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例生態環境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開庭

工程施工人在山體平整過程中越界開採,導致林地功能受到損害,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損害的林地生態誰來修復?

9月29日,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檢察院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將工程施工人、工程發包方及掛靠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國家損失,修復生態。

這是福建省首例生態環境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省市區三級20多名人大代表旁聽了庭審過程。


福建省首例生態環境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開庭


越界開採林地49.3畝

環境遭受嚴重毀壞

2015年1月,張某某掛靠福建省某機械工程公司向福州某碼頭公司承包碼頭建設工程2#、3#泊位後方山體平整工程。張某某在山體平整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佔用林地採石,機械工程公司和碼頭公司在此期間也未盡監督管理義務,造成越界開採。

經鑑定:超界開採的林地面積共計49.3畝,山體被採石挖掘至岩石障礙層,有效土層厚度已完全被剝離喪失,原有植被已遭受嚴重毀壞滅失,林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及土壤、水文等林業種植條件均遭受嚴重毀壞。


福建省首例生態環境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開庭


創新舉措提起訴訟

助力青山迴歸長樂

長樂區檢察院認為,張某某不具備與建設項目要求相適應的主體資格和技術管理能力,非法掛靠機械工程公司承包碼頭公司山體平整工程,在施工過程中越界開採,造成生態環境被破壞,其不僅應承擔非法佔用農用地的刑事責任,還應承擔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民事侵權責任;

機械工程公司允許不具有主體資格和技術管理能力的張某某,以掛靠方式承接上述工程施工,並未對張某某的工程盡到監督管理責任;

碼頭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明知實際施工人張某某不具有主體資格和技術管理能力,明知機械工程公司僅是名義上的施工單位,仍將上述工程項目發包給被掛靠的機械工程公司施工,且施工期間,也未盡到監管義務,因此對張某某越界開採行為所造成的生態環境被破壞的後果,也有過錯,屬於共同侵權人,應對張某某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長樂區檢察院提出,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追究張某某的刑事責任,同時判令張某某、機械工程公司及碼頭公司按指定方案恢復49.3畝林地的種植條件、補種植被,並對補種的植被撫育管護三年,最終恢復生態功能;

如不能按照相關標準、期限自行修復毀壞的49.3畝林地生態功能,由三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407萬餘元;

三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支付生態環境受損至恢復原狀期間的生態環境功能損失計122萬餘元。

當庭達成調解協議

該案將另擇期宣判

庭審過程中,長樂區檢察院檢察官通過多媒體示證、申請鑑定人和專業人員出庭,充分還原了案件事實,明確造成的生態損失。

張某某、機械工程公司及碼頭公司當庭承認自身犯罪或違法事實,並願意接受相應懲罰。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協議。該案將另擇期宣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