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教成職稱評審必要條件,切忌讓支教重走論文老路

支教成職稱評審必要條件,切忌讓支教重走論文老路

為了均衡教育資源,扶持鄉村學校和薄弱學校的發展,國家採取了城鎮教師向鄉村流動的政策,也就是大家通常說的支教,實行這一政策的初衷非常明確,就是要均衡教育資源,促進鄉村教育 發展。為了更好的落實這一政策,國家將其與教師的職稱評審結合在一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8年度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要求:“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脫貧攻堅部署,進一步推進城鎮教師向鄉村學校、薄弱學校流動,將中小學教師到鄉村學校、薄弱學校任教一年以上經歷作為申報高級教師職稱的必要條件”。

將支教一年以上的經歷作為申報高級職稱的必要條件,也就是如果要申報高級教師職稱,就必須要有在鄉村學校、薄弱學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經歷。這個規定本來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出現了變味的情況,出現了單純為了職稱而支教的情況,由於這樣一種功利主義的驅動,支教效果大打折扣,這就應該引起有關管理部門的注意了。如果任由這種情況發展,支教工作就會失去原來的意義。就像前幾年,評職稱要求論文,為了發表論文,有的人就不惜弄虛作假,花錢買文章。如果在支教問題上不加強管理,重走評職稱要求的老路不是不可能的。

支教成職稱評審必要條件,切忌讓支教重走論文老路

目前,各地對支教工作的認識並不統一。有的單位就是應付差事,譬如前不久報道的集中安排孕婦去支教的事情。網友就給出了各種評論,其中一種附和很多的一種評論就是,懷孕期間去支教,到了對方學校可以請假,這樣既不用上班,又有了支教的經歷,是很划算的。無論這種猜測是否準確,也可以反應出在支教過程中是存在著許多不正確的態度的。再如有的接收支教人員的學校反應,支教教師不服從接收學校的管理,搞特殊化,影響了學校的正常管理。還有的反應,支教教師要求學校將課程集中安排,上完課就走人,根本不參加學校其他活動。

我們實行一項政策,往往都有良好的初衷,可是在實施的過程中,總會出現變味的情況。這就需要我們的管理部門進行認真的檢討,如果總是這樣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就應該考慮是政策不合理,還是執行有問題。正如,評職稱要求有論文,如果是對真正經過工作實踐,總結出於的教學經驗,經過正規渠道發表,在職稱評審中加以考慮,並不是不可以,可是當這個條件成為一個限制性條件時,就亂象叢生了。這時又沒有相應的管理措施,本來是一個鼓勵教師進行教學研究的政策,就成了職稱評審中的一個怪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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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對於支教工作,既然決定這樣做,就要有相應配套的管理措施,而只是靠將其作為晉升高級職稱的必要條件,而缺乏相應的具體管理辦法,支教流於形式就在所難免。這樣的支教,實際上不但不能幫助鄉村學校帶來實際的幫助,反而會給這些學校的教學秩序造成混亂,甚至還會在鄉村教師中產生負面的影響。所以,要想做好支教工作,並不是靠一個行政規定就可以的,弄不好反而會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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