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下信托最新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过渡期内信托业务监管工作,银保监会于2018年8月17日下发《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资管新规下信托最新政策解读

该文被业内视为信托版资管新规实施细则,意味着信托行业进入落实资管新规要求的新阶段,这将促进信托公司加快转型发展与支持实体经济,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要点解读

01

明确资管新规的适用范围

《通知》明确了资管新规主要适用于资金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以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是信托本源业务,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的范畴。

为避免信托公司以家族信托为名,变相开展资管业务。《通知》从委托人、信托目的、服务内容、委托金额或价值、受益人等方面对家族信托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即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这对引导市场充分发挥信托的本源功能以及充分发挥家族信托的资产配置功能以更有效支持财富传承的目标有着重要的指引和促进作用。

此外,随着我国慈善事业日益壮大,慈善信托作为新型的慈善实施方式,能够更好地反映委托人的意愿,推动慈善事业向更透明、更高效的方向发展,成为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和信托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02

区别对待事务管理类信托

《通知》指出,对于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要区别对待,严控为委托人监管套利、违法违规提供便利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支持信托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融资类、投资类信托业务,以及符合监管要求、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

同时,《通知》还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财产权信托业务,以财产权信托的名义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适用于《通知》。

以信托产品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受让方受让信托受益权的业务,则视同资产管理产品嵌套业务,投资于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除外。

《通知》强调了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事务管理信托业务发展,这与资管新规的内在精神是一致的。

资管新规强调了资管产品嵌套情况下,受托人需要进行主动管理,与年初完全暂停通道业务的监管态度相比,有一定缓和。

在此背景下,由于不同机构之间进行的一些业务合作而产生的通道业务有其合理性。这有利于恢复部分通道类业务,进而推动打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03

制定过渡期整改计划

《通知》延续了央行对于资管产品过渡期的政策安排,以实现平稳过渡。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信托公司可以发行存量老产品对接。

这有利于解决非标资金池期限错配问题,减缓流动性风险压力。

信托公司也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到期日不晚于2020年底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这有利于继续发挥信托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避免因过快收缩业务规模而影响实体经济融资来源,降低对于金融市场的冲击,也给予投资者更多的适应时间。

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未来将主要依靠老产品到期清算来腾挪空间。不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的存量信托产品需要在过渡期内逐笔有序压缩。

同时,《通知》要求各银监局督促信托公司按照产品类别建立台账,明确整改举措,定期报送整改进展情况。从目前情况看,2020年底前到期的存量不合规信托产品的整改压力较小,整改的困难主要集中于2020年底前无法到期的信托产品和不良资产的处置。

到期日晚于2020年底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可以协调信托项目提前到期,但部分事务管理类项目协调难度大,部分存量或新增的风险项目处置进度不确定,可能难以按时处置完毕。这需要引起信托公司的高度重视,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后续可能需要监管部门给予政策支持。

《通知》也部署了一系列重要时间节点:信托公司整改计划由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合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2018年9月15日前报送属地银监局;信托公司风控预案于2018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属地银监局。

以上规定突出了存量产品整改的风险控制,明确了防止出现再生风险的要求,而且对于信托公司评估过渡期内的潜在风险、制定风险防控预案的要求,也体现了监管对于平稳推进资管新规的思路。

三、政策落地影响

01

加快信托公司转型发展

当前,信托公司的首要任务是利用过渡期的有限时间,在保持业务规模有序压降的同时,继续适度发行老产品,尤其是具有高附加值的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为未来业务的发展奠定基础。

信托公司也可加大力发展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财产权、慈善信托等不受限信托业务,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回归本源,从而对冲部分压降业务带来的压力。

同时,信托公司需要探索新业务模式,解决净值化管理等核心问题,为规模化发展做好铺垫。此外,在资管行业监管持续变革的关键时期,合规压力仍然较大,信托公司需要提升内部管理的柔性和弹性,增强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反应速度。

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适应不同监管环境下的展业需求。增加信息系统投入,提升业务管理、业务统计分析、内部管理决策效率。

从长远看,信托公司须顺应资管新时代下主动管理、标准化、净值化管理、统一监管的发展趋势,打造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为此,信托公司应从客户需求出发,从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和偏好开展产品设计和供给,加强产品研发的针对性,进行精准营销,提高资金端和资产端的匹配效率,形成适销对路的资管产品。

在打破刚性兑付的环境下,信托公司需要进一步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更加充分地尽职履责,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出发点,审慎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帮助投资者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

02

落实资管新规仍需更多政策指导

《通知》对于通道业务、存量业务的整改等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但对于产品估值、打破刚兑等资管新规的要求并没有提及,需要监管部门给予更多指导。

一是对非标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存在难度。

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定期披露产品净值,这是打破刚性兑付的关键举措。非标信托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却是一个较大的挑战,而且目前国内外可借鉴的成熟经验相对较少。

二是需要对产品分类、客户分类作出明确的监管要求。

资管新规要求资管机构从客户角度出发,为客户提供与其风险偏好相匹配的资管产品。信托公司需要向银行、券商借鉴,开展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这方面需要监管部门给予信托公司政策指导,从而形成符合信托产品特性的分类标准。

三是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的监管要求有待明确。

资管新规限制非标债权资产投资,资管产品进行相关投资时需要遵守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的监管要求。但对信托业务是否需要执行此类要求仍没有明确。

四是原有监管政策与资管新规政策的衔接问题仍存在。

如资管新规要求按照管理费计提10%的风险准备金,或者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者相关风险资本准备,而信托公司当前需要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和风险资本,还要缴纳信托保障金,是否还需要另行计提风险准备?

随着《通知》的落地,资金信托将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而公益信托、家族信托等得到监管支持的业务将有望迎来重大发展机遇期。正确把握监管导向,致力于开展监管鼓励的业务,开展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要求、产业政策导向的业务才是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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