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來丨意向性的句法與句法的意向性:胡塞爾對表象與判斷,及其符號表達的研究

董明来丨意向性的句法与句法的意向性:胡塞尔对表象与判断,及其符号表达的研究

董明来丨意向性的句法与句法的意向性:胡塞尔对表象与判断,及其符号表达的研究

意向性的句法與句法的意向性:

胡塞爾對錶象與判斷,及其符號表達的研究

本文刊載自《符號與傳媒》第17輯

(2018年秋季號第151—162頁)

董明來,博士,四川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助理研究員。

摘要

本文討論了胡塞爾對作為意向行為的表象與判斷,以及作為其表達的名稱與陳述的分析。根據胡塞爾,前者的區分乃是後者之區分的基礎。一個表象乃是對一個對象的直接把握,而在一個判斷中,能夠被表象所構建之物則被包含在命題的句法結構之中,成為一個不自足的句法成分。在此,命題乃判斷的意向對象,而判斷則是構建了命題的意向行為。相比於對它們的表述,判斷和表象都是更為充實的意向;而根據胡塞爾的後期思想,對某物的判斷,亦紮根於對某物的直接把握之中。

關鍵詞

胡塞爾,現象學,符號現象學,邏輯

一個對於符號學來說是奠基性的問題是:什麼是符號文本與意識的關係。近些年來,中文世界的符號學者們已然注意到胡塞爾現象學方法對於這個本源問題的意義(2017b,2017c):作為一種哲學方法,現象學不但照亮了意識本身的本質結構,而且描述了符號本身是如何呈現在這一意識結構中的。也就是說,符號,作為現象,也必須在意識的領域內才能被呈現。基於這個基本的現象學洞察,我們可以考察某些對於符號學和現象學來說都有理論意義的具體問題。本文的任務,即是考察如下兩種符號現象的基本區別:那就是作為組合的文本,以及被這一組合體納入自身之內的要素。胡塞爾將文本最基本的構造稱為陳述(Aussagen),而構成陳述的基本單元,則被稱為名稱(Namen)。要注意,根據胡塞爾,名稱這一術語並非僅僅指向語法上的名詞。比如,在“龍是邪惡的”這個陳述中,“龍”和“邪惡的”都可以被現象學地理解為名稱,雖然根據現代漢語的規約語法,前者乃是一個名詞,而後者則是一個形容詞。在胡塞爾現象學的框架內,名稱與陳述的區分,基於表象與判斷的區分:後兩者,乃是對不同意向對象的“直接經驗”。誠然,胡塞爾關於表達和直接經驗之關係的研究,已然受到過各種各樣的懷疑(2017b, pp. 5-7)。同時,“判斷乃是一種直接經驗”這一命題,似乎亦與常識相左。在本文中,我將試圖表明,胡塞爾是以一種最的意義上使用“直接經驗”這個概念的:對於它來說,任何一個構建了意向對象的意向行為,都是對被構建的對象的直接經驗。對他而言,被表達的東西也就並非如霍布斯所理解的那樣,是一種“內心話語”(mental discourse),因為後者並非直接經驗,而是對作為殘留經驗之記憶的聯結(1994, p. 15)。更進一步地,“直接經驗”在胡塞爾這裡也並非僅僅指對某個物理此在的感性的心理體驗,因為判斷雖然也是一種意向行為,但它卻有客觀普遍的品質。自然,胡塞爾的這一系列理論仍然有其值得探討之處,然而本文的目的,僅僅在於對他的理論本身做一個結構上的描述。至於進一步的理論構建和探討,則並非一篇試探性的研究所能窮盡。

一、兩種區分:作為不同符號的名稱與陳述,以及作為不同意向性形式的表象與判斷

根據胡塞爾的後期著作《經驗與判斷》(Erfahrung und Urteil),判斷乃是知識最原初的被給予方式:

所有知性行為,都最終指向判斷的層面……此行為的目的,並非對象的產生,而是關於某個自我給予的對象的知識……(1939, p. 235)

知識被“知性行為”所把捉,而這類行為的現象學類型,乃是判斷。巴什拉德(Suzanne Bachelard)指出,對於胡塞爾而言,“科學的知性之功能將我們引向判斷”(1968, p. 67)。從哲學史的角度來說,顯然,胡塞爾的這個知性行為的對象乃是知識,而知識,作為意象對象,與知識所關涉的“對象本身”不同。注意,當胡塞爾說一個對象乃是一個行為的“產物”時,他並非說一個外部的物理事物被主體的行動所製造,而是說,一個意向對象被其相應的意向行為所構建。比如,通過作為意識之行為的視見,主體構造了一個在空間中可以被視見的對象。這種意向關係乃是我們構建整個物理世界的方式,因此它在邏輯上先於任何物理空間中的因果聯繫——也就是說,意向性地構建一個對象,並非因果性地在物理上“創造”這個物理之物(2017a, pp. 24-29)。因此,知識也首先作為一個意向對象被其相應的意向行為所構建:判斷乃是一個意向行為。正如拜厄(Christian Beyer)和韋斯豪爾德(Martin Weichold)所指出的那樣,判斷也是一種“意義投射的”意向性行為(2012, pp. 406-407)。胡塞爾本人則說道:

毫無疑問,名稱的一大部分,也包括定語名稱,都直接或間接地“起源於”判斷,並且根據這種起源而可以迴歸為判斷。但是,這種關於起源和迴歸的說法已經表明,名稱與判斷是不同的……判斷本身不是定語功能,並且也永遠不可能行使這種功能……定語功能與謂語功能交織在一起;定語功能使謂語功能從自身中產生出來,但同時卻附帶地發揮自為的效用——所以才有那種在插入句中的正常表述。定語功能的通常情況則擺脫了這種複雜性。如果有人談到“德國皇帝”或者“超越數π”,那麼他並不是指“皇帝——這是德國皇帝”或“π——這是一個超越數”。(2006,pp. 52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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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引文來自《邏輯研究》第五研究的第3節。這一節描述了名稱和判斷之間的區別。然而,在同一個研究的第37節,胡塞爾聲稱,從34節開始的論述之“結果”可以被如此表述:“表象(Vorstellung)與判斷(Urteil)乃是本質上不同的行為”(2006, p. 160)。根據這些斷言,我們可以說,在35節中胡塞爾提到的“名稱”,實際上乃是在37節中被他稱為“表象”的東西,因為它們都與“判斷”不同。同時,在第35節中,胡塞爾用“陳述”來指向與名稱不同之物。他進一步地表示,“在名稱與陳述之間存在著區別,這些區別或是與合乎含義的本質(bedeutungsmäßige Wesen)有關,或是建立在作為本質不同的行為的‘表象’和‘判斷’的基礎上”(2006, p. 525)。在此,含義的區分與表象-判斷之區分不同,而“含義”,根據胡塞爾,乃是“被‘表述’出來的‘意義’”(2006, p. 26,2017c,pp. 14-17)。正如索科羅維斯基(Robert Sokolowski)意識到的那樣,“一個作為含義的判斷乃是在一個被說出的句子中被表達的”(1974, pp. 208-209)。也就是說,名稱與陳述之間的區分之所以建基於表象和判斷之間的區分,是因為陳述乃是對判斷的符號表達——相應的,名稱也就是表象的表達。表達者與被表達者之間的區分,乃是符號學的基本區分。除了胡塞爾, 其他現象學哲人們,比如海德格爾和德里達,亦曾關注過表達現象。但是在本文中,我將只討論胡塞爾對相應問題的分析。

表達現象的另一個關鍵特性,被胡塞爾在《邏輯研究》中不斷重複地提及: “含義意向”與“對含義的可能的充實”有本質的不同。一個表達“意謂”某物,而被意謂之物可以通過視見或者想象的方式被直觀(2006, pp. 39-41)。視見,作為一種意向行為,構建了作為對象的實在之物,而想象則構建了幻想(2017a, pp. 29-40)。索科羅維斯基指出,被這類意向所充實的表達,以一種“空洞”的、“間接”的方式與被視見或者想象之物相聯繫(1974, p. 18)。索氏對錶達之空洞性的描述或許並非精確,因為回憶仍然構建了一個過去對象本身,而被表達者乃過去之對象的意義,而非過去對象本身。值得注意的是,胡塞爾指出,在“一個三角形的三條垂直線相交於一點”這個陳述中,與其含義相關的對象乃是一個普遍的事態,這個事態乃是“一個在嚴格的語義上的同一之物,它是同一個幾何學真理”(1996, pp. 45-46)。也就是說,胡塞爾認為,表達的功能,並非如霍布斯所說的那樣,是令一個主體的心理過程得以被他人理解。也就是說,當我作出一個對三角形的陳述時,我所表達的並非“我現在正對三角形作如此這般的判斷”,而是“三角形是在客觀上如此”這一普遍事實。而我在某個特定時刻作出的判斷行為,包括其心理體驗,乃是私人性的、轉瞬即逝的。

要注意,表達了這一含義的符號所指也同時是一個意向對象:它被胡塞爾描述為“在此時此地被髮出的聲音構成物”(2006,p. 44)——聲音乃是被聽覺所構建的,而作為一個行為的傾聽,乃是一個廣義的視見,或者想象:我可以實際地聽到一個句子,也可以在想象中“傾聽”它。視見和想象都基於表象;但是在把捉一個關於三角形的句子時,通過對一系列音聲的表象而被表達的,並非另一個表象,而是一個判斷。只有在一個名稱中,被表達者也是一個表象。

但是要注意,一個名稱和一個判斷之所以能夠被區分,首先並非它們有不同數量的音節。為表達同一個概念,作為不同規約體系的自然語言,需要不同的音節數量。即使在同一種語言中,一個名稱也可能需要更多的音節:在現代漢語中,“一個紅色的蘋果”是一個胡塞爾意義上的名稱,而“這個蘋果是紅的”則是一個陳述。在現象學的視野下,這一區分並非單純是語法上的,而且是邏輯上的:一個句子和一個名詞詞組之所以在語法上不同,是因為它們所表達的,乃是不同的意向對象。在前面我已經提示過,對真實之物的視見和對虛幻之物的想象都屬於廣義上的表象。根據胡塞爾,表象之所以是最為基礎的對於外在對象的意向類型,是因為其功能乃是構建一個統一的對象(2017a)。與之相反,拜厄和韋斯豪爾德指出,判斷的意向對象,乃是一個“事態”(state of affairs)(2017, pp. 406-407)。問題在於:什麼是事態與個體對象之間的區別?

二、判斷與表象的意向性區別

根據上一節的分析,陳述與名稱表達了不同的意向行為:前者指向了判斷,而後者則是諸表象的“能指”。在其出版於1913年的代表作《觀念I》中,胡塞爾明確表示:

被判斷者(Geurteilte)不應與判斷內容(Beurteilten)相混……被表象者(本身)具有命題邏輯主詞項(Subjektes)的形式或命題邏輯謂詞項(Objektes)的形式……那些“關於什麼有關的對象”,尤其是具有主詞形式的對象,是判斷內容。由它們所形成的一切,被判斷的全體東西……構成了完全的意向對象相關物,判斷體驗的(按廣義理解的)“意義”。(1996, p. 237,譯文有所改動)

李幼蒸把把上述引文中的“Subjektes”和“Objektes”譯為“主詞”和“謂詞”,而我則將它們改譯為“主詞項”和“謂詞項”,因為它們乃是邏輯命題中的位置,而非語言組合軸中的位置。被表象者本身可以“作為”謂詞項或者主詞項:但是當它被直接表象時,它並非任何邏輯關係中的一個部分,而是它“本身”。而在一個判斷中,其對象並非佔據了主詞位置的“判斷內容”,而是判斷的整體:這個整體包含了其邏輯關係中的全部“位置”。而處於這些關係中的東西,構成了對象的部分,而非對象“本身”,雖然這些部分本身仍然有作為對象“本身”而被表象的潛能。

判斷內容和被判斷者之間的區分構成了胡塞爾後期著作《形式的與先驗的邏輯》(Formale und transzendentale Logik)一書的主要議題之一。在這部發表於1929年的著作中,胡塞爾討論了判斷與其對象形成的結構,以及判斷與表象作為行為的區別。根據此書的附錄, “A是B”乃是判斷的對象,而A和B都只是這一整體的部分。這個整體經常被表述為“命題”(Satz)(1929,p. 261)。為了方便起見,在本文中,我將用“命題”來指向意向對象,而“判斷”在本文中則只意味意向行為。胡塞爾指出,“根據‘部分’一詞在此處的意義,所有部分,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非自足的。它們都只有在整體中是其所是”(1929, p. 290)。一個命題被判斷建構為自足的對象。主詞項和謂詞項之所以非自足,乃是因為唯有處於與謂詞項的關係中時,主詞項才成其為主詞項;對於謂詞項而言,亦是如此。命題整體與其部分之間的關係,亦被胡塞爾描述為形式與質料之間的關係:主詞項和謂詞項乃是被命題整體所“利用”的質料。但是注意,我們不能說,“命題本身乃是命題部分的形式”,而只能說,“命題本身的形式乃是其質料之間的關聯”。胡塞爾指出,“當我們在其形式中具體同一地把握句法形式時,我們把句法質料和形式的統一稱為句法整體(syntagma)”。也就是說,命題包含了其形式和質料:形式和質料只是命題的不同“層次”。在《邏輯研究》中,胡塞爾同樣提到形式與質料乃是行為的不同“層次”,但是在《形式的與先天的邏輯》中,他處理的卻是對象的層次,雖然每一個意向對象的層次都有相應的行為的層次。簡單來說,命題的不同項類似於一個建築的不同屬性,而命題形式的功能則類似於建築的“核心”——通過“這個建築”的命題之核,我們能夠把它的形狀、顏色、大小都理解為同一個對象的形狀、顏色和大小。相應的,通過命題的句法形式,我們把命題中包含的內容理解為同一個命題的不同項。

根據胡塞爾,命題的不同對象在內時間意識中被給予。根《經驗與判斷》,在“S是p”這個命題所對應的判斷行為中,主體的意向性意識在S和p之間“遊移”:在一個積極的轉向中,基底S首先在其無區別的聯合中被理解,構成一個主題,然後它的規定p在其可被理解的綜合中被積極地理解。主體之行為所能做的到此為止。在此之外,可解釋的一致性在仍然停留在把握中的基底S和其規定p之間消極地產生。並且,主題性的對象-基底在此消極的變異中使其意義變得豐富。(1939, p.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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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判斷中,主體的意向性注意力一開始集中於作為主詞項的S之上,然後轉到了作為主詞之規定性(Bestimmung)的謂詞項p之上。但是,在第二個瞬間,S並非“被遺忘了”,而是仍然消極地存留於後攝(Retention)之中。後攝並非一個單純的過去,而是“此刻場”的一部分。也就是說,對於胡塞爾而言,“此刻”乃是一個有綿延的域,其中包含了“剛剛過去的瞬間”和“將要到來的瞬間”(1966, pp. 31-34)。在這個意義上,在我的注意力轉向p之後,S仍然被我在“當下”所把捉,因為後攝亦是“當下”場域的一部分。要注意,根據胡塞爾, 在一個完整的判斷行為中,我的注意力仍然需要從p“反轉”回S之上,但是此時,S已然攜帶者通過p而得來的“豐富的意義”。在我積極地把握這一被規定了的S的同時,它的規定p則亦消極地處於一個新的後攝之中(1939,pp. 243-244)。通過意向性注意力的這一來回遊移,主體能夠意識到S和p之間的關係:p從屬於作為實體的S,而S則被p所規定。比如,在把一個蘋果判斷為紅色時,我的注意力從“蘋果”這一內容轉向“紅色”,然後再轉回“蘋果”。但是,在第二個瞬間,被我的注意力之光所點亮的,已然是“一個被紅色所規定的蘋果”。在此,意識之注意力在S和p之間的轉移並非兩個不同的行為,而是同一個行為的不同時間組件。胡塞爾指出,當我持續地傾聽一段旋律時,我的注意力從一個音節跳向另一個音節,而音節們,作為對象之部分,則不斷地在時間中被給予我。但是,對這些音節的傾聽“屬於一個,並且是同一個行為整體”(1966,p. 21)。也就是說,在一個判斷中,注意力的不同“運動”只是同一個行為的不同部分,正如被這個行為所構建起來的命題總體,包含了不同的部分一樣。

命題乃是判斷行為的自足的對象,而其主詞項和謂詞項則僅僅是它不自足的,意向對象之部分。然而,並非所有包含了不同句法部分的句法綜合都是自足的,因為決定了一個綜合是否自足的,並非其內容的“多寡”,而是把這個綜合構建起來的行為。一個綜合本身,可以被一個判斷行為所直接構建,但也可以被把握為另一個綜合的部分:

與之相反,正如對任何自足的命題來說是可能的那樣,一個句法的變化,能夠開始於一個剛剛被表明的命題——也就是,變為另一個命題的部分。當一個這類變化發生時,那個現在變成了一個非自足的部分的命題仍然保有其“內容”;我們單純地說,“同一個命題”,在一個情形下是“命題自身”,而在另一個情況下則是一個“前件命題”,一個“後件命題”,諸如此類。(1929,p. 269)

在一個條件命題中,有前件和後件。比如說,我們可以把命題“倘若判斷是一個行為,那麼它就是意向性的”表達為“若p,則q”(p⊃q)。在此,p和q都只是p⊃q這個複合命題的句法部分。相反,根據胡塞爾,唯有當我們把p和q作為簡單命題時,它們才是“命題本身”,雖然處於p⊃q中的p和q,擁有被獨立判斷的p和q完全相同的內容,亦即,“判斷是一個行為”,以及“它是意向性的”。注意,在我們的例子中,“倘若……就”並非任何命題的內容,而只是整個完整命題的形式。

事實上,只要命題是複合的,那麼它就一定包含了一個可以作為獨立命題被判斷的句法內容。比如,即使在“‘這個水果是一個蘋果’是錯的”這個命題中,“這個水果是一個蘋果”也可以獨立地作為一個命題本身而成為另一個判斷行為的對象。這裡,另一個值得一提的問題是,“‘這個水果是一個蘋果’是錯的”和“這個水果不是一個蘋果”,在內容和形式方面,均有不同,雖然二者對一個可以被表象的物作出了相同的描述。在前面我們提到過,一個命題的“判斷內容”乃是其主詞項。在前面的第一個命題中,主詞項乃是“這個水果是一個蘋果”,而其謂詞項乃是“錯誤”;而在第二個命題中,判斷內容是“水果”,而規定了這一內容的謂詞項,乃是“蘋果”——這二者被一個否定的形式所聯結。在前一個命題中,複合命題佔據了一個“更高的層面”,而這個複合命題中的主詞項則處於一個更基礎的層級。

更進一步的,在一個指向了複合命題的判斷行為中,主體的意向性注意力同樣有內時間性的遊移。比如,在命題“‘這個蘋果是紅的’乃是正確”中,主體的注意力需要在“這個蘋果”、“紅色”、“正確”,以及“這個蘋果是紅的”這些項中游移。“這個蘋果是紅的”乃是整個複合命題的判斷內容,而“蘋果”乃是複合命題的判斷內容的判斷內容。我需要先把“蘋果”和“紅色”聯結起來,然後才能建立起整個複合判斷;而第一個聯結的行為,已然包含了至少兩個注意力遊移的瞬間。在第一個聯結完成時,我的判斷行為並未終結,而是繼續把聯結了“蘋果”和“紅色”這兩個項的命題與其他的項相結合;因此,整個複雜的過程仍然是一個單一的判斷行為,而非兩個獨立的判斷。

三、判斷與直接經驗

擁有同樣內容的命題,可以作為自足的意向對象,也可以僅僅是另一個自足對象的不自足部分。類似的,一個可以作為非自足之判斷內容的單個外部此在(比如一個蘋果)也可以擁有不同的部分:這些部分,在這個此在被直接地把捉為意向對象時,乃是它的對象“屬性”,而當“蘋果”乃是一個命題的句法內容時,蘋果的顏色、形狀等“部分”卻可以充任命題的謂詞項。在前文我已經提到過,“一個紅色的蘋果”,作為一個名稱,表達了一個表象,而表象的對象則是一個有著“紅色”這個意向屬性的單一對象;相反,一個判斷則首先將“蘋果”和“紅色”把握為其對象(命題)的不同項,然後才將它們在命題的形式中結合起來。胡塞爾表示,一個被表象的對象乃是被知道的,而在判斷中,我們則獲得了一個關於其判斷內容的知識。前者乃是對一個對象的直接經驗。關於被知道之物和關於它的知識之間的關係,胡塞爾在不同時期有著不同的理解。在前面已經提到過,根據《邏輯研究》,我對一個有著這樣那樣屬性的對象的表象,可以“來自”一個關於這個對象的判斷:

如果我們“實現”“這個是p的S”這種類型的表象的意義……那麼我們就可以說是必須訴諸於相應的謂語判斷,我們必須進行這種判斷,並且從這個判斷中“原初的”獲取稱謂表象,使此表象從這個判斷之中產生出來,被推導出來。(1996,pp. 524-525)

根據上述引文,對一個紅色蘋果的表象只能從“這個蘋果是紅色的”這一命題中推導出來。然而,在《形式的和先驗的邏輯》中,胡塞爾宣稱,知性判斷並非真理的唯一領域:

判斷的還原把它們還原為有著最終意義的最終判斷;與之相應,有對把屬於高層次的真理還原為低層次之真理的,真理的還原。這也就是說,還原至於其質量與材料領域相關的真理,或者……那些與在其對象領域中的個體對象相關的真理——這些個體對象從而在其自身之內並不包含判斷-句法,並且,在它們可被經驗的事實存在中,它們乃是先於所有判斷的。(1929, p.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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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於最“低”層面的真理,並不屬於任何判斷,而只屬於對個體對象的經驗。在被經驗時,這些個體對象處於它們本身的對象域中:也就是說,它們乃是自足的意向對象。雖然胡塞爾說最低的真理與判斷的質料相關,但他並不是在說,當對象處於這類基礎性的真理中時,它乃是判斷的質料,而是說,這種自足的對象能夠成為一個判斷的內容;這種從自足的對象向不自足的句法部分的變化,不會改變可被經驗之物的內容。對自足對象的經驗,先於任何判斷;因此,在此“最低”的真理並不意味著“最不重要的真理”,而是最基礎的真理。用索科羅維斯基的話來說,“感性的、視見性的意識乃是判斷意識的基礎;前者可以在沒有後者的情況下存在,而後者則從前者中產生出來”(1974, pp. 205-206)。也就是說,把一頭半人馬判斷為假的這個行為,只能從對一頭假的半人馬的想象中產生出來,而非相反。同時,因為對對象的表象(包括想象)並不依賴於判斷,故被表象者亦是一個“自足”的對象。胡塞爾將這種基底的真理命名為明證。一切基於判斷的知識,都必須迴歸到作為明證的經驗。要注意,對判斷的明證從本質上不同於對錶達的充實。對蘋果的判斷和對蘋果的直觀有不同的對象;然而被表達的對蘋果的表象和對蘋果的表象本身都指向同一個自足的對象,雖然兩種行為一個是空洞的,一個是充實的。

前此的討論似乎是說,一個對我面前的桌子的判斷,都依賴於對此桌子的經驗;後者構成了明證。然而,胡塞爾也指出,“從給予了個體對象的經驗中,主體必須在一個系統性的判斷-理論中上升至基於經驗的可能的普遍化,並且詢問,基底性的經驗如何有作為明證的功能” (1929, p. 189)。這一“上升”的過程乃是一種抽象化;而這種抽象化的“最終步驟”,乃是討論“形式以及範疇形成之形式-屬之類”問題的先天存在論(Ontology)。巴什拉德指出,對於胡塞爾而言,存在論的對象乃是“諸如屬性、總體、聯結、關係、總體性等等的概念”(1968, p. 65)。然而,根據胡塞爾,即使是存在論理論一類的普遍判斷,也紮根於對個體對象的明證式經驗,雖然這些判斷本身的判斷內容,乃是嚴格的普遍、抽象之物:

無論它們,作為高層的普遍性,如何外延地與其他普遍性相關,它們仍然必須明證地通過有限的步驟回到那些有著質料內容的單個之物。這些單個之物自身並非普遍性,而是個體。(1929,p. 182)

也就是說,雖然一個普遍概念可能與其他普遍概念相關,但它必然與個體對象相聯繫,如果這個普遍概念或者普遍理念要達到其明證的話。因此,一個關於“實體”這個概念的形而上學知識判斷有著普遍判斷這一形式,但是這種知識的明證仍然必須迴歸到經驗。一個普遍判斷“要求迴歸至對個體例子——也就是‘可能經驗’——的直觀之中”(1929, p. 189)。對具體例證的直觀對於一個普遍判斷來說,乃是必要的,因為存在論理論之“形式的-存在論的可靠性”乃是“所有可想象的實存之可靠性”(1929, p. 190)。也就是說,作為普遍判斷之明證的個體經驗,可以是一種對可能性的想象:

所有被邏輯所說明的判斷、真理、科學,都與實存著的世界相關……先天的真理與科學……考慮可能的,世界中的存在。更精確地說,當事實的世界被在幻想中自由地變異時,後者考慮必然可靠的東西——作為任何世界,從而也是這個世界的本質形式的必然可靠。(1929, pp. 198-199)

也就是說,一個普遍判斷的明證之所以必須是個體經驗,是因為倘若此判斷對一個具體的例證——無論它是實在的還是想象的——來說不適用,那麼它就不是對任何可能世界都適用的;而一個不能在任何可能世界中都為真的命題,就並不是一個普遍真理。在此,想象的作用顯然就是胡塞爾本質變更的方法:主體對普遍理論的考察,可以通過對可能性的想象而進行。因此,對於胡塞爾來說,明證就並不完全等同於對物質實存的經驗:

如果我們把一組有著最原初之明證的判斷理解為經驗判斷,那麼,通過一種特殊的方式,我們就必須在最廣義的意義上理解經驗:不是僅僅作為一個個體實存本身——也就是說,有著確定的存在——的簡單給予,而是同樣地擴展至這種確定性的變異。無論如何,後者可以變為或然性、可能性,等等。(1929, pp. 186-187)

我可以意向性地看著一個遠處的對象,並且把它構建為一個可能存在之物。我對這個模糊之物的經驗,可以作為如下一個命題的明證:“原初的那個東西的存在,是不確定的”。我也可以想象一頭龍,並且把它判斷為虛幻的。在此,對模糊遠景的視見和對虛假之龍的想象,都是對它們的直接經驗。更進一步的, “‘這個蘋果壞了’這個判斷是對的”紮根於對“這個蘋果壞了”這個命題的直接判斷之中:後一個行為之所以可以是前者的基礎,是因為後一個判斷把關於蘋果的這個命題把握為一個自足的對象,而非一個對象的不自足的部分。

四、結語

根據胡塞爾,通過對符號的把握,主體空洞地把握被表達之行為的對象。名稱和陳述乃是對不同行為的表達:前者表達對一個單一事物或概念的直接表象,而後者則表達了關於某物或者某概念的判斷。在判斷中,某物或某概念並非對象本身,而是作為對象的命題的一個部分,一個句法項。也就是說,在胡塞爾的體系中,句法結構首先並非一個規約規則,而是先天的邏輯形式:這種先天形式,為符號文本之語法規則奠基。

引用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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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sserl, E. (1966). Zur Phänomenologie des inneren Zeitbewusstseins. The Hague, NL: Martinus Nijhoff.

Sokolowski, R. (1974). Husserlian meditations: How words present things. Evanston, IL: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本文刊載自《符號與傳媒》第17輯2018年秋季號

董明来丨意向性的句法与句法的意向性:胡塞尔对表象与判断,及其符号表达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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