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安裝防盜窗時不慎墜樓身亡,房主用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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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實話:如果是僱傭關係就需要負責,如果是承攬關係就不需要負責。

不可否認,現實生活中我們確實會有可能遇到這種事情,比如說我們找人去擦玻璃,安裝防盜網,或者是裝空調等,這些都屬於高空作業項目,並且也都伴隨著一定的風險。而如果這時候工人發生了意外,那麼就要根據房主和工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來判定屋主的責任。

僱傭關係下屋住需要承擔責任

所謂的僱傭關係,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比如說我們去公司上班,然後在工作的過程中發生了意外導致傷殘,那麼這種情況下就屬於工傷,我們就可以向公司索要賠償。同理,如果屋主人和安裝工人之間屬於這樣的僱傭關係,屋主人同樣應該承擔責任。

那麼,什麼情況下屬於僱傭關係呢?說得通俗一點就是,工人幹活有沒有受到你的指揮,如果有那麼一般情況下就屬於僱傭關係。就像我們在公司幹活其實是聽了老闆的話一樣,這時候肯定是需要屋主人承擔責任的。

承攬關係屋主人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所謂的承攬關係簡單來說就是屋主把這個活兒包給了安裝工人,幹活過程不受屋主人指揮,完全由安裝工人自己家決定操作方式。說白了,哪怕是安裝工人躺在那兒睡大覺,只要在工期內完成,並符合驗收標準,那麼屋主人也不能多說什麼,這就屬於承攬關係。

亦或者說,屋主人和防盜窗店的老闆談好了,然後這些人是防盜窗店老闆派來進行安裝的,那麼這時候如果發生了意外,其實就相當於是這些工人的工傷,需要負責任的就是防盜窗店的老闆,當然,這個前提是屋主不要瞎指揮。

當然,現實情況下,我們找工人幹活兒是很少簽訂什麼承攬合同或者僱傭合同的,而如果沒有這個合同,那麼從法律上來說,安裝工人在我們家幹活兒墜樓身亡了,那屋主人指定是要賠錢的。因為這時候人死了,而又沒有有效證據證明雙方之間是承攬關係的話,那就會按照僱傭關係來算,這也是出於人道主義精神考慮。畢竟,人家可是丟了一條命,而我們只不過是賠點錢而已。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首先,對不幸表示遺憾。工人安裝防盜窗不幸墜亡,主要是看工人是與誰簽訂的僱傭關係與承攬合同。

如果是房主僱傭工人,那麼與工人之間就形成了僱傭關係,那麼工人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了傷害,僱主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雙方是承攬合同關係,那麼房主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

如果房主只是把安裝防盜窗這個工作任務發包給工人(或者發包給第三人,第三人派這個工人來幹這個活),那麼他們之間就是承攬合同關係。承攬人在從事相關工作的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定做人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房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要看他和工人之間是什麼法律關係,當然,也要看他在安裝防盜窗時是否具有過錯。下面,我分情況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僱傭關係

如果工人是房主僱來給他幹活的,那麼他和工人之間就是僱傭關係。而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房主僱傭工人來為他安裝防盜窗,工人在安裝過程中受傷,房主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攬合同關係

如果房主只是把安裝防盜窗這個工作任務發包給工人(或者發包給第三人,第三人派這個工人來幹這個活),那麼他們之間就是承攬合同關係。承攬人在從事相關工作的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定做人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這種情況下房主是不用對工人受傷承擔賠償責任的。當然,如果房主在安裝防盜窗的過程中具有過錯,比如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那麼就要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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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該事件的關鍵點在於區分房主與工人之間建立的是僱傭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實踐中兩者的區別僱傭合同的標的為提供約定的勞務(認真做事),承攬合同的標的為完成並交付符合約定的工作成果(成功做事)。僱傭合同的僱主對於僱員享有管理、監督、指示的權力,而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無此權力。

安裝防盜窗,強調的是安裝者完成並交付合格工作成果,應為承攬合同。如果房東在定作、指示、選任方面沒有過錯,房主無須對工人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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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安裝防盜窗時不慎墜樓身亡,按理說房主不應負責。但實際生活中,因為工程量少,都沒有籤合同協議,而且攬主又是工人。一旦發生墜落身亡,房主還是很麻煩,有理無處說。

我們這裡就發生這樣一起事故:有一家請人裝修外牆,工人是一家兩口子,丈夫不小心從三樓外牆墜落,當場死亡。死者家屬就帶全村男女老少包括親朋好友幾百人到房主家吃喝,還準備在房主家設靈堂。後來經過多方協調,房主給予十萬元埋葬費,畢竟人死為大,入土為安。

去年我家也裝修房子,因為裝修外牆發生遇外事故不少,所以我要求工人以書面的形式寫協議。工人是五個年青小夥合做,他們說又不是幾十萬幾百萬工程而拒絕鑑字,只是說會小心工作。但在他們幹活時,我還是經常留意,比如他們喝酒上班就叫停工,穿拖鞋上架就叫換鞋,總是叫他們小心又小心。房子裝修完,自己才鬆了一口氣。


手機用戶真話裡說


這種不幸,可以用很負責任的態度說:假如不是與公司簽訂合同的前提下,房主只是賠多賠少的問題,而不是用不用負責:

一、之前有朋友遇到過類似的事情,大致是裝修工人在裝修期間發生意外,然後就變成了業主擔主要責任。

律師的意思是:裝修或者安裝防盜窗或者是清潔工擦玻璃,直接受益人都是業主,所以業主必擔責;

二、假如是與公司簽訂合同的情況下,一般按照格式合同的要求,都會以公司名義為工人購買意外保險,所以這種情況基本上業主可以不用負責任;

三、更多見的是業主與工人的直接僱傭關係,或者像我那朋友跟裝修包工頭個人簽訂的合同,這種情況下,尤其是工人身故的前提下,擔責是百分百的!

只是,一般來說,按照工人的城市與農村居民的不同,賠償金的額度有很大差別,律師介紹的大致有20萬元上下的差額,但具體情況要看找的律師怎麼樣。

我那朋友的經過就是:裝修工在不聽業主勸阻前提下,踩在陽臺外的空調支架弄加裝的塑鋼窗,結果空調支架垮了……加上喪葬費3萬元,一審判的是那朋友和裝修包工頭一人承擔了40%的責任,工人自己承擔20%的責任,相當於總額30萬元的賠償金,業主該賠12萬,後來業主上訴後,二審改成業主擔30%的責任,包工頭佔50%的責任,最後賠了9萬元。

所以說不要以為裝修或者安空調這些事情不大,一個閃失就是三方俱損,馬虎不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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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件的關鍵點在於區分一個法律合同:房主與工人之間建立的是僱傭合同還是承攬合同。

僱傭合同:僱傭合同,即 "僱傭契約",指的是當事人一方 (受僱者)向對方(僱主)提供勞動力以從事某種工作、由對方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協議 (或契約)。

這種情況下僱主與僱員之間有李隸屬性質,僱員要服從僱主的工作安排,同時僱主也對僱員有管理、監督的責任,這種關係下出事故一般僱主要承擔責任。

承攬合同: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情況下承攬人發生意外,定作人不承擔責任,除非定作人在完成工作的的過程中具有過錯,比如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那麼就要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出行律師說


這得看工人是誰找去的,工人的工資是誰發的了。也就是說誰與工人形成了僱傭關係,那誰就要負責。

簡單的說,就是工人是誰找去的。如果是業主找的工人,那麼業主就要負責賠償。

如果業主只是找的賣防盜窗的商家,是商家安排的工人去進行安裝,業主事前並沒有與工人進行過聯繫,那麼業主就不需要負責任,需要負責賠償的是安排工人的商家。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僱主與被僱傭者之間是合同關係,一旦被僱傭者在勞動中出現了人身意外,那麼僱主就要負賠償責任。

因為裝修工作中,尤其是安裝空調、防盜窗等高空作業時,容易發生意外。所以我們通常都不建議業主自己去找工人來幹,都是建議去找專業的商家。這樣一旦出了意外,也可以合理合法的規避責任,避免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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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會見到工人從事高空作業,按防盜窗,空調,刷牆等高空作業,在這種工作環境下那面會發生人身傷亡事故也是大家不願看到的,那如何確定責任,作為房東和工人怎麼確定好法律風險,保障好工人的安全,這也是大家想知道的。



房主是否要承擔責任,要看房主和工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當然也要看工人在安裝防盜窗時是自身過錯,還是房主過錯,還是開發商過錯?



那麼我們先講一下工人和房東間是僱傭關係

舉個簡單例子:房東的鄰居是裝修工,對安裝空調比較瞭解,操作起來也容易上手。這樣一來,平常關係比較好,兩個人一商量抽個時間,就幹了,還能管個飯,喝個小酒。那麼這種情況下,鄰居和房東就是僱傭關係,鄰居說白了就是房主僱來給他幹活的,那麼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工人一旦發生傷亡,房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攬關係

縣城裡,有個安裝防盜門不錯的店,人那活又快又漂亮,那房東就把這個活交給這個店了或者直接發包給某工人,那麼這時房東與這個店或包工頭之間就是承攬合同關係。承攬人在從事工作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尤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定做人(即房東)不擔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 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如果房主在安裝防盜窗的過程中具有過錯,比如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那麼就要承擔責任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大話法律


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從人死比天大來說,死亡工人應該得到金錢的補償(這裡未確定賠償人)。而獲得賠償的途徑主要有保險公司、工作上的老闆(或者是按工傷計算的社保)、房主(僱傭者)。

如果按照承攬合同來理解,房主可能不需要賠償或者佔比較小的比例。而如果是僱傭關係,麻煩就比較大(有可能製作方會在安裝上額外收費三百元,而路邊的散活工人只要一百……)。

最麻煩恐怕是,承攬的是一個小店,剛好其他員工沒空,老闆親自上了………………

法律給了我們維權的指導方向,律師給我們維權推了一把,職業鬧事者給我們畫了更大的餅,同情死亡的人,更同情因此被迫賠償的房主,只希望保險公司能有這些為僱傭雙方設立的保險,政府頒佈完善的法律法規,更希望有自殺傾向的人別在這些地方插足,社會更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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