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女法官接受央视《法治在线》栏目采访的时候哭了……

法官的工作虽然没有惊天动地、轰轰烈烈,但是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他们在案件中作出的每一个决定,都有可能会影响到他人的一生,也有可能会改变一个家庭的命运,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这是他们不懈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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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让江苏南京的陈女士不仅腿部受伤,而且还失去了腹中正在孕育的胎儿,但是由于不够伤残等级,陈女士在向保险公司和肇事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遇到了法律障碍,身为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徐子敬必须作出一个艰难的抉择。

两年前,家住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附近的陈女士骑电动车经过这里时,与一辆大客车发生了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中大客车负全部责任,陈女士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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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法官徐子敬:当时(陈女士)在事故发生的时候是一名孕妇,当时怀有三个月左右的身孕。

事发当天陈女士正要去医院做第一次产检,经过检查,陈女士腹中的胎儿并无大碍,但是陈女士左腿的伤情却较为严重。

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几天后陈女士感到身体不适,再去医院进行孕检时,医生给出的诊断却是未见胎芽的心管搏动,也就是说怀孕三个月的陈女士遗憾流产。在车祸与流产的双重打击下,陈女士决定向肇事方索要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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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对方说他的车子是(上了)保险,入保险,非叫我走程序,我也不想走程序,也不懂法律,他说你不走程序,你一分钱拿不到。

迫于无奈,陈女士将肇事一方诉至法院。但是面对陌生的司法程序,开庭后陈女士的表现极为紧张。

徐子敬:只有她一个人坐在原告席,她也没有请相关的律师、专业人士来辅导。我们合议庭都能感受到她确实很紧张,因为我们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我让她陈述她的诉讼请求,她也不能完全听明白我的指示。

陈女士在为数不多的发言中表示,自己与丈夫是重组家庭。两人结婚几年一直盼望能够拥有一个爱情结晶。然而没想到因为车祸导致孩子流产,这给她和家人带来了不小的伤害。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精神损害的赔偿,陈女士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然而,被告方一方则认为陈女士虽因事故致流产,但未构成伤残,所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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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子敬: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造成人身损害,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的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只有他的伤情构成了残疾或者造成这个人死亡才可以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认为,原告的伤情,虽然是流产了,但是客观上并没有造成她身体的残疾,所以她主张的这项精神损害抚慰金,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官徐子敬发现,陈女士在庭审中发言较少,案件的相关证据也没有准备齐全,为了对案件事实的把握更加明晰,在陈女士按照要求再次到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时,法官对陈女士进行了进一步的询问。

徐子敬:我说你可以把你当时事故发生以后,怎么样进行治疗的一些细节,你详细的说给我听。

在陈女士此前提供的证据中,徐子敬注意到了一张手术知情同意书,而这张同意书揭示了陈女士作为母亲的伟大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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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子敬:(陈女士)就跟我说当时发生事故以后,是给她的小腿造成了一个损伤。当时医院的医生在确诊以后,建议她要通过手术清创缝合 ,在知情书当中,告诉原告,你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风险,然后结合你早孕的这个状态,如果使用麻药的话,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为了避免用药对孩子产生风险,陈女士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决定拒绝使用麻药进行清创缝合。

陈女士:我当时只想到人家怀小孩的时候,感冒药都不敢吃,人家还是年轻人,我年龄这么大了不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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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子敬:医生说你不用麻药的话,肯定会受不了的,你忍受不了,非常的痛,刀要把你的皮肤切开好几层一针一针的缝,然后她说,我觉得我为了这个孩子的话,我可以忍受这个痛苦。

为了避免对孩子造成伤害,陈女士强忍疼痛完成了手术的缝合。

陈女士:外面缝了12针,里面缝三层,反正外面12针,里面我估计一层七八针要有。那个真是疼到心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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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子敬:她把她的裤腿掀开了,然后我看到以后,我觉得很感动。就是再回想起那个场景我都没想到自己还是很感动。仅仅通过一个同意不用麻药的签字,我真的无法感受到她当时做这样的一个决定,她是下了多大的狠心,对自己,多大的一个决心。她真的是,可以看出她多么的想保住她的这个孩子。

陈女士在受到痛感如此强烈治疗的同时,也不敢吃任何止疼药,更让人揪心的是,陈女士的孩子还是在几天后流产了。

陈女士:忍了那么多的痛苦,心里面肯定是难受的那种滋味。那种滋味,我自己也扛过来了,只能讲自己知道,叫我也无法形容出来。

陈女士因为车祸所造成的一系列打击并没有在法庭中充分的呈现,而法官徐子敬的这次倾听让陈女士有了补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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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子敬:我觉得我应该认真的对待她这个案件,我应该重新的去考虑这起事故对她造成的打击和伤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本次交通事故未造成陈女士身体伤残,但直接导致陈女士怀孕月余的胎儿终止妊娠,并进行了清宫手术,对于一位年龄已近40周岁准备成为母亲的女性而言,该伤害不仅使其遭受了外科手术所致的身体上的痛苦,更带来了对未来生育的不利因素及家庭等各方的压力,该伤害对于陈女士未来的生活也必将产生负面的影响,故涉案事故对陈女士的精神伤害较大。

徐子敬:我认为是可以构成我们《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程度,所以我们最终酌情考虑,给她支持两万五千元精神损害的赔偿。

在同类案件中,精神抚慰金如果能够得到支持,受害人通常是构成相应的伤残。然而徐子敬却没有机械地援用法条,勇于做出了突破常规的判决。

徐子敬:我们可能要多思考,多挖掘,这样的话可能对于我们探究案件的事实,尽最大可能的去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是非常有用的。

一审判决后,被告方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改判,南京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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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剑飞: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间一审法院判决对其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符合现行的立法精神,应当予以支持。而且本案中间对于精神损害的严重性的认定,应当结合陈某之前有过相应的流产史,并且对其生育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对其个人来讲,对其家人来讲,都是一个不能承受的精神创伤。所以二审对一审的判决予以了维持。

让法官们欣慰的是,及时裁判给予了陈女士精神上的慰籍,让她更快从阴霾中走出。一年后,她终于如愿以偿再次怀孕,如今已经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宝宝。

徐子敬:知道消息以后,我说那我要准备一点小礼物,看孩子生下来以后能用的,带了点鸡蛋,又给她小孩买了一件衣服,小宝宝可以穿的,我去看她,她非常的开心,她说,对我们的这个判决,她觉得给了她今后生活的一个信心和方向。看他们整个家庭气氛都非常的活跃,我也非常的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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