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冒用“LACOSTE”商標!慈溪一服裝廠被判賠4萬

中國寧波網記者 董小芳 陳結生 通訊員 徐榕

日前,慈溪法院通報了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慈溪一服裝廠在其生產的衣服上突出位置使用了法國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拉科斯特公司)所有的“LACOSTE”商標,構成侵權,被判賠償人民幣4萬元。

拉科斯特公司是一家法國公司,於1936年開始經營,1954年登記註冊。胸口有一個鱷魚圖形的男士POLO衫,是該公司幾十年的經典款。除了該鱷魚圖形,“LACOSTE”文字也是該公司所有的註冊商標。

慈溪的這家涉案服裝廠成立於2001年,是主營服裝製造與加工的個體工商戶。

經拉科斯特公司舉報,慈溪市市場監管局於2018年6月立案調查。經查,至2018年6月,該服裝廠共生產標有“LACOSTE”商標的長袖服裝1000件,均尚未銷售。同年7月,市場監管局經調查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銷燬上述1000件服裝;罰款1萬元。

今年3月,拉科斯特公司委託中國律師向慈溪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服裝廠承擔侵權責任,賠償8萬元,登報消除不良影響。庭審中,服裝廠經營者答辯稱,涉案服裝被查時尚未銷售,拉科斯特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相關規定,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後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本案知識產權的被請求保護地在我國境內,故本案應適用我國的法律予以裁判。

原告拉科斯特公司是“LACOSTE”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上述商標在註冊有效期限內,故拉科斯特公司的權利依法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服裝廠未經拉科斯特公司許可,在其生產的衣服上突出位置使用了與拉科斯特公司的“LACOSTE”商標相同的標識,其行為已構成對拉科斯特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至於賠償金額,因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法院綜合考慮涉案註冊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後果及拉科斯特公司為維權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賠償金額為4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服裝廠賠償拉科斯特公司4萬元,駁回拉科斯特公司其他訴請。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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