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自主約定的核心事項

公司章程自主約定的核心事項

《公司法》中最經典的一句話是啥?我覺得非這句莫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在中國,可以說99%的公司章程都是毫無意義的範本,這些範本由註冊時工商登記部門提供,而投資人往往忽視了公司法賦予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規定的事項。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憲法”級文件,作為企業股東應該設計最適合自己公司實際情況的章程。

[一]法定代表人的確定

1、公司法條文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2、法律分析

各國公司法對於公司代表權的規定存在多種模式,有的國家採單一制,由董事會行使,有的國家採複數代表制,規定代表權的行使歸於各個董事。《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7條規定,董事代表公司;有數人為董事時,各自代表公司。《日本商法典》第261條規定,公司須以董事會決議確定應當代表公司的董事,可確定數名代表董事共同代表公司。《德國股份法》第78條規定,董事會在訴訟上和訴訟外代表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會的各個成員有權單獨或與一名經理一起代表公司。

修改前的公司法規定了法定的、唯一的代表權制度,規定公司的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法定的法定代表人。初衷,使當事人明晰誰代表公司,使法律效果和責任確定化,從而維護交易的安全。缺少靈活的變通,走向了極端和反面,其他董事、經理行為不約束公司,並不利於和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僅由董事長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來講,忽視了當事人的意志。法定的唯一的代表制對內不利於投資者根據自身利益及實際需要確定權限的劃分,對外使法人缺乏適應能力和競爭能力,難以應付頻繁的交易和廣泛的活動。對於代表人自身來說,其本身的負擔太重,工作量太大,責任太多,難免不堪重負。(均遙集團的老闆王均遙每天工作18小時39歲不就累死了嗎?)對於交易人來說,法定唯一的代表制給其帶來很大的不便。每筆交易只能找法定代表人,這必然使相對人疲於奔命,也往往錯失商機。同時,於公司其他冠以董事、總經理名稱的容易使當事人誤認為有代表權的所為的行為並不拘束公司,對相對人的保護也是不足的。(訴訟中一般以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的理論來認定)

我國仍處於公司制度發展的初期階段,如果驟然放棄一元化的代表權制度,可能導致公司管理的混亂和更大的市場風險。公司法改變了原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化制度,授權公司章程在一定範圍內的選擇確定權。即在公司章程約定的情況下,公司經理可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擴大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選擇範圍。

3、章程範例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 年,由股東會或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二]公司對外投資

1、公司法條文

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法律分析

轉投資,一般是指公司為了獲得能夠產生收益的財產、資產或權益而依法投資於他公司的行為。轉投資可以分為單向轉投資和雙向轉投資,單向轉投資是指一公司向他公司投資的單向行為,而雙向轉投資是指兩個公司相互向對方投資的行為。

首先,公司法擴大了公司對外投資對象的範圍,除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以外,公司也可向任何非承擔連帶責任的企業投資。本條雖然沒有對投資對象企業的範圍作出直接限制,但明確規定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能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這樣間接限制了公司轉投資的對象範圍,如不能向合夥企業投資。

其次取消了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50%的限制性標準,公司章程對對外投資的數額作出約定。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對外投資的決議時金額不得超過公司章程的規定限額。

3、章程範例

公司對外投資由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決議,公司對外投資的單項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公司資產淨額的__%,對外投資的累計額度不得超過投資前公司資產淨額的_____%。

[三]公司擔保

1、公司法條文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法律分析

擔保潛在的風險是債務人一旦不能清償債務,公司必須替代清償,會導致資本確定原則遭到破壞並可能損害公司、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對公司擔保進行合理的規制。

原公司法第60條第3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債務提供擔。然而,對於董事、經理可否以公司資產為股東、其他個人以外的債務提供擔保,從該條規定無法看出答案。該規定也過於嚴苛,如果是對公司有益的擔保就不應該一概地予以禁止。原公司法在公司的擔保能力的規定反面規定的語焉不詳,在現實中造成很多困惑和分歧。公司法旗幟鮮明地肯定了公司的擔保能力,且對公司為其股東和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解禁,並授權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擔保事宜作出約定。

首先,需要區分公司是為自身擔保還是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如果是自身債務提供擔保,則屬於公司的經營行為,由公司經營機關自行決定即可,無需股東(大)會決議。如果是為了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公司的股東、股東以外的人提供擔保,因該擔保可能損害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利益,則需要進行限制。

3、章程範例

公司因經營需要董事會可以決議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為抵押和質押。抵押或質押的財產範圍為公司所有的土地、房屋和機器設備為限。董事會的擔保決議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_____萬元。決議需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擔保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四]股東會會議通知和議事方式、表決程序

1、公司法條文

第41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43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法律分析

股東會議的通知是股東得以參加股東會會議並行使其權利的前提。由於股東會並非公司常設機構,股東也非公司工作人員,因此,股東們對公司需要審議的事項並不是很熟悉,為了提高股東會開會的效率和股東的出席綠,也為了防止董事會或控股股東等在股東會會議上利用突襲手段控制股東會決議,各國公司法均規定了股東會會議召集的通知程序。

公司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時間、通知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因情況緊急,召開臨時股東會完全可以自主在章程中規定通知時間和方式,即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電話方式。這樣有利於公司遇到緊急情況,需要全體股東表決重大事項時提高效率。股東會會議的通知人,我認為應當由召集人進行通知,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人包括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誰行使召集和主持權時,應當由誰來進行通知。

3、章程範例

公司應當在召開股東會會議十五天前由董事會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應當包括股東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未在書面通知列出的審議的事項不得在股東會議上審議通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通過的事項除外。

情況緊急需要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董事會可以口頭、電話方式通知全體股東,並同時通知需要審議的緊急事項。

[五]股東表決權

1、公司法條文

第42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

表決權是股權所包含的一項內容,是股東行使共益權時表達自己意志的一項重要權利。表決權的行使有很多方法,比較普遍的有兩種原則,一是“均一主義”,即無論出資多少,每個出資人平等享有一個表決權,例如合夥中的表決權;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其他股東表決同意與否採取的就是“均一主義”。另一原則就是“資額主義”,即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現在公司普遍採用的原則,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和“人合”的特點。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將股東的表決權與其出資相聯繫,股東按照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還可以維護出資多的人的利益,吸引更多投資。也遵循“決策與風險相一致”的原則。

原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股東依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是資本多數決的直接體現。根據公司法,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根據不僅僅依賴於出資的多少,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表決權的根據作出其他規定。此舉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具有不同背景和投資工具的投資者約定設立一公司,有的投資者擁有資金,但不一定擁有產品銷售渠道;有的投資者擁有具有廣闊市場的專利技術,但又缺乏資金。因此各有所長又各有所短的投資者利用其所長出資設立公司。而在不同的領域,不同的所長在公司成長的過程中發揮的作用是不同的。如果僅由出資的多少決定股東的表決權,貨幣出資較少的出資者就處於劣勢地位,對公司的決策就具有較小的影響力,對公司的發展很可能就是極不利的。面對這一現狀,公司法對此作出了積極的回應,對資本多數決的公司制度進行了有益的補充,可以說正好切合了投資者的需求。

3、章程範例

(1)股東會會議表決,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實行一人一票制。(或)

(2)股東會會議表決,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根據各股東在公司發展中提供出資或其他資源的重要性的差異,特確定以下表決權的行使根據:股東甲享有 %的表決權,股東乙享有 %的表決權,股東丙……。

[六]股東分紅

1、公司法條文

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166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法律分析

股東作為投資人,其投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利潤。公司的利潤,在繳納各種稅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並在提取股東會決議提取的任意公積金後的盈餘,是可以向股東分配的紅利。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是因為公司法採取的是分期繳納的法定資本制,也就是股東認繳的出資與實際出資並不一定是一致的。

公司法賦予股東對分取紅利時,股東有權根據章程的約定採取約定依據為標準分取紅利。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相同的變動。這裡實際上將原來公司法對利益分配的強制性規定改為任意性規定。充分體現了公司法對實踐中存在多種分配形式的需求的尊重,也體現了公司法對民事主體依自己的意志處分自我利益的權利的尊重。改變了過去僅僅根據出資或股本分取紅利的一刀切的方式,給投資者極大的自治空間,有利於平衡股東之間的利益。

3、章程範例

(1)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股東甲分取紅利的比例為____%,股東乙分取紅利的比例為_____%,股東丙分取紅利的比例為_____%,股東丁……。(或)

(2)全體股東約定,股東甲和股東乙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股東丙和股東丁不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股東丙分取紅利的比例為______%,股東丁分取紅利的比例為_____%。

[七]公司新增資本的認繳

1、公司法條文

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法律分析

有限公司公司具有人合性,股東比較固定,股東之間具有互相信賴、比較緊密的關係,因此,公司需要增加資本時,應當由本公司的股東首先認繳,以防止新股東而打破公司原來股東之間的緊密關係。並且公司的股東優先認繳時,只能按其實繳出資的比例來認繳新增資本中的相應部分。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根據章程的約定,採取約定依據為標準認繳出資。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認繳的規定有利於投資者按照約定是實際能力認繳出資,改變股權結構,有利於平衡股東之間的利益。

3、章程範例

(1)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新增資本時,不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股東甲新增出資認繳比例為____%,股東乙新增出資認繳比例為_____%,股東丙新增出資認繳比例為_____%,股東丁……。(或)

(2)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甲和股東乙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新增資本出資,股東丙和股東丁不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新增資本,股東丙認繳新增資本的比例為______%,股東丁認繳新增資本的比例為_____%。

[八]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1、公司法條文

第44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2、法律分析

董事會是公司重要的機構,是指由股東會或公司職工選舉產生,代表公司並行使經營決策權的公司常設機關。以上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規定,更加體現了股東對管理層的決定權。符合公司權利由股東會中心向董事會中心轉移的實踐和立法趨勢。更加有利於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效率的提高。

3、章程範例

公司的董事由股東會會議過半數的股東選舉產生,董事長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副董事長由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者董事長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委派)

[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1、公司法條文

第48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2、法律分析

有限責任公司由於其人合性和封閉性的特點,其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也多體現自治性。同時考慮到每個公司及其董事會的情況都各不相同,因此,允許董事會在不違背公司法的前提下,由公司章程根據自己公司和董事會的實際情況,採取適合自己特點的議事方式和程序。董事會會議原則上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除上述的內容以外,關於董事會召集通知方式、時間公司章程可以約定。

3、章程範例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不少於章程規定的董事總數的2/3。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開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長在董事會議召開10日前,書面通知 各董事。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董事長或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決定召開臨時董事會通知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方式和時間的限制。

董事會決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一般性審議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過半數通過,對於以下重大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2/3以上董事通過。

[十]監事會議事方式

1、公司法條文

第55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2、法律分析

原公司法對監事會會議的召開時間、議事方式、表決程序等沒有任何規定,這不利於監事會積極履行職責,尤其在現代社會,“大董事會,小股東會”的現象日益加重,更應該加大監事會的監督力度。監視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監事會會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除以上規定外其他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公司章程可以規定。

3、章程範例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出席監事會會議的監事不得少於公司章程規定的監事人數的2/3。監事會會議表決採取一人一票制。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十一]股權轉讓

1、公司法條文

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75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

股東轉讓股權時,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權有優先購買權,公司法之所以規定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有限責任公司的老股東可以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一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合與人合的性質。二是對老股東貢獻的承認,是保護老股東在公司既得利益的需要。包括公司控制權的歸屬。

原公司法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規定了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公司法在規定了相應的條件和程序的同時,授權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另外的規定。同時對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繼承事宜作出特別的規定。

3、章程範例

(1)股東不得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或)

(2)股東在公司成立 年內不得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或)

(3)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無需得到其他股東的同意。但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告知其他股東轉讓對價。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後30天內提出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權轉讓給該股東。兩個以上的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4)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不能直接取得股東資格,其他不同意繼承人加入的股東應當以價格購買其擁有的股權。如果其他不同意股東不出資購買視為其繼承人直接取得股東資格。

[十二]公司經營範圍變更

1、公司法條文

第12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2、法律分析

公司的經營範圍在公司法理論上被稱為公司目的條款,在原公司法中公司經營範圍的變更須修改公司章程並經公司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的修改須經過登記方有效。公司法修訂了公司經營範圍的變更程序,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就可以變更經營範圍,當然作為行政法上的義務,公司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的修訂,是法律相互協調的需要,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因此公司章程在決定公司的行為能力上已弱化。公司經營範圍變更的條件也相應的弱化了。

3、章程範例

公司的經營範圍:

經營範圍的變更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並辦理變更登記。

 [十三]公司治理機構及其職權

1、公司法條文

第37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46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49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法律分析

原公司法對公司治理機關的職權規定,對股東會和董事會採取嚴格法定主義的方式,對股東會授予十二項職權,對董事會授予十項職權,對經理採取相對法定主義的方式,在明確了經理的七項職權後,同時規定公司章程和董事會可以授予經理其他職權。公司法則對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採用了相對法定主義的方式,在明確了專屬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同時,授予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其他職權。如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發行新股、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事項,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授予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行使。公司章程把此職權授予哪個機構,就由哪個機構行使該職權。對經理的職權則採取約定主義的方式。公司章程可以對經理的職權作出另外的規定。因此在公司治理機構的職權上,公司章程的自治能力明顯提高,公司的治理機構的職權將根據不同投資者的需要作出不同的安排。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也作出了相同的變動。同時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對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累積投票制,此將有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十四]公司股東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

1、公司法條文

第20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2、法律分析

禁止權利濫用,實質上是法律對權利行使的的限制,並不是對權利的否定,而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權利。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獲得的權利,其行使也應該受到權利濫用禁止的限制。股東可以基於正當目的行使其股東權利,法律不會對其進行干涉。然而,當股東利用其權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使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時,為權利濫用,此種行為即應受到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的限制。公司章程一個方面的重要內容就是對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進行調整的自治規則,股東加入公司就當然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詳細制定股東權利濫用的內容和後果對於解決大股東利用控制公司侵犯小股東利益、關聯交易和同類營業禁止有重要的意義。

3、章程範例

公司股東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營業的公司,在其他同類營業/不同類營業的公司兼職,不得利用股東從公司獲得的交易信息為他人謀取交易機會。違反上述規定的股東除依照公司法向公司和其他承擔賠償責任外,還必須在其行為被公司或其他股東發現後的_____日內,將其所持有的股份向其他股東轉讓。其他股東按照持股比例或者按照司章程約定的______方式享有優先受讓權。股份轉讓的價格按照其持有公司的股權比例,以___日公司的淨資產的確定。

[十五]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補充)

1.公司法條文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八十三條第一款,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2.分析

此次公司法修改更進一步擴大了股東自主決定的範圍。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由公司章程規定,取消了法定的最低限額,取消了分期繳納出資比例限制,當然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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