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複習資料:商法

自然人股東資格的繼承: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如果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該股東有符合繼承法規定的合法繼承人,該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對此種情形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例如,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死亡時,死亡股東的繼承人不能自動取得股東資格而須有其他股東一定比例的同意,或者規定繼承人在符合何種條件時方能繼承股東資格等。

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相反規定,則當自然人股東死亡時,其合法繼承人願意取得股東資格的,其他股東應當允許。如果繼承人不願意取得股東資格,則應通過協商或者評估確定該股東的股權價格,由其他股東受讓該股權或由公司收購該股權,繼承人取得股權轉讓款。如果該股東有數個合法繼承人,且都願意繼承股東資格,則由該數個繼承人通過協商確定各自繼承股權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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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資本的方式:

【問題】請總結公司註冊資本的方式。

【回覆】公司註冊資本——出資繳納

(1)認繳制

A.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託的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

B.股份公司發起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申請設立登記。

(2)實繳制

股份公司募集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發起人先實繳,才能向社會募集股份)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股份公司驗資是法定,強化資本性。有限公司的驗資可以約定)

(3)法定資本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對註冊資本實繳、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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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人公司的規制:

由於一人公司存在的上述弊端,法律在允許設立一人公司的同時往往規定若干不同於一般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的限制性條件,對一人公司進行規制,旨在防止股東借一人公司的獨立法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而從事損害公司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人公司的限制性條件為:

1.再投資的限制。此一限制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第二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另一方面,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此一限制僅適用於自然人,不適用於法人。換言之,一個法人可以投資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一個法人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再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成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2.財務會計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這也是它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沒有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會計制度作出此一強制性的規定。

3.人格混同時的股東連帶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即發生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的混同,進而發生公司人格與股東個人人格的混同,此時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股東必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將公司和公司股東作為共同債務人進行追索。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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