訴,簡單說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而不能第三次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當然,如果那天公安局、檢察院獲取了被告人有罪的新證據,就會撤銷此不起訴決定書,重新審查起訴。

第三種情況,在公安局補充偵查期間,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構成犯罪,也可以撤銷案件,不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但必須把結果告知檢察院,但這種情況比較少。因為公安局即使發現新證據仍無法犯罪嫌疑人有罪,也不願意輕易撤案,而移送檢察院處理。


陳看法


根據辦案經驗分情況回答你。

1、第一種中情況。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之後認為嫌疑人構成犯罪,會二次重報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

2、第二種情況。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二次退查重報的案件不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機關。檢察院會作出決定。

提起公訴。檢察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達到追訴標準,檢察院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存疑不起訴。檢察院認為,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會作出存疑不起訴處理。如果後來發現了新的證據從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訴。

絕對不起訴。
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構成犯罪等情況的,會作出絕對不起訴處理。

相對不起訴。檢察院認為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3、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時發現有證據證實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作出撤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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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界


有個屁結果,二次偵查,只是蒐集更多證據,讓證據加實而已,與當事人毛關係都沒有,時間到了,沒有新證據,照樣起訴你。在中國公安立案的,基本你沒什麼辯護的餘地,只判多判少的空間,而不會有罪和無罪的空間。可能有人會問,不是說疑罪從無嗎,可疑罪從無是當事人舉證,公安是從抓你的那刻起就是做的有罪認定。所以檢查院的二次偵查與當事人毛關係都沒有。別做什麼夢了。


遊戲人生7798


不會放出來,只會浪費時間,對裡面的人沒有好處,我親身經歷,我一共判了三年,看守所呆了一年十一個月,經歷了檢察院退,法院退,一直到拖的不能再拖了,結果下到監獄沒有時間報減刑假釋了,所以越早判越好


混蛋209283497


刑事案件進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後,如果檢察機關認為

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遺漏罪行等時,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自行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二次補充偵查完畢後,通常會有以下結果:

第一,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若認為該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可以補充有關證據後重新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無法補充證據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二,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新的罪行或者同案犯,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並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第三,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中,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檢察機關;

第四,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認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

第五,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案件事實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簡而言之,經二次補充偵查,該案最終處理結果無非就是起訴不起訴或者公安機關撤案


多年刑事審判生涯,走出體制看刑辯,為自由與尊嚴而辯,歡迎關注法門律匠


法門律匠


二次補充偵查後,檢察院會決定是否提起公訴,證據達不到證明標準的,檢察院一般會考慮不起訴。不過,由於案件責任制,存在越來越多的二次補充偵查,要抓住這個可以淡化案件的機會,及時向檢察院提出專業意見。


廣州李大偉律師


檢察機關兩次退回補充偵查,這已經是退回補充偵查的極限了,因為依照刑訴法規定,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根據法律規定,經偵查機關兩次補充,檢察人員依法審查後,會有一下幾種結果:

一是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訴。

二是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符合刑訴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檢察機關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

三是對案件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實充分的,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可以做出存疑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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