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崑山砍人凶漢被「反殺」案應適用「無限防衛」

(原標題:砍人兇漢被“反殺”案應適用“無限防衛”)

8月27日晚,江蘇崑山發生一起“神逆轉”事件。警方通報和監控視頻顯示:被一輛進入自行車道搶道的汽車逼停後,電動車司機於某已經將車推至人行道。雙方理論時,忽然從汽車上跑過來一個文身大漢,毆打於某至倒地,並追打至於某原先站立處十來米的位置。這還沒完,文身大漢竟然回車取出長刃兇器將於某砍傷,接著刀脫手落地,於某憤而搶先撿刀並回砍文身大漢數次,後者不治身亡。

被文身兇漢砍殺的於某最終反殺兇漢,他獲得了很多人的肯定,但會不會承擔刑事責任呢?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了制止不法侵害時造成損害免責的正當防衛制度;第二款規定了防衛過當,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

第三款被稱為“無限防衛條款”,其本意當然不是說兇犯的生命或人身權不受法律保護,而是鑑於這種情境產生的高度危險、激烈對抗,無法讓人理性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成為對防衛過當的豁免。“無限防衛條款”的本意就是,“只要你嚴重危及我人身安全,你不殺我,我也可以殺你”,而不講究刻板的對等性。

人民法院對正當防衛特別是無限防衛的適用極為嚴格,實務中正當防衛辯護的成功率僅為千分之一,而“無限防衛條款”幾乎成了“殭屍條款”。這很大程度上源於人民法院既要求防衛人有外科手術式的精準,只造成最小的合理傷害,又把防衛人視為“武林高手”,彷彿一刀在手,就立刻面對數人亦足以自保。如在山東的一起案件中,三人為朋友出氣而在街上毆打素不相識的被告,被告見其中一人掏出摺疊刀,於是迅速奪刀並連刺其手臂兩刀致其死亡。法院認為,被告奪取刀具後,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已不足以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程度,因此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年。

然而,崑山這個案件還是應當適用“無限防衛”。一方面,文身兇漢在本方未吃虧時,主動毆打於某並折返十餘米取長刀,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意圖明顯。另一方面,更關鍵之處在於:砍刀偶然落地後,於某並未脫離“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狀態。這樣說有三層意思。

一是文身兇漢無故行兇的意圖明顯,且可合理懷疑為黑惡勢力人員。公安部門本月剛公佈的《黑惡勢力29種常見外在表現形式》,前兩條就是佩戴誇張金銀飾品炫耀的人員和以兇獸文身等彪悍、跋扈人員從事違法活動的,態度蠻橫、粗暴,隨身隨車攜帶管制刀具或棍棒的。據報道,文身兇漢實名劉海龍,曾因故意傷害等罪名被四次判刑。

二是刀具偶然脫手後,文身兇漢對於於某的危險性並未消除。文身漢隨車攜帶長刃砍刀並輕易使用,似乎是“職業選手”,他失刀後曾繼續搏鬥奪刀,此刻奔向汽車取出別的刀具甚至槍支,或召喚同夥攻擊於某的危險性依然存在。

三是於某已經受傷,其所騎的電動車也已被文身漢一方推倒,對方又有汽車,自己逃跑並不能保障安全。

且不論一個人被打被砍後能否奢談“冷靜”“剋制”,從當時的實際情況看,我們無法合理要求於某隻是持刀在手或先砍一刀就停下來,冒著生命危險看看文身兇漢有什麼反應,確認他又要撲過來或亮出新武器時再自衛。當然,如果於某是一名警察,他大概不會接著砍文身漢,但這恰恰是由於警察一般受過格鬥訓練,又配槍配手銬,足以保衛自己。

一些原本可能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案件最終未被認定,不但縮限了民眾在危難中的自我救濟能力,也讓人深感遇到歹徒時的進退維谷。本案碰巧獲得了曝光,民意支持再次凸顯了從寬認定“無限防衛”的正當性基礎,希望對於推動法院論證說理有幫助。

(作者為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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