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代表大會在珠海遠大美域新城

位於珠海高新區唐家灣的遠大美域 新城召開業主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業主大會之外,又成立業主代表大會,在珠海還是一個創新,是探尋解決業主大會“召開難、通過難”等問題的決策機制。 北京師範大學珠海分校法律與行政學院院長、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律顧問於鳳政表示,這是廣東首個成立的業主代表大會,作為小區業主自治在珠海的新模式,該制度是對城市社區實行業主自治的有益探索,也成為城市基層民主的重要工作。 此次的業主代表大會通過了《遠大美域新城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根據《議事規則》的程序,選舉產生了主席團和主席、副主席。大會上,由業主委員會向大會做工作報告,並就物業續聘或新聘的有關問題作了說明。隨後,業主代表們圍繞前期物業公司是否續聘等問題進行了討論。大會還選舉產生了業主監事會,補選了業委會委員,通過了大會決議。 據瞭解,遠大美域新城是一個建築面積有40萬平方米、1895戶的大型社區。今年7月,召開了第一次業主大會,建立了業主委員會。大會表決通過的《業主組織章程》,決定創設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監事會。業主代表大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負責日常管理中的重大決策;業委會是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監事會對業委會和業代會實行法律監督,並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遠大美域新城所探索的業主代表大會制度,此前不僅在珠海沒有先例,在廣東省內也是首創。那麼,業主代表大會制度到底是什麼?能發揮什麼作用?從以下問答中可以窺知一二。 人物: 北京師範大學珠海分校法律與行政學院院長、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律顧問、珠海市立法諮詢服務基地主任、遠大美域新城業主代表大會籌備組組長於風政。

1:業主代表大會是什麼?其構成與職權是如何設計的? A: 簡單地說,業主代表大會就是把小區的業主大體上按樓棟分佈劃分為業主小組,由各業主小組選舉組長即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法定地位和職權由第一次業主大會通過的《遠大美域業主組織章程》明確賦予,即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關,主要職能是在業主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小區管理的重大決策。遠大美域新城建築面積有40萬平方米的建築面積,1895戶業主。按照業主專有面積計算,大概是6800平方米分一個代表名額。

2:在現行可以建立業主大會進行民主決策的情況下,為何需要另設業主代表大會? A:源於實踐的需要。業主大會是小區管理的基本制度,但在實踐當中困難重重。一個小區,動輒數千戶,按照法律規定,重大問題都要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珠海投資客多、外地業主多,常住戶往往不到二分之一,要使業主大會有效召開,投票人所佔的面積、佔總業主總人數“雙過半”、“雙三分之二”的通過門檻顯得太難實現。開一次業主大會往往需要半年甚至一年時間籌備。所以唯一的出路是實行代表制度。其實,大型社群,不可能實行直接民主,只能實行“代表制”,這是實踐的需要。 業主代表大會,是一種決策機制,也一種監督機制。在實踐當中,常常有這樣的情況,費了很大的力氣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建立了業委員會,但是因為無法定期或經常召開業主大會,業委會要麼是因為沒有重大問題決策權而無所作為,要麼是越權行事,失去監督與制約,發生腐敗,因為分散的業主是沒有能力監督業委會的。

3:珠海市及廣東省的物業管理法規並無明確規定可建立業主代表大會制度,建立這項制度,有何法律依據? A:從法理依據上看,設計城市居民小區管理制度的主要基礎和基本依據是物權。業主花錢了買了房子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有權確定採取怎樣的組織方式來管理。業主大會是一個權利組織,不是會議形式,其本質是確認每一位業主都有基於物權的參與小區管理的權利。但業主是親自、直接行使,還是將全部或部分權利委託代理人行使,也是其選擇權利。 其次,建立業主代表大會,有上位法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建設部2009年頒佈的《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推選及表決辦法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業主可以書面委託的形式,約定由其推選的業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內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權,具體委託內容、期限、權限和程序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此外,江蘇、天津、杭州、廈門等地的地方法規已明確規定達到一定規模的小區可以實行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代表會議制度。上海規定,業主大會可以由業主代表組成。北京市政府幾年前就明確支持由業主自主決定是否建立業代會制度。因此建立業主代表大會,並不是完全的創新,而是有例可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