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冒用他人身份登記結婚,現在該如何離婚?

三十年前冒用他人身份登記結婚,現在該如何離婚?

上週,本律師接到一個從外地打來的諮詢起訴離婚問題的電話。諮詢者是一位起訴離婚卻被剛被法院以訴訟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的當事人張女士(化名,原告)。

原來,早在1986年,尚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張女士為同男方楊某(化名,被告)結婚而冒用自己姐姐身份辦理了結婚登記。現在將近三十年過去了,由於性格不合、長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張女士委託當地律師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然而,張女士所委託的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出現了疏忽,未仔細分析案情便將民政局頒發的結婚證作為離婚證據提交給了法院。法院開庭審理後發現:結婚證上的女方並非張女士,而是張女士的姐姐。於是,法官抓住這個問題,認為結婚登記男女雙方非原告與被告。原告以該證作為與被告存在合法婚姻關係的證據要求與被告離婚,主體不適格,故而駁回了張女士的起訴。張女士無法接受這個判決結果:無論是辦理當年的結婚登記當事人、還是婚後實際與楊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都是自己,法院憑啥會駁回自己的離婚起訴呢?

對於法院的處理方式,本離婚律師認為並無問題。理由就像法院判決書裡所寫的,張女士的確不是該離婚案件的適格主體。原因就在於張女士的律師在該案中向法院提交了結婚證。如果張女士在起訴離婚時不提交該離婚證,而是以事實婚姻進行訴訟,法院還是可以判決他們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的。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本案中,張女士冒用他人名義登記結婚屬於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要求辦理結婚登記。同時,張女士與楊某實際上也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最為關鍵的是:即使在1986年張女士尚未達到法定婚齡,但在8年後的1994年2月1日,張女士還是達到了法定婚齡——20週歲的。所以,張女士與楊某的關係屬於事實婚姻。完全可以通過訴訟來解除婚姻關係。雖然張女士可以以事實婚姻為由提起

離婚訴訟,但本律師認為按照目前的局面還使用這個方法雖然在法律理論上行得通,但在實際再次向法院起訴的過程中會變得很困難。因為法院已經知道張女士冒用他人名義領取過結婚證,很可能會基於其它考慮,比如無論是否判離都會與民政局的婚姻登記信息相沖突等理由而拒絕受理。為此,本律師建議張女士不如順應法院目前所認為的處理該案的真實意見,即先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撤銷該婚姻登記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然後再以事實婚姻為由請求解除與楊某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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