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起,南通市区不动产登记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近日,南通市不动产登记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公告》政策相关情况,并就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2018年10月1日起,南通市区不动产登记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新闻发布会 

一、新规内容

2018年10月1日起,南通市区不动产登记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南通市区不动产登记采取新的审查模式,即: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夫妻共有关系的审查,不再通过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的方式进行,而以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等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结合当事人的申报情况,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

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离婚、共有份额变化的转移登记以及夫妻婚内“加减名”等情形,申请办理登记时仍需审查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不在这次调整的范围内。

二、新规实施前后,卖房手续有什么区别?

如果您是已婚人士,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

新规实施前:登机机构会审查您的婚姻状况,要求您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还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

新规实施后:如您主张该房是您个人单独所有,审核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也只是您一个人,您个人即可与买房人到窗口申请办理,您的配偶不需到场,不再要求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三、特别提醒:新规实施后,夫妻双方个人权益如何保障?

2018年10月1日起,南通市区不动产登记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加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如夫妻间能达成共识,双方可共同申请“夫妻加名”,登记为夫妻共有,通过“加名”确保您的权益!!!

如已登记一方坚持不同意“加名”的,未登记一方应该要有足够的重视,可以持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到登记部门对相关不动产申请异议登记,而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及时变更: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当事人及时到登记部门变更不动产权利人,维护您的自身权益!!!

例如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后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定不动产归另一方所有。该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迟迟不申请转移登记,登记簿的记载与事实权利不一致,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擅自出售该不动产予他人并申请办理了转移登记,不动产为第三人善意取得,致使事实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四、有人会问:不动产登记为什么不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2018年10月1日起,南通市区不动产登记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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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明确了物权公示原则,赋予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以正确性推定效力,登记机构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无需再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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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除因办理未经公证继承转移登记、夫妻约定不动产权归属外,以“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原则,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登记原因文件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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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中不动产权利的归属,通过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其实并不能准确认定。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共有,但事实上,如果不动产系其中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属于该方个人单独所有;夫妻也可以约定共同购买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等等。而且,现在公民的婚姻状况复杂,登记部门审查婚姻状况无法穷尽所有可能,反而有侵犯个人隐私的嫌疑,夫妻间关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约定,属公民意思自治范畴,登记部门也无须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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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民政部门乃至社区、街道、公安等部门对于公民的婚姻状况,均不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继续通过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的方式来确认不动产权利归属,不仅没有现实意义,也不具备可操作性。

➤ 附:《关于调整南通市区不动产登记夫妻共有关系审查模式的公告》

关于调整南通市区不动产登记

夫妻共有关系审查模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对我市市区不动产登记共有关系审查模式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内容

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建造、变更、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而是以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如合同)、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等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结合当事人的申报情况,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事项,申请人无需再提供婚姻状况材料。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加减名”或共有份额变化的转移登记、离婚转移登记等情形除外。

二、实施时间

自2018年10月1日起。

三、实施区域

南通市市区范围,包括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

四、其他事项

(一)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夫妻之间重新约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可以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服务网点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二)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瞒共有人、申报不实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的,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或单方申请异议登记。

(三)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害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5日

这一新规将自今年10月1日起

正式在南通市区开始施行

千万要记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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