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爆的二手房交易市場,不但讓房產中介賺的盆滿鍋滿,使得房產交易中心人滿為患,更不可思議的就是法院竟然也跟火了,是的,你沒看錯,就是法院!
由於二手房的房價不斷的暴漲,導致很多賣方坐地漲價,將合同視為一紙空文,很有律師事務所,近幾年接到最多的案子就是關於房子的。
在浙江嘉定,李先生已經和賣方約定好,500萬元交易過戶,敲定後,李先生支付5萬元作為定金,可就在過戶前,房東突然不賣了,只願意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10萬元,因為此時這套房子的價格已經漲到520萬元。
也就是說,看上去房東多支付了5萬,可實際上,當房東再出售時仍可以多獲利15萬元。李先生要求賣家賠償差價損失,也就是賠償因市場價格上漲而造成的損失。
雙方協商不成,李先生把房東告上了嘉定區人民法院。
嘉定區人民法院的審判結果就是:房東不僅要雙倍返還定金,而且賠償買家另購他房造成的差額損失人民幣9萬元。
無獨有偶的是,在福建廈門的陳女士也經歷了這樣的事情,而且她這次“賺了120萬”!
陳女士通過中介,看好一套總價380萬的房子,雙方很快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隨後,陳女士支付了50萬元給賣家,作為定金。
不過,廈門的房子一天一個樣,沒多久這套總價380萬的房子,眨眼就漲到500多萬。這時賣家可坐不住了,他向陳女士提出,由於房價波動太大,想要終止交易,並且願意承擔違約金。
但,陳女士並不想要違約金,她想要的是房子,雙方溝通無效,陳女士一紙訴狀將賣家告到法院,廈門海滄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判決如下:支持了陳女士的訴訟請求,返還定金的同時,要求賣家賠償128萬元的差價損失。
上述兩個案例,真的可以說是大快人心,讓那些藐視法律的人,嘗試到法律的尊嚴。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那麼損失如何認定呢?
1、首先是比照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的房屋的市場成交價;
2、其次是比照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的房屋的市場成交價;
3、再次是比照相同區域內房屋的房屋的市場成交價;
4、如果無法比較,可以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
吃瓜網友們,如果再遇到類似這樣的問題,絕對可以拿出法律武器,保護咱們自己的合法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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