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飯店被指賣麋鹿肉:老闆被拘 罰16萬

江蘇一飯店被指賣麋鹿肉:老闆被拘 罰16萬

中新網8月10日電8月9日,針對“大豐麋鹿國家級保護區門口有農家樂當街賣麋鹿肉”一事,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官方微博發佈通報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對涉事飯店老闆劉某行政拘留5日,並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50元處以罰款8300元;對鹿苑養殖場、鹿苑食品經營部非法出售囯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製品(梅花鹿鹿茸)的行為處以罰款168600元。

通報指,今年5月上旬,位於大豐鹿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西側的“亞琴超市海鮮飯店”經營者劉某為迎合消費者需求,謊稱有野生鹿肉,並以150元一盤的價格出售給消費者食用。劉某出售的肉製品來自於李某經營的“大豐鹿苑食品經營部”。李某與其夫沈某共同經營大豐鹿苑養殖場”。隨後,公安部門依法對鹿苑食品經營部的相關鹿製品進行取樣送檢。

8月7日,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送檢的疑似鹿茸為梅花鹿所有,送檢的疑似鹿肉為牛所有。

8月9日,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涉事單位。大豐區公安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亞琴超市海鮮飯店老闆劉某行政拘留5日。

同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對亞琴超市海鮮飯店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肉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的行為,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按上限從重處罰,即沒收違法所得150元,處以罰款6800元;對當事人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從重處罰即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50元,並處以違法所得十倍的罰款計1500元。以上兩項合併處罰,即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50元處以罰款8300元。

通報還表示,大豐區農委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鹿苑養殖場、鹿苑食品經營部非法出售?爰抑氐惚;ひ吧?動物製品(梅花鹿鹿茸)的行為處以罰款168600元。

通報強調,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已與保護區周邊所有經營戶簽訂《嚴禁買賣野生動物製品承諾書》,在經營場所酲目位置設立野生動物保護標識標牌,廣泛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宣傳,並設立野生動物保護投訴舉報專線電話。

2018年5月,江蘇鹽城大豐國家級麋鹿保護區傳出接連有麋鹿被撞死的消息,動物志願者稱,在鹽城大豐當地,有多家飯店長期接收疑似非正常死亡的麋鹿肉作為野味高價售賣。事件發生後,江蘇鹽城大豐國家級麋鹿自然保護區闢謠,表示意外死亡的麋鹿會統一按流程進行無害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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