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元貪官王保安受賄細節:十萬白金邊框眼鏡、兩萬「香火錢」

為了自己的企業能進入央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融公司)戰略投資者名單,北京一商人請託時任財政部副部長王保安引薦華融公司董事長。在王保安的引薦下,該商人如願以償見到了華融公司董事長。之後,王保安收受該商人送予的價值10萬港幣白金邊框眼鏡一副、現金10萬元人民幣以及2萬元“香火錢”。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馬永剛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上述案情。

2016年1月26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國家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王保安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落馬前,王保安還參加了國家統計局當天下午舉辦的中國經濟形勢通氣會。

落馬7個月後,即2016年8月26日,中紀委對國家統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保安進行“雙開”通報。

上述通報稱,王保安毫無政治信仰,長期搞迷信活動,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重大問題上發表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頻繁出入高檔酒店及高消費娛樂場所;道德淪喪,大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親屬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據新華社此前報道,2017年5月31日,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統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保安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保安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王保安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保安利用擔任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秘書,財政部辦公廳副主任、綜合司司長,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掛職),財政部黨組成員、部長助理、副部長,國家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彩票銷售、貸款申請、項目審批、土地開發以及工作招錄、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53億餘元。

在王保安落馬的第二天,即2016年1月27日,向王保安行賄的商人馬永剛隨即被有關辦案部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馬永剛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馬永剛,男,1962年4月出生於吉林省扶余市,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北京永道鼎豐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捕前住香港特別行政區,戶籍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行賄罪被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6日被執行逮捕。曾羈押於張家口市宣化看守所。

上述公開一審刑事判決書還顯示,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為幫助北京惠某公司進入華融公司戰略投資者名單,被告人馬永剛找到時任財政部副部長的王保安(已判決),希望王保安將其引薦給時任華融公司董事長賴某。經王保安聯繫,馬永剛等人見到了賴某。為了感謝王保安的引薦幫忙,馬永剛分三次給予王保安財物總價值為205548.5元。

上述三次行賄事實具體是:2014年9月,在王保安香港開會期間,馬永剛在香港中環IFC商場的柏林眼鏡店,花費港幣107500元為王保安購買白金邊框眼鏡一副,經當日人民幣與港幣匯率換算,價值人民幣85548.5元;2015年2月,馬永剛在北京金融街新榮記餐廳請王保安吃飯,飯後送給王保安人民幣10萬元;2015年6月,馬永剛陪同王保安在五臺山拜佛,期間送給王保安人民幣2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中紀委對王保安進行“雙開”的通報中提到“王保安毫無政治信仰,長期搞迷信活動”。上述公開判決書中亦顯示,王保安在調任國家統計局不久後,便在商人的陪同下到五臺山拜佛並接受賄賂。公開簡歷信息顯示,2015年4月,時任財政部黨組成員、副部長的王保安升任國家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5年6月份的一個週六,我、王保安、曹某1等人去五臺山燒香,在進廟之前將事先準備好的2萬元現金作為香火錢送給了王保安。”馬永剛在供述中說到。

此外,王保安的證言也提到,2015年夏天,其和馬永剛等人去五臺山燒香拜佛時,馬永剛送給其2萬元香火錢。

不過,由於馬永剛公司的資質和品牌等原因,馬永剛旗下的公司並未成功進入華融公司戰略投資者名單。

上述公開一審刑事判決書中華融公司董事長賴某的證言稱,2014年華融公司向全球公開招募戰略投資者,期間通過王保安的引薦,其與馬永剛等人見面;馬永剛表示希望北京惠某公司單獨參與華融引戰,但因北京惠某公司資質和品牌的原因,其沒有答應。

此外,上述公開一審刑事判決書中的兩份說明顯示,2014年華融公司增資擴股引入的7家戰略投資者中並不包括北京惠某公司。財政部負責制定華融公司資產處置、稅收和財物管理等制度辦法,而且在華融改制後,持有63.36%的股權,為華融公司的第一大股東。

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永剛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鑑於馬永剛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悔罪態度好,系初犯的量刑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

2017年8月15日,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馬永剛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十五萬元人民幣。(判決執行以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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