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丨躲避執行還提起虛假訴訟?看法院怎麼「收拾」你!

為逃避法院的強制執行,捏造事實提起虛假民事訴訟。近日,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該院首例虛假訴訟犯罪案進行一審宣判,李某等5名被告人犯虛假訴訟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一年十個月,各宣告緩刑兩年,並處罰金;被告單位蕪湖某新型建築材料有限公司犯虛假訴訟罪,被判處罰金2萬元。

借款不還,工程款被凍結

被告人李某系蕪湖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方某系被告單位蕪湖某新型建築材料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被告人李某、範某、王某、陶某、蕪湖某新型建築材料公司共同出資,以安徽某路橋公司(下稱路橋公司)名義投標G318南陵縣弋江至柯店段改造工程建設工程項目。2014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間,路橋公司陸續收到該路段改造工程項目的工程款1.42億餘元。

2015年11月19日,董某因民間借貸糾紛,向南陵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某、蕪湖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歸還借款965萬元及利息27萬元,同時提起申請,要求對李某、蕪湖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所有的財產在人民幣1100萬元內予以保全

南陵法院於同年11月20日作出裁定,對李某、蕪湖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所有財產在人民幣1100萬元內予以查封、扣押、凍結,並於同年11月25日要求路橋公司協助執行,將李某、蕪湖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在路橋公司賬戶上的G318項目工程款在1100萬元內予以凍結。

同年12月18日,南陵法院對原告董某訴被告李某、蕪湖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民事調解,對董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逃避執行,捏造事實訴訟

為了逃避執行,避免G318項目工程款用於承擔李某、蕪湖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個人債務,2015年12月底,被告人李某、範某、王某、陶某,夥同蕪湖某新型建築材料公司負責G318項目工程事務的總經理方某進行謀劃,虛構了債權轉讓協議書等證據,協議上約定將蕪湖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在路橋公司所享有的工程款債權,全部轉讓給被告人王某、陶某、陶某、範某、蕪湖某新型建築材料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李某的哥哥李某旭。

2016年1月5日,董某申請強制執行,次日,南陵法院作出提取蕪湖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在路橋公司處的工程款收入1130萬元的裁定,路橋公司對該裁定申請複議,同年4月11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複議申請。

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範某、王某、陶某、蕪湖某新型建築材料公司等依據此前虛構的協議,以董某、路橋工程公司、蕪湖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為被告,向南陵法院提起

執行異議之訴的民事訴訟,認為南陵法院查封扣押的1130萬元工程款屬於其享有的具有排他性的合法財產,要求停止強制執行,被告人李某積極應訴。

南陵法院經審理,於2016年7月25日判決駁回範某等人的訴訟請求。範某等人提出上訴,同年12月12日,蕪湖中院作出裁定,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虛假訴訟,依法嚴懲不貸

南陵法院根據現有證據,認為範某等人涉嫌虛假訴訟犯罪,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2017年7月3日,範某等人主動申請撤回執行異議之訴。南陵法院依法在路橋公司提取了工程款1130萬元交付申請執行人董某。同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後到案,其後,範某、王某、陶某、方某等4名被告人先後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今年5月8日,南陵縣人民檢察院向南陵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李某等5名被告人以及被告單位蕪湖某新型建築材料有限公司犯虛假訴訟罪。庭審中,5名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等5名被告人以及被告單位蕪湖某新型建築材料公司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侵害董某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均構成虛假訴訟罪。

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辯稱,虛假訴訟是結果犯,捏造的事實應該是足以影響民事裁判或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對此,法院認為,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即構成虛假訴訟罪。

被告人方某的辯護人辯稱,方某不是被告單位的總經理,也並非事件發生的直接責任人。對此,法院認為,方某作為被告單位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負責該公司對外接洽業務等工作,且直接參與虛假合同的簽訂,應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

據此,法院綜合考慮自首、被害人諒解等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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