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原市長因受賄獲死緩 在秦城監獄裡上了「黑名單」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許宗衡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政事兒”注意到,這份執行裁定書顯示,正在秦城監獄服刑的深圳原市長許宗衡,上了“老賴”“黑名單”,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許宗衡因犯受賄罪,已於2011年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深圳原市長因受賄獲死緩 在秦城監獄裡上了“黑名單”

許宗衡(資料圖)

據新華社2011年5月的報道: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許宗衡利用擔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市長的職務便利,為深圳市順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龍崗區區委原書記餘偉良等九個單位或個人在變更土地規劃、承攬工程、職務升遷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318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許宗衡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許宗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鑑於許宗衡在案發後主動交代了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此番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執行裁定書顯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關於執行許宗衡沒收財產一案,其2011年作出的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許宗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採取了以下執行措施:

1、2017年7月13日向正在秦城監獄服刑的被執行人許宗衡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2、2017年7月18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查控,經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證券賬戶、車輛、房產信息等,發現被執行人銀行賬戶中有3585.52元人民幣,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3、2017年7月20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許宗衡銀行賬戶中3585.52元進行凍結,於2017年8月9日進行扣劃,於2017年8月17日上繳國庫;

4、2017年12月20日前往公安部秦城監獄,由秦城監獄工作人員向其轉交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5、2018年1月29日前往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對許宗衡名下房產查詢,發現其名下住宅一套,於2018年1月30日進行查封;

6、本院擬對查封房產向社會公開拍賣,考慮到該房產坐落於深圳市政府家屬院,於2018年6月25日向深圳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函徵求其意見。深圳市機關事務管理局2018年7月5日回函稱,該房產是深圳市集中建設的省部級幹部住房,根據規定,省部級幹部住房暫不上市交易,故建議該房產暫不向社會公開拍賣

,待出臺有關規定後,按規定執行;

7、2018年7月16日對被執行人許宗衡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並再次提起總對總查詢,經查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

8、2018年7月17日將被執行人許宗衡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截至目前,執行到位金額3585.52元人民幣,被執行人許宗衡名下房產一套暫無法處置”,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恢復執行。

上述執行裁定書的內容概括來說,許宗衡未履行判決中的“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因此鄭州市中院採取了多項措施,查出許宗衡有3000餘元存款,另有位於深圳市政府家屬院的房產一套。3000餘元存款已經上繳國庫;房產則暫時無法處置。


同時,鄭州市中院對許宗衡採取了“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

“政事兒”注意到,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也顯示,許宗衡今年7月17日上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義務,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深圳原市長因受賄獲死緩 在秦城監獄裡上了“黑名單”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接受“政事兒”採訪時表示,為了解決“執行難”問題,最高法於2016年推出了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也就是俗稱的“老賴”等舉措,司法實踐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不過,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般針對的都是民事案件,最高法2016年11月7日發佈《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時,也提到:“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因此,司法實踐中將刑事案件的財產刑的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不多見。

阮齊林說,依據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規定,“老賴”會受到限制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限制購買不動產及國有產權交易,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多項懲戒,這些懲戒措施主要針對仍在社會生活中“活動”的“老賴”,對於正在監獄中服刑的罪犯來說沒有太大影響。

阮齊林認為,許宗衡2011年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執行裁定書顯示,“2017年7月13日向正在秦城監獄服刑的被執行人許宗衡發出執行通知書”,這意味著許宗衡已獲減刑。

按照法律規定,犯罪分子服刑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但是,司法實踐中,一些司法機關建立了“罪犯財產判項履行情況與減刑、假釋相關聯”的機制,將財產判項履行情況作為衡量罪犯認罪悔罪表現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罪犯拒不履行沒收財產等財產刑,則不予減刑假釋。因此,依據鄭州市中院的上述裁定書,許宗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那麼其今後的減刑假釋將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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