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對方物質補償?

離婚時,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對方物質補償?

離婚,有很多時候,不只是因為性格不合,而是一方犯了在另一方看來不可饒恕的過錯。當出現這種情形時,無過錯方是可以請求過錯方賠償的。

哪些情形出現,對方可以請求賠償?我國的婚姻法規定,當一方出現重婚、有配偶還與他人同居(出軌)、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請求法院,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法院予以支持。該條的規定,也只是限定於起訴離婚的,如果不是起訴離婚,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當一方出現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另一方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哪些情形,可以要求補償?如果夫妻之間訂立了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在離婚時,一方對於家庭、子女、老人照顧較多的,可以請求對方予以補償。當然,該補償只能限定於有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實踐中,有財產約定的可能較少。如果有,在離婚時,別忘了還可以獲得對方補償。

什麼情形下,有幫助義務?雖然到了離婚的地步,畢竟曾經共同生活在一起。如果在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該給予適當幫助。生活困難,一般是指無法達到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在離婚後,沒有住處的,也屬於生活困難。

在離婚時,提出物質補償或者賠償是有法有據的,只要不是無理的訴求,法院都會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現實的考量,予以慎重考慮,在儘可能的保障雙方利益的前提下做出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