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检察·争创平安鼎」严打“老赖”犯罪 倡导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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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犯罪嫌疑人王某从A 公司购买挖掘机一辆,签订分期付款协议,该协议在西安莲湖区公证处公证,获得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王某在使用挖掘机过程中发现挖掘机有问题,因无法联系挖掘机售后,遂停止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A公司用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执行裁定要求王某履行剩余208800元货款义务,王某称自己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但法院裁定没有解决其合同纠纷问题,故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且未按要求报告其财产状况。经县法院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后王某仍拒绝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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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王某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拒不执行生效裁定,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藐视司法权威拒不执行,致使被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裁定罪的犯罪构成,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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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裁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不仅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面对严峻形势,2017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多项工作部署,周至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检察环节依法严厉打击“老赖”。

据统计,现该院共受理8起拒执罪案件,批捕率达100%。这表明公检法全力维护法治权威,严厉打击“老赖”犯罪的嚣张气焰的决心。下一步,该院将继续与公安、法院协作配合,全力铲除本辖区内的老赖,维护司法权威,倡导社会诚信,为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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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张如静

审核、签发:周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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