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得不了解的衆籌「警戒線」

你不得不瞭解的眾籌“警戒線”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眾籌模式作為一種新興的融資模式,目前已在全球45個國家發展成數十億美元的產業。自從國外引進之後,這樣一個龐大的產業在我國正積極地生長和發展著,但卻一直遊走於法律的灰色地帶。

眾籌在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存在風險。我國眾籌剛剛起步,初期尚無明確的監管,行業發展門檻較低,主要依靠自律進行約束,面臨著較大的法律風險。從眾籌幾十萬開個飯店,到現在眾籌幾千萬建一個太陽能發電站,眾籌項目的籌資額越來越大,而這些眾籌項目幾乎都採取股權模式,面向社會公眾,只要出資就能成為股東,享受分紅,當然,也要共擔風險。

由於眾籌類別不同,面臨的法律風險也不同。如債權類眾籌,表現的一般形式為類似P2P模式,其最可能觸碰的刑事罪名是非法集資類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屬於公檢法、司法機關受理和管轄的範圍。同樣,如果尚未達到非法集資的刑事立案標準,則其可能構成非法金融行政違法行為,屬於人民銀行監管處罰的範圍。

債權類眾籌要明確四條警戒線:一是搞資金池,一些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賬戶,產生資金池;二是一些平臺經營者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的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佈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以高利貸出賺取利差;三是個別平臺經營者,發佈虛假的高利借款標的募集資金,採取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有的用於自身生產經營,有的甚至捲款潛逃。

為了不觸碰以上警戒線,平臺首先要把自己定位為中介平臺,迴歸平臺類中介本質,提供點對點的服務,不能直接經手資金,平臺本身不能提供擔保,不得建立資金池,不能進行非法集資。

股權類眾籌簡單說來就是在互聯網上兜售股份,募集資金。它目前是法律風險最大的一類眾籌模式,其最可能觸碰的刑事法律風險是非法證券類犯罪。因為平臺一旦涉及向不特定受眾兜售股份,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都是個監管難題,經營者還可能碰觸法律紅線。股權眾籌就是一種融資方式,同樣無法迴避信息披露、資金管理、投資回報難以預料、股份轉讓與退出等問題。《證券法》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都算是公開發行證券,必須通過證監會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而《公司法》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未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股權類眾籌要明確五條警戒線:不向非特定對象發行股份;不向超過200個特定對象發行股份;對融資方身份及項目的真實性嚴格履行核查義務,不得發佈風險較大的項目和虛假項目;作為股權眾籌平臺,應做好需求兩端的嚴格審查和限定,對投資人資格進行嚴格審查,並告知投資風險,只有經過註冊且通過嚴格審核的投資人才具備資格,才可能看到投資方的項目;不得為平臺本身公開募股,公開發行一般對公司有一定的要求,如要求公司的組織形態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以及滿足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股權類眾籌項目通常不具備這些條件,因此只能選擇非公開發行。而在非公開發行中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股份。

回報類和募捐類眾籌法律風險相對最小,但是如果這兩類眾籌模式不能夠規範運作,使融資方有機可乘發佈虛假信息,則可能觸碰集資詐騙的刑事法律風險。因此,項目發起人對於採用眾籌模式籌集資金的使用,應該有明確的使用項目,在過程中應按照眾籌的規則進行公示,如果項目失敗則應該按照規則進行款項退還工作。如果以莫須有的項目進行圈錢,或者取得籌集的資金後卻肆意揮霍,則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犯罪。

在我們目前的金融環境和法律環境下,眾籌模式的風險很多,尤其是具有嚴重法律風險,在操作眾籌平臺或眾籌項目過程中,由於中國社會對眾籌的認知不足,其中存在著諸多的誤解,加上中國各地之前出現的民間借貸引發的跑路現象和對一些非法集資詐騙案件的處罰,使社會普遍把眾籌與非法集資聯繫起來,一聽到眾籌立即想到非法集資。所以,必須將法律風險防控當成頭等大事,眾籌模式除了需要規避刑法的剛性邊界外,還應明確眾籌的法律警戒線。無論是眾籌從業者還是投資人,他們擔心的問題都是眾籌在中國是否合法。所以解決眾籌在國內存在的合法性問題,眾籌才能獲得更好的發展,才能有效地促進金融創新,迎接互聯網金融的大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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