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應確認爲勞動關係嗎?爲什麼?

vivi95


巳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應確認為勞動關係嗎?

題主這個問題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解答:

第一、巳經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是勞動關係。

第二、巳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並巳經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是勞務關係。

正式離退休人員再受聘後與單位之間形成的關係是勞務關係。但用人單位繼續聘用巳經達到退休年齡人員,該人員末享有退休待遇,因此其仍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務者,雙方形成的用人關係應是勞動關係而不是勞務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關係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為條件,而不是以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條件。


葉公來幫忙


退休人員也不同,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退休人員按月領取退休金的再工作人員與用人單位不再成為勞動關係,不適用勞動類法律,但是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又規定了沒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仍可建立勞動關係,適用勞動合同法,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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