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官案例生成与运用工作机制

完善法官案例生成与运用工作机制

一、重新认识司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成立时明确指出,加强司法案例研究,促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这就要求我们广大法院深刻领会并探索实践,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案例制度。司法案例是联接法官与当事人、法院与社会、公正与公信的桥梁。

人民法院应当从理论到实践上加强普法案例工作。一般认为,司法案例有两种形态:一是裁判文书,以判决类文书为主;二是参考案例,一般以裁判文书为基础撰写制作,着重阐释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裁判方法等。但需要指出的是,还应有第三种形态:普法案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 笔者通过对一些法官和社会公众开展问卷调查和访谈发现,对待普法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社会很需要、法官不是很重视,而且法官撰写普法案例能力较弱的现状”。所谓普法案例,一般是在裁判文书或者参考案例基础上,用人民群众喜欢看、读得懂、易传播的语言和方式改编形成,具有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用法之普法功能和社会治理积极意义。加强普法案例工作,是人民法院遵循司法工作规律,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司法案例能力是法官的核心司法能力。司法案例生成主体主要是法官,构建法官案例生成与运用工作机制是加强司法案例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手段。我们应该紧紧围绕司法案例三种形态,不断完善法官案例生成与运用工作机制。

二、提高案例的生成质量

一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裁判文书说理是司法案例生成的基础性工作。裁判文书既是司法案例最广泛的一种形态,也是参考案例和普法案例的来源和基础。说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和灵魂。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指引。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制定实施《裁判文书说理指引》,旨在对说理的原则、步骤、方法、重点予法官以指引。具体分为一般性指引和分类指引,一般性指引中明确了“说理是法官的义务,应力求裁判文书‘事理明晰、法理透彻、文理信达’”,分类指引则区分不同类型裁判文书,对说理的重点予以引导。明确强化说理的案件类型。需要强化说理的主要有以下三类案件:一是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疑难新型案件;二是存在观念分歧的道德冲突型案件;三是彰显道德价值的典型示范案件。应当说,这三类案件是参考案例和普法案例最重要的来源,强化这三类案件的说理,能为参考案例和普法案例的生成奠定坚实的基础、提供丰富的素材。

二要注重参考案例的参考作用。参考案例主要服务于法律人,是用来指导法律人准确适用法律的规范性案例,对办案提供参考是其核心作用。实践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高级法院的参考性案例、各级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等。参考案例的选择标准重点关注法律适用问题。一是社会广泛关注,影响重大,需要回应社会关切的;二是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具有典型性的;三是对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案件,最先适用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裁判的;四是适应新形势和政策要求,体现新的司法理念、运用新的司法方法进行裁判的;五是其他具有参照作用或者研究价值的案例。参考案例一般具有相对固定的案例体例。参考案例作用的“内部性”和效力的特定性,要求其一般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发布,且具有相对固定的体例。参考案例应包括基本案情、裁判要旨和裁判评析,一般还需附生效裁判文书。

三要注重普法案例的典型示范意义。普法案例服务于社会大众,体现案例的外部性价值。重在“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用法”,进而推动纠纷有效化解,促进社会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普法案例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改编,是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示范案件”。普法案例的选择标准重点关注纠纷数量、类型和热点问题。普法性案例以问题为导向,关注一段时期内案件的数量和类型,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于案件的数量与类型,要根据辖区内多发频发、矛盾突出的案件类型侧重编发。普法案例要注重对自治、德治的导向作用。在二元社会结构下,城市司法和乡土司法存在明显差异。乡土社会中的民俗与法律可能产生冲突,仅以个案解决个别纠纷,不利于发挥法治核心作用,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统一。要将这类案件作为普法案例的重要素材,充分发挥普法案例对自治、德治的导向作用,让民俗与法律共生、习惯与规则同存。比如,重庆四中院针对辖区是少数民族地区和乡土司法实际,研究出台了《武陵山片区涉少数民族纠纷案件审判机制及审理建议》,文中罗列了各类案例,其中包含“出嫁女”继承案例、彩礼返还案例、破坏坟墓案例、拾得漂流物案例等。普法案例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易于传播的形式撰写。普法案例不同于裁判文书的严谨,也不同于参考案例的精要,重在摆故事、讲法律、说道理。一是语言上要符合人民群众的阅读习惯,要用人民群众读得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切记生硬的法言法语。二是要符合大众传媒的方式撰写普法案例,这样才能广泛传播推广。客观上讲,法官由于职业习惯的影响和新闻传媒知识的欠缺,对普法案例的撰写相对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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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司法案例的运用

建立类案检索参考制度。制定实施《关于类案检索参考的规定》,明确类案检索参考范围。涵盖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上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全国其他地方法院裁判的案例。实行强制检索参考制度。规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因法律适用问题需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讨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拟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合议庭法官法律适用意见不一致的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合议庭审判长认为需要进行类案检索参考的案件,必须进行类案检索参考。

明确参考案例的适用效力。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发布的参考案例,应当对本院及辖区法院法官办案具有约束力。制定实施《关于改进和加强监督指导服务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该院《案例参考与研究》是辖区两级法院法官的手头刊,“案例参考”栏目刊载的案例对于办理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辖区两级法院法官办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考,不予参考的应当在评议笔录中阐明理由。

实施案例助推纠纷化解工程。司法案例所承载的不仅仅是作为裁判文书的权威性,还包含了解决纠纷的方法性与一致性。重庆四中院实施“案例助推纠纷化解工程”,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共建司法案例培训制度,每月开展一次,法官每次讲解几个案例,带动基层政法综治干部“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用法”,实实在在地提高法律素养和工作水平,推动纠纷有效化解,促进社会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四、完善保障与激励机制

搭建案例发布平台。案例发布平台建设是案例生成与运用的重要保障,要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各自优势,各取所长、形成互补。传统媒体主要指报纸、刊物,新媒体主要指微博、微信等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介的新兴通讯技术。2012年开始,重庆四中院创刊《案例参考与研究》季刊、《天平》月报、“无讼之道”微信公众号,基本形成“一报一刊一微”的“传统媒体+新媒体”案例发布平台,进一步拓展了案例传播渠道。其中,《案例参考与研究》发放辖区法官、法官助理人手一册;《天平》月报赠阅辖区政法综治干部,包括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学校人手一份,达23000份;“无讼之道”微信公众号,每周两期、每期推送一个案例,更是受到广大政法综治干部欢迎。

建立案例撰写激励机制。制定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一报两微”工作的意见》,对案例撰写进行激励。一是实行业绩量化。对本院法官撰写的案例量化为一定分值,计入法官办案业绩,纳入绩效考核;对基层法院报送案例情况纳入本院党组对基层法院综合评价的范围进行计量。撰写的案例被采用的,对每一篇案例的作者给予审判业绩奖励加分。二是实行稿酬制度。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劳动成果,凡经刊用的稿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稿酬。2017年员额法官人均撰写案例5.9篇,今年1至7月员额法官人均撰写案例3.6篇。

逐渐形成良性互动。重庆四中院近年来不断完善法官案例生成与运用工作机制,着力培养法官三方面的案例能力:即写好每一篇裁判文书的能力,以裁判文书为基础撰写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参考作用的参考案例的能力,以及把对社会治理具有积极意义的裁判文书或者参考案例改写成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案例的能力,逐渐养成“写案例、学案例、用案例”良好习惯。同时通过搭建平台,注重发挥审判案例作用,助推纠纷有效化解,促进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实现司法案例研究与法官司法能力建设、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作者系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全国首届审判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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