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一天未休,加班费却没着落,九江“荷语”服装店员工愤而投诉

国庆长假结束了,很多人已经休完假回到工作岗位中,然而,也有不少人因为没有获得应有的假期而烦闷。“我国庆节一天都没有休息,但老板却说没有加班费。”8日,在一家服装店从事销售工作的蓝女士向浔阳晚报记者反映,她在国庆节期间不但不能休假,还拿不到加班工资。

市民:服装店老板不发加班费

据蓝女士介绍,今年7月份,她来到步行街一家名为“荷语”的服装店从事销售工作,每个月的工资是1800元加上销售提成。由于从事销售行业,越是节假日就越是繁忙。蓝女士说,上个月过中秋节时,老板就表示没有办法给她放假,她只得守在店中过节。

“店里有两名员工,老板有时也会在店里,但除了我以外,她们都不是本地人。”蓝女士称,国庆节前,老板和另一名员工表示要回家过节,这让蓝女士很是气愤,不过为了能够领到更高的工资,她还是同意了。“这个国庆节期间,我一天都没有休息,店里的销售情况也不错。”蓝女士表示,但令她更加气愤的是,老板回来后,称没有加班费。为此,蓝女士多次与老板协商,但对方均表示过节期间的销售提成是蓝女士一人独领,因此不会发放加班费。

随后,根据蓝女士提供的电话,浔阳晚报记者联系并找到了服装店的老板张女士。张女士表示,服装店员工的劳动时间有些特殊,一般是一个人上白班,一个人上晚班,她也会去店里看守,给员工放假。“员工的主要工资来源是销售提成,国庆节期间服装销量不错,蓝女士将拿到不少提成,这就算是给她的加班工资了。”张女士强调,国庆节安排蓝女士看店是经过对方同意的。

律师: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对此,浔城一名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因生产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休息制度,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假期,仍须按照以下标准发放加班费:(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全年月平均计薪日为21.75天,即便是按照158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一般情况下,10月1日至3日加班的工资不得低于653.8元(1580÷21.75×300%×3);10月4日至7日加班的工资不得低于581.1元(1580÷21.75×200%×4)。”律师表示,蓝女士既上白班又上晚班,应该按照月平均计薪时数174小时和实际上班时间来计算加班工资,而且如果7天全部加班,则涉嫌违反劳动法。

律师表示,蓝女士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担心因此而被“炒鱿鱼”或“刁难”,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浔阳晚报记者 李超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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