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新規下信託最新政策解讀

一、政策背景

為落實《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相關要求,進一步規範過渡期內信託業務監管工作,銀保監會於2018年8月17日下發《信託部關於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資管新規下信託最新政策解讀

該文被業內視為信託版資管新規實施細則,意味著信託行業進入落實資管新規要求的新階段,這將促進信託公司加快轉型發展與支持實體經濟,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要點解讀

01

明確資管新規的適用範圍

《通知》明確了資管新規主要適用於資金信託。公益(慈善)信託、家族信託以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和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是信託本源業務,不屬於資產管理產品的範疇。

為避免信託公司以家族信託為名,變相開展資管業務。《通知》從委託人、信託目的、服務內容、委託金額或價值、受益人等方面對家族信託的定義進行了明確,即家族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的委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製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託業務。

家族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受益人應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但委託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

單純以追求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託目的,具有專戶理財性質和資產管理屬性的信託業務不屬於家族信託。這對引導市場充分發揮信託的本源功能以及充分發揮家族信託的資產配置功能以更有效支持財富傳承的目標有著重要的指引和促進作用。

此外,隨著我國慈善事業日益壯大,慈善信託作為新型的慈善實施方式,能夠更好地反映委託人的意願,推動慈善事業向更透明、更高效的方向發展,成為促進我國慈善事業和信託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02

區別對待事務管理類信託

《通知》指出,對於事務管理類信託業務,要區別對待,嚴控為委託人監管套利、違法違規提供便利的事務管理類信託業務。支持信託公司依法合規開展融資類、投資類信託業務,以及符合監管要求、資金投向實體經濟的事務管理類信託業務。

同時,《通知》還督促信託公司依法合規開展財產權信託業務,以財產權信託的名義開展資金信託業務的,適用於《通知》。

以信託產品或其他資產管理產品作為受讓方受讓信託受益權的業務,則視同資產管理產品嵌套業務,投資於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佈規則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除外。

《通知》強調了支持符合監管要求的事務管理信託業務發展,這與資管新規的內在精神是一致的。

資管新規強調了資管產品嵌套情況下,受託人需要進行主動管理,與年初完全暫停通道業務的監管態度相比,有一定緩和。

在此背景下,由於不同機構之間進行的一些業務合作而產生的通道業務有其合理性。這有利於恢復部分通道類業務,進而推動打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

03

制定過渡期整改計劃

《通知》延續了央行對於資管產品過渡期的政策安排,以實現平穩過渡。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信託公司可以發行存量老產品對接。

這有利於解決非標資金池期限錯配問題,減緩流動性風險壓力。

信託公司也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到期日不晚於2020年底的新資產,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

這有利於繼續發揮信託業務服務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避免因過快收縮業務規模而影響實體經濟融資來源,降低對於金融市場的衝擊,也給予投資者更多的適應時間。

但老產品的整體規模應當控制在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未來將主要依靠老產品到期清算來騰挪空間。不符合指導意見相關要求的存量信託產品需要在過渡期內逐筆有序壓縮。

同時,《通知》要求各銀監局督促信託公司按照產品類別建立臺賬,明確整改舉措,定期報送整改進展情況。從目前情況看,2020年底前到期的存量不合規信託產品的整改壓力較小,整改的困難主要集中於2020年底前無法到期的信託產品和不良資產的處置。

到期日晚於2020年底的信託產品,信託公司可以協調信託項目提前到期,但部分事務管理類項目協調難度大,部分存量或新增的風險項目處置進度不確定,可能難以按時處置完畢。這需要引起信託公司的高度重視,及時制定整改方案,後續可能需要監管部門給予政策支持。

《通知》也部署了一系列重要時間節點:信託公司整改計劃由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和合規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於2018年9月15日前報送屬地銀監局;信託公司風控預案於2018年10月15日前報送至屬地銀監局。

以上規定突出了存量產品整改的風險控制,明確了防止出現再生風險的要求,而且對於信託公司評估過渡期內的潛在風險、制定風險防控預案的要求,也體現了監管對於平穩推進資管新規的思路。

三、政策落地影響

01

加快信託公司轉型發展

當前,信託公司的首要任務是利用過渡期的有限時間,在保持業務規模有序壓降的同時,繼續適度發行老產品,尤其是具有高附加值的主動管理類信託產品,為未來業務的發展奠定基礎。

信託公司也可加大力發展家族信託、資產證券化、財產權、慈善信託等不受限信託業務,發揮信託制度優勢,迴歸本源,從而對沖部分壓降業務帶來的壓力。

同時,信託公司需要探索新業務模式,解決淨值化管理等核心問題,為規模化發展做好鋪墊。此外,在資管行業監管持續變革的關鍵時期,合規壓力仍然較大,信託公司需要提升內部管理的柔性和彈性,增強對外部環境變化的反應速度。

大力培養複合型人才,適應不同監管環境下的展業需求。增加信息系統投入,提升業務管理、業務統計分析、內部管理決策效率。

從長遠看,信託公司須順應資管新時代下主動管理、標準化、淨值化管理、統一監管的發展趨勢,打造核心競爭能力,實現可持續發展。

為此,信託公司應從客戶需求出發,從以產品為中心向以客戶為中心轉變,針對不同層次的客戶需求和偏好開展產品設計和供給,加強產品研發的針對性,進行精準營銷,提高資金端和資產端的匹配效率,形成適銷對路的資管產品。

在打破剛性兌付的環境下,信託公司需要進一步增強風險管理能力,更加充分地盡職履責,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為根本出發點,審慎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幫助投資者實現財富的保值增值。

02

落實資管新規仍需更多政策指導

《通知》對於通道業務、存量業務的整改等工作進行了詳細部署,但對於產品估值、打破剛兌等資管新規的要求並沒有提及,需要監管部門給予更多指導。

一是對非標產品實行淨值化管理存在難度。

資管新規要求資管產品實行淨值化管理,定期披露產品淨值,這是打破剛性兌付的關鍵舉措。非標信託產品實行淨值化管理卻是一個較大的挑戰,而且目前國內外可借鑑的成熟經驗相對較少。

二是需要對產品分類、客戶分類作出明確的監管要求。

資管新規要求資管機構從客戶角度出發,為客戶提供與其風險偏好相匹配的資管產品。信託公司需要向銀行、券商借鑑,開展產品分類和客戶分類。這方面需要監管部門給予信託公司政策指導,從而形成符合信託產品特性的分類標準。

三是非標債權投資限額管理的監管要求有待明確。

資管新規限制非標債權資產投資,資管產品進行相關投資時需要遵守限額管理、流動性管理的監管要求。但對信託業務是否需要執行此類要求仍沒有明確。

四是原有監管政策與資管新規政策的銜接問題仍存在。

如資管新規要求按照管理費計提10%的風險準備金,或者計提操作風險資本或者相關風險資本準備,而信託公司當前需要計提信託賠償準備金和風險資本,還要繳納信託保障金,是否還需要另行計提風險準備?

隨著《通知》的落地,資金信託將會受到更加嚴格的監管,而公益信託、家族信託等得到監管支持的業務將有望迎來重大發展機遇期。正確把握監管導向,致力於開展監管鼓勵的業務,開展符合國家經濟發展要求、產業政策導向的業務才是信託公司可持續發展的根本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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